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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万国学校授课精华-民法


2010万国学校授课精华-民法

作  者:王立争,郭德忠 编著

出 版 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丛 书:万国学校授课精华

出版时间:2010年04月

定  价:35.00

I S B N :9787802479234

所属分类: 教育学习  >  考试  >  司法考试    

标  签:司法考试  法律考试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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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本书为司法考试培训名校万国学校名师讲义内容的提炼,体例上设[必读法条]、[基本知识点]、[疑难点]、[易混淆点]几部分。[必读法条]部分列举了司法考试涉及的重要法条,[基本知识点]部分对司法考试的知识要点进行了归纳,[疑难点]部分对司法考试的疑难内容进行了深入的阐述,[易混淆点]部分对易混淆的知识点进行了比较。本书的特点是对知识点配以案例,形象生动,引入入胜。

TOP目录

第一编 民法总则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能力与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四节 人身权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与分类
  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第三节 法人的内部组织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
  第四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章 代理与诉讼时效
  第一节 代理
  第二节 诉讼时效
第二编 物权
 第六章 物权法总论
  第一节 物与物权
  第二节 物权的类型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第四节 物权的变动
  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
  第六节 占有
 第七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三节 相邻关系
  第四节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第五节 共有
 第八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
  第四节 地役权
 第九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第二节 抵押权
  第三节 质权
  第四节 留置权
  第五节 担保物权的并存与竞合
第三编 债权总论
 第十章 债与债权
  第一节 债的概述
  第二节 债权与债务
 第十一章 债的履行
  第一节 履行规则
  第二节 债务违反
 第十二章 债的担保
  第一节 保证
  第二节 定金
 第十三章 债的保全
  第一节 代位权
  第二节 撤销权
 第十四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
  第一节 债的移转
  第二节 债的消灭
 第十五章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第一节 无因管理
  第二节 不当得利
第四编 合同
 第十六章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一节 合同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内容、形式和解释
  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十七章 合同的变更与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 合同解除
 第十八章 合同责任
  第一节 违约责任
  第二节 缔约过失责任
 第十九章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
  第二节 赠与合同
  第三节 借款合同
  第四节 租赁合同
  第五节 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十章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第一节 承揽合同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十一章 提供劳务的合同
  第一节 运输合同
  第二节 保管合同
  第三节 仓储合同
  第四节 委托合同
  第五节 行纪合同
  第六节 居间合同
 第二十二章 技术合同
第五编 婚姻继承制度
 第二十三章 婚姻家庭法
  第一节 结婚制度
  第二节 夫妻关系
  第三节 离婚
  第四节 收养
 第二十四章 继承权
  第一节 继承权总论
  第二节 法定继承
  第三节 遗嘱继承
  第四节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第六编 侵权责任
 第二十五章 著作权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第二节 著作权的客体
  第三节 著作权的主体
  第四节 著作权的内容
  第五节 著作权的限制
  第六节 邻接权
  第七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
  第八节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第二十六章 专利权
  第一节 专利权的主体
  第二节 专利权的客体
  第三节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四节 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第五节 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
  第六节 专利侵权行为
 第二十七章 商标权
  第一节 商标概述
  第二节 商标权的取得
  第三节 商标权的内容
  第四节 商标权的消灭
  第五节 商标侵权行为
  第六节 驰名商标的保护
附录:卷四中本部门法案例题考法、答题技巧总结并附仿真案例

TOP书摘

  第一编 民法总则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必读法条]
《民法通则》
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349

版  次:1

开  本:16开

纸  张: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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