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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救济——法学论丛


论行政救济——法学论丛

作  者:毕可志 著

出 版 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丛 书:法学论丛

出版时间:2005年05月

定  价:25.00

I S B N :9787301090404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行政法    

标  签:行政诉讼法  诉讼法  行政复议  行政管理法令  行政法令  行政法  宪法  国家法、宪法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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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本书以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为指导,结合我国现行行政救济的立法,在全面分析论述行政救济制度基本原理的同时,论述了如何正确实施行政救济制度。在具体的论述中,既注重理论问题的研究,又注重实践问题的探讨;既注重对中国行政救济制度的分析论述,又注重对国外行政救济制度理论的介绍、借鉴。 本书由五编构成:第一篇主要论述了行政救济的基本原理。其主要内容包括:首先,从介绍行政违法与行政侵权入手,引申出行政救济的概念,并对行政救济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了系统阐述。其次,以我国现有的有关行政救济的立法为基础,提出行政救济机关实施行政救济应遵循的原则,相对人申请行政救济的途径以及行政救济的种类和方法等问题。最后,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本编还系统介绍了英、美、法、德、日等国家的行政救济制度。 第二编主要论述了行政复议救济。行政复议救济是相对人申请行政救济的一个主要途径。它从解决行政争议入手,运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在该编,作者以我国《行政复议法>的具体规定为依据,结合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实践和国外行政复议制度的理论,主要围绕以下问题展开分析论述:(1)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行政复议应遵循的原则;(2)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3)行政复议的主体和管辖;(4)行政复议的程序。 第三编主要论述了行政诉讼救济。行政诉讼救济是现代民主国家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相对人申请行政救济的一个主要途径。它是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对行政争议的解决,实现纠正行政主体违法的行政行为,补救相对人因行政行为给其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在该编,作者不仅论述了行政诉讼制度的一般原理,如行政诉讼的原则、管辖、审理程序、执行等问题,而且以我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结合我国行政诉讼的实践和国外的相关理论成果,重点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行政诉讼的证据制度展开了论述,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第四编主要论述了行政赔偿救济。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对相对人实施救济的主要方式。随着民主、宪政的政治体制的建立,行政赔偿制度已在各国逐步确立,在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权利救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该编,作者不仅仅局限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现有规定,而是以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现有规定和行政赔偿的实践为参照,结合国外有关行政赔偿的立法和理论成果,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展开分析和论证,并提出自己的看法:(1)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2)行政赔偿的范围;(3)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和请求人;(4)行政赔偿的程序;(5)行政赔偿的方式与计算标准。 第五编主要论述了行政补偿救济。行政补偿制度是法律设立的对行政主体合法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失而对相对人实行救济的制度。它在整个行政救济法律体系中占有不容忽视的地位,是我们研究行政救济制度的又一个重点。在我国虽然没有统一的行政补偿立法,但是有关单行的法律、法规对行政补偿的原则、范围等已作了明确规定。在该编,作者不仅论述了行政补偿的一般原理,如行政补偿的原则、范围等,而且还对行政补偿的程序、方式等具体问题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TOP作者简介

毕可志:1966年3月生于山东省文登市。1990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6年毕业于吉林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曾在行政机关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多年,1999年1月到烟台大学法学院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现为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理论法学博士研究生。自2000年以来,出版著作(合著)一部,参编教材两部,发表论文20余篇,有多篇论文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和《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摘录和转载。主持参与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两项,主持山东省教育厅项目两项,有多项科研成果获得省社科、省教育厅、省司法厅和烟台市的奖励。

TOP目录

第一编行政救济的一般原理
第一章概述……………………………………………………(3)
第一节行政违法与行政侵权……………………………(3)
第二节行政救济的概念…………………………………(19)
第三节行政救济的性质和功能…………………………(32)
第二章行政救济制度的理论基础……………………………(41)
第一节行政救济制度的形成条件及发展趋势…………(41)
第二节行政救济制度的理论依据………………………(50)
第三章行政救济的基本原则…………………………………(60)
第一节完善的行政救济制度的标准……………………(60)
第二节行政救济基本原则的内容………………………(65)
第四章行政救济的途径和种类………………………………(81)
第一节行政救济的途径…………………………………(81)
第二节行政救济的种类和方法…………………………(91)
第五章国外行政救济制度介绍………………………………(102)
第一节英国的行政救济制度……………………………(102)
第二节美国的行政救济制度……………………………(119)
第三节法国的行政救济制度……………………………(137)
第四节德国的行政救济制度……………………………(151)
第五节日本的行政救济制度……………………………(165)
第二编 行政复议救济
第六章行政复议概述…………………………………………(185)
第一节行政复议的概念…………………………………(185)
第二节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和分类……………………(191)
第七章行政复议的范围………………………………………(205)
第一节概述………………………………………………(205)
第二节行政复议的范围…………………………………(212)
第八章行政复议的主体和管辖………………………………(228)
第一节行政复议的主体…………………………………(228)
第二节行政复议的管辖…………………………………(237)
第九章行政复议的程序………………………………………(245)
第一节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245)
第二节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250)
第三编行政诉讼救济
第十章行政诉讼概述…………………………………………(267)
第一节行政诉讼的概念…………………………………(267)
第二节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273)
第十一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278)
第一节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78)
第二节行政诉讼的管辖…………………………………(290)
第十二章行政诉讼的参加入和证据规则……………………(301)
第一节行政诉讼参加人…………………………………(301)
第二节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313)
第十三章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339)
第一节第一审程序………………………………………(339)
第二节第二审程序………………………………………(351)
第三节审判监督程序……………………………………(356)
第四节审理程序中的各项制度…………………………(360)
第十四章行政诉讼的执行……………………………………(369)
第一节概述………………………………………………(369)
第二节行政诉讼的执行程序……………………………(373)
第四编行政赔偿救济
第十五章行政赔偿概述……………………………………(381)
第一节行政赔偿的概念…………………………………(381)
第二节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391)
第十六章行政赔偿范围………………………………………(402)
第一节行政赔偿范围概述………………………………(402)
第二节行政赔偿的范围…………………………………(406)
第三节行政赔偿的免责范围……………………………(415)
第四节行政赔偿范围的拓展……………………………(429)
第十七章行政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434)
第一节行政赔偿请求人…………………………………(434)
第二节行政赔偿义务机关………………………………(440)
第三节行政追偿…………………………………………(451)
第十八章行政赔偿程序………………………………………(461)
第一节行政赔偿程序概述………………………………(461)
第二节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466)
第三节行政赔偿的诉讼程序……………………………(479)
第四节行政追偿的程序…………………………………(485)
第十九章行政赔偿的方式与计算标准………………………(491)
第一节行政赔偿方式……………………………………(491)
第二节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496)
第三节行政赔偿的费用…………………………………(504)
第五编行政补偿救济
第二十章行政补偿概述………………………………………(509)
第一节行政补偿的概念…………………………………(509)
第二节行政补偿的原则和范围…………………………(514)
第二十一章行政补偿的程序和方式……………………(520)
第一节行政补偿的程序…………………………………(520)
第二节行政补偿的方式…………………………………(523)
参考文献…………………………………………………………(525)

