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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新解读


合同法新解读

作  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丛 书: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

出版时间:2010年04月

定  价:38.00

I S B N :9787509318041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民法    

标  签:中国法律综合  政治法律  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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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作为一套实用型法规汇编,在初版上市时,以其权威、实用、易懂的优点,赢得了广大读者的认可,真正成为“遇事找法者”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的利器。
本丛书选取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领域,将各领域的核心法规作为“主体法”,并且将与主体法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分类汇编。
本分册主要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方面内容进行解读。

TOP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解读与应用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
[合同定义与调整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平等原则】
第四条【合同自由原则】
第五条【公平原则】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合法性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
第十条【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的定义】
第十二条【合同条款与文本】
[当事人的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三条【订立合同的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的定义】
[要约]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
第十六条【要约的生效】
第十七条【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
第十八条【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
第十九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条【要约的失效】
[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承诺的定义】
[承诺]
第二十二条【承诺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承诺的期限】
[合理期限]
第二十四条【承诺期限的起点】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承诺的生效】
第二十七条【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
第二十八条【承诺迟延】
第二十九条【承诺迟延的例外】
第三十条【承诺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承诺的非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二条【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
第三十三条【签订确认书与合同成立】
[确认书]
第三十四条【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地点】
第三十六条【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已履行主要义务的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依国家指令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要求】
[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
第四十一条【格式合同的解释】
[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十三条【保密义务】
[商业秘密]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
[合同生效]
第四十五条【附条件合同的生效】
[附条件合同]
第四十六条【附期限合同的生效】
[附期限合同]
第四十七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处理】
[追认权]
[催告权和撤销权]
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处理】
[无权代理]
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表见代理]
第五十条【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处分他人财产]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凭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凭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附则

TOP书摘

1.有形财产。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依不同的分类有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种类物与特定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货币与有价证券等。
2.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如商标、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等。
3.劳务。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保管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行为,接受委托进行代理、居间、行纪行为等。
4.工作成果。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由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的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等。
合同对标的的约定应当清楚明白、准确无误,对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都要约定得细致、准确、清楚,防止差错。特别是对于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更要尽可能地描述准确、明白。订立合同中还应当注意各种语言、方言以及习惯称谓的差异,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数量]
在大多数的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许多合同,只要有了标的和数量,即使对其他内容没有规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对于有形财产,数量是对单位个数、体积、面积、长度、容积、重量等的计量;对于无形财产,数量是个数、件数、字数以及使用范围等多种量度方法;对于劳务,数量为劳动量;对于工作成果,数量是工作量及成果数量。
一般而言,合同的数量要准确,选择使用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根据不同情况,要求不同的精确度,允许的尾差、磅差、超欠幅度、自然耗损率等。

TOP 其它信息

页  数:535

开  本:大32开

纸  张:胶版纸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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