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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与社会之间


在国家与社会之间

作  者:刘志伟 著

出 版 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丛 书:当代中国人文大系

出版时间:2010年03月

定  价:35.00

I S B N :9787300118376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政治    

标  签:经 济  财政金融、保险证券  财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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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编辑絮语  [展开]

TOP内容简介

本书从中国王朝时期户籍赋役制度在地方社会实施过程入手,尝试探索一种关于明清时期中国传统社会变迁和国家转型的解释路径。作者认为,户籍制度是中国王朝时期国家统治与社会整合最重要的基础之一,明清时期的里甲制由以人丁事产构成的家庭为核心衍变为以田地赋税为核心的户籍系统,建立在一条鞭法下财政白银化和赋税定额化基础上的这一深刻转变,同地方基层社会发生的变迁过程互动,从而确立起一种新的“国家—社会”体制。

TOP作者简介

刘志伟,1955年生于广东省韶关市,1983年中山大学历史系研究生毕业,现为中山大学历史系教授。曾任中山大学历史系主任,现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山大学亚太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曾在牛津大学、耶鲁大学等国外以及台湾、香港地区的多所大学做访问学者或客座教授。论著有《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宗族与地方社会的国家认同——明清华南地区宗族发展的意识形态基础》等。

TOP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问题与思路
第二节 明清广东社会经济变迁之概观

第二章 里甲赋役制度与明初社会
第一节 “划地为牢”的里甲体制
第二节 里甲体制下的赋役征派
第三节 社会动乱与里甲制的危机

第三章 一条鞭法前的改革
第一节 均徭法与均平法
第二节 赋役折银及其意义
第三节 赋役改革过程的矛盾
第四节 以定额化为中心的改革

第四章 从一条鞭法到摊丁人地
第一节 一条鞭法
第二节 清代前期的里甲差役及改革
第三节 摊丁人地

第五章 清代的图甲制
第一节 图甲制的变质
第二节 图甲制中“户”的性质
第三节 “总户”、“子户”与赋税征收
附录一 地域社会与文化的结构过程——珠江三角洲研究的历史学与人类学对话
附录二 历史叙述与社会事实——珠江三角洲族谱的历史解读
附录三 边缘的中心——“沙田—民田”格局下的沙湾社区
初版后记
再版跋

TOP书摘



此处所言,固然是清代情形,两个系统的完全分离,是明代中期以后变化的结果,但在明初建立里甲制度时,已经为这种区分提供了制度上的依据。按朱元璋的设想,里甲固然应该是在村社组织的基础上编成,他在《教民榜文》中也赋予里甲组织一系列村社组织的职能。但是,里甲制度在地方上实际施行时,政府的着重点一直是放在征税和差役供应上,结果,由政府相对固定的户籍编制形成的里甲和现实中的村社组织实际上仍然是两个并存的系统。这一区分,为后来里甲制度的衍变提供了制度上的根据。里甲编排与乡村地域单位之间的连接点,是“都”的设置,“都”既有确定的地域范围(明代中期,广东新设立了许多个县,这些新设县从原来的县析分出来时,就是以“都”为单位割出的),而里甲编制又以“都”为单位编定,可见“都”是将两个系统连接起来的交接点。
州县以下的基层组织系统在各地呈现出来的多样性,是由于自宋元以来乡村组织已经没有严格的统一规制。明初各州县地域单位的划定,基本上也是各自为政,一般是以原有的地域单位的架构为基础。洪武年间,出于编制里甲的需要,对“都”这一层进行了调整,但原来不同层级的地域单位和社区划分,实际上不可能也不需要普遍地调整或重组。里甲制度的推行,并不要求对乡、堡、社、村这些自然形成的社区单位作大的更动。因为每个里甲所包含的社会范围,并不必与特定的地域单位或既有的社区一一对应。
明代里甲制研究最为纠缠不清的问题之一,是里甲与自然村落的关系。在明代文献中,关于二者关系的记载,不是语焉不详,就是互见歧异。在广东地区,更是十分缺少明确的资料。

TOP 其它信息

页  数:292

开  本:16开

纸  张:胶版纸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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