TOP书摘

书摘
节行政补偿的程序
行政补偿的程序是指补偿主体实施行政补偿所应遵循的步骤和过程。其所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补偿的责任主体
行政补偿的责任主体是指承担行政补偿的责任者。任何行政主体都要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法律责任。所以,从形式意义上说,行政补偿的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但是,从实质意义上来说,行政主体进行公用征收、征用等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其行为的后果应由国家承担。行政行为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由国家承担补偿责任,国家是行政补偿的责任主体。国家承担补偿责任时,一般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作为补偿义务机关,具体给相对人实施补偿,补偿费用由国库开支①,任何个人均不负有以自己的名义和财产给付行政补偿的义务,且不发生行政追偿问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17条规定:"根据执行戒严任务的需要,戒严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临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的房屋、场所、设施、运输工具、工程机械等,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执行戒严任务的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解放军的现场指挥员可以直接决定临时征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实施征用应当开具征用单据。""前款规定的临时征用物,在使用完毕或者戒严解除后应当及时归还;因征用造成损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在有些情况下,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是为了第三人的利益。此时,应由受益的第三人承担补偿责任。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城市私有房屋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房屋所有人合理的补偿,并按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对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行政补偿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行政补偿的受益人(或称为请求人)。如果受损害的公民死亡了,其继承人和与死者有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有权请求行政补偿。如果受损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了,承受其权利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请求行政补偿。
二、行政补偿的程序
任何行政行为都需依一定的程序进行,行政补偿也不例外。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对行政补偿程序作出比较统一的规定。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对于行政补偿应由行政补偿义务机关和行政补偿的请求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行政补偿的请求人对行政补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补偿决定有异议,行政补偿的请求人可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而行政补偿程序涉及行政补偿义务机关的处理程序、复议机关的复议程序和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
(一)行政补偿义务机关的处理程序
行政补偿义务机关可依补偿请求人的申请实施行政补偿,也可依其职权主动实施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义务机关依补偿请求人的申请实施行政补偿的具体程序为:
1.补偿请求人提出补偿申请。申请可以书面方式提出,也可以用口头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无论请求人以何种方式提出,都应当表明补偿的要求、补偿的事实及理由等。
2.补偿义务机关应及时作出受理和不予受理的决定。补偿义务机关应在一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补偿申请进行审查,并及时作出受理和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3.双方协商。补偿义务机关在听取申请人意见的基础上,就补偿的范围、方式与标准等事项同申请人协商。
4.达成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或不予补偿的决定。在补偿决定中应告知申请人所应享有的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
行政补偿义务机关依其职权主动实施行政补偿的程序基本上与上述程序相同。有所不同的是,行政补偿义务机关依其职权主动实施行政补偿程序的启动无需补偿受益人的申请,而是由补偿义务机关主动发出补偿通知,然后直接进入双方协商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为保障受损人尽快行使行政补偿请求权,避免行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在健全行政补偿法制时应当对行政补偿的请求时效作出明确规定。
(二)行政补偿的复议程序和诉讼程序
我国的《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行政补偿的法律规范虽然都未明确规定:补偿请求人对补偿义务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补偿决定不服能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且理论界的观点和实践的做法也各不相同,但是笔者认为,补偿请求人对补偿义务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其理由是:
首先,行政补偿义务机关作出的给予或不予补偿的决定属于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是公民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并且《世界人权公约》也明确规定:"人人于其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之基本权利被侵害时,有权享受国家行政法庭之有效救济。"
其次,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受案范围的规定来看,包含了对行政补偿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内容。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主体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主体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都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该说这一规定包含了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行政补偿而不给予行政补偿或者不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行政补偿而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里的对"行政行为不服"当然包括补偿请求人对补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补偿行为不服。P.5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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