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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新解读


侵权责任法新解读

作  者:杨圣坤 编

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丛 书: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

出版时间:2010年04月

定  价:32.00

I S B N :9787509317792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民法    

标  签:中国法律综合  政治法律  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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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这是本实用型的侵权责任法汇编,具有权威、实用、易懂的优点。
全书将重难点法条以【解读与应用】形式进行阐释,注释内容在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华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全新撰写,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并突出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纠纷与难题,并专设“以案说法”生动形象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这是市面上其他图书所无法比拟的。
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纠纷处理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读者大大提高处理法律事务的效率。

TOP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被侵权人的请求权】
第四条 【侵权责任优先】
第五条 【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 【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
第七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八条 【共同侵权行为】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第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
第十一条 【无意思联络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
第十二条 【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
第十三条 【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内部的责任分担】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
第十七条 【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或者合并、分立时请求权人的确定】
第十九条 【侵害财产损失的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
第二十一条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
第二十二条 【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 【为保护他人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公平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 【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过失相抵】
第二十七条 【受害人的故意】
第二十八条 【第三人的原因】
第二十九条 【不可抗力】
第三十条 【正当防卫】
第三十一条 【紧急避险】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 【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后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网络侵权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生产者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销售者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问的责任承担】
第四十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第四十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
第四十六条 【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第四十七条 【惩罚性赔偿】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
第四十九条 【租赁、借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条 【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一条 【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三条 【驾驶人逃逸后对被侵权人的救济】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五十五条 【说明、告知义务】
第五十六条 【紧急情况下告知义务的例外】
第五十七条 【诊疗义务】
第五十八条 【过错推定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或者不合格血液输人责任】
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 【填写、妥善保管和提供病历资料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 【患者的隐私权】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 【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六十六条 【污染者的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造成损害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的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六十九条 【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
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
第七十二条 【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三条 【高空、高压、地下挖掘、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损害责任】
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六条 【高度危险区域损害责任】
第七十七条 【赔偿限额】
……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关联法规归类解读与应用
实用附录

TOP书摘

本条第一款既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也是对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规定。依据本款规定,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以及过错。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加害行为。
只有存在损害他人权益的加害行为才可能发生侵权责任的问题。这种加害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作为是指行为人积极作出的能够被外界加以识别的行为,如辱骂他人、殴打他人、损害他人财产等。一般来说,本法规定的侵权责任大多是因为行为人的作为而产生的。但在一些情况下,行为人的不作为也有可能产生侵权责任。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处于消极的静止状态,没有做出某种行为。这种由不作为引发的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应当履行某种作为义务而未履行所产生的。这种作为义务可能源于某一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产生,可能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还可能由某人先前的危险行为而产生。
其次,有损害后果的存在。
受害人只有遭受了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损害,才能获得侵权责任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损害既包括可以以金钱计算的财产损失,也包括虽无法以金钱加以计算但是仍然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给予补救的非财产损失,即精神损害。
再次,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二者之间存在的前者导致后者发生的客观联系。这是侵权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原则上,如何判断因果关系需要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酌情而定。对于案情简单、一因一果的侵权,可以直接根据事实判定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于虽然存在其他因素的影响,但是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自然连续、未被打断的,也可以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对多因一果、一因多果或者多因多果等复杂情形,则需要法官结合当时情况、社会经验、法律关系、社会政策、公平正义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再加以决定。

TOP 其它信息

页  数:383

开  本:大32开

纸  张:胶版纸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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