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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配套规定(第4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配套规定(第4版)

作  者:《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编写组 编

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丛 书: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

出版时间:2010年05月

定  价:15.00

I S B N :9787509318638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行政法    

标  签:中国法律综合  政治法律  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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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1.以法释法:将与主体法条文联系紧密、能直接对主体法条文有注释说明作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条文置于主体法条文之下,标明效力层级,从最权威的角度对主体法条文进行解读。
2.请示答复:收录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对于具体问题的请示答复,这些请示答复是对具体法律适用的问题或具体案件的处理所作出的答复,反映了对某一具体问题或个案的处理思路、方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3.条文注释:对主体法条文以及密切联系的条文进行综合适用解释,注释法条中的重点、难点,帮助读者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掌握法律原意。
4.案例指引:紧扣法律条文,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过相关案例,可以进一步领会和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

TOP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复议机关及其职责]
第四条 [复议原则]
第五条 [对复议不服的诉讼]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复议范围]
第七条 [规定的审查]
第八条 [不能提起复议的事项]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申请复议的期限]
第十条 [复议申请人]
第十一条 [复议申请]
第十二条 [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第十三条 [对其他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
第十五条 [其他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第十六条 [复议与诉讼的选择]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 [复议的受理]
第十八条 [复议申请的转送]
第十九条 [复议前置的规定]
第二十条 [上级机关责令受理及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条 [复议停止执行的情形]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书面审查原则及例外]
第二十三条 [复议程序事项]
第二十四条 [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取证]
第二十五条 [申请的撤回]
第二十六条 [复议机关对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 [复议决定的作出]
第二十九条 [行政赔偿]
第三十条 [对侵犯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行为的先行复议原则]
第三十一条 [复议决定期限]
第三十二条 [复议决定的履行]
第三十三条 [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复议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渎职处罚]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提交答复、资料和阻碍他人复议申请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 [不履行、迟延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复议机关的建议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复议费用]
第四十条 [期间计算和文书送达]
第四十一条 [适用范围补充规定]
第四十二条 [法律冲突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生效日期]
配套法规
附录
请示答复索引

TOP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复议范围]
[请示答复]
1.国务院法制办公窒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刘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3年9月27日 国法秘函[2003]216号)
2.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2003年8月25日《关于刘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函复如下:
依照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是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因此,作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的归口部门,辽宁省教育厅应当受理刘璐同学的申诉。辽宁省教育厅于2003年2月受理后至今未对该申诉作出书面答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有关行政不作为的情形。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的规定,刘璐同学有权以辽宁省教育厅怠于行使职权向辽宁省政府申请复议。
附: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刘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省某学院在籍学生刘璐因打架被校方勒令退学。刘璐认为该校的处理决定既缺乏事实依据又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2003年2月向省教育厅申诉,要求省教育厅保护受教育权利,省教育厅受理后至今未对该申诉作出书面答复。刘璐以省教育厅怠于履行行政职责,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由于现有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在省教育厅是否具有受理学生申诉的法定职责上认识不一致。我办认为,省教育厅具有处理学生申诉的职责,其主要理由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关于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第十五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的规定以及《辽宁省教育厅、中共辽宁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辽委办发(2000]41号)关于“辽宁省教育厅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统筹管理全省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负责各类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和高等教育学历、学籍管理工作”等规定,学校由省教育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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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数:191

开  本:大32开

纸  张: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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