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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11最新版(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用教材)民法学


2010-2011最新版(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用教材)民法学

作  者:程连昌,李文燕 主编

出 版 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丛 书: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用教材

出版时间:2010年01月

定  价:29.00

I S B N :9787811399332

所属分类: 教育学习  >  考试  >  公务员考试    

标  签:政治 军事  政治  公务员考试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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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根据《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E2008319号)精神,为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从2008年开始,各省(市、自治区)逐步深入实施了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
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是一种招录、培养、定向上岗考试。其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围绕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大局,以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为目标,重点从部队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力求为基层政法机关特别是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为了给广大有志于成为政法干警的报考者提供最好的帮助,我们组织有关人事部门和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国家行政学院、中共中央党校、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单位的有关专家、学者针对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大纲》精心编写了本套“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用教材”。本套教材包括:《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民法学》、《专业综合1(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2(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本套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用教材是全国唯一一套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用教材,以极强的针对性和较高的质量为报考者取得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的成功提供了重要保障。
本套教材具有以下鲜明的特点:
一是针对。眭。本套教材针对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的特点及报考者最关心的问题,分析了以往考试试题的内容分布和侧重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二是权威性。本套教材的作者是长期从事政法工作的专家,他们把自己多年的心血和知识积累凝聚成书,以此为广大报考者指路领航。
三是高效性。广大报考者不论是优秀在校生,还是退役军人,学习和工作都很忙。并且,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从发布招考公告到笔试、面试的时间间隔也较短。考虑到这些特点,本套教材借鉴了考试成功者的复习策略,精选了考试的重点和要点,内容简练,能大大提高复习效率。
四是实践性。本套教材的内容紧密联系考试实际,有代表性,实战性强。
本套教材在编写、出版过程中,得到了有关专家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大力支持,同时参考并引用了部分著作、文件资料,谨在此一并致谢!
希望本套教材能给报考者的复习备考带来一些实实在在的帮助,并衷心祝愿有志成为政法干警的广大报考者顺利通过考试。

TOP目录

第一章 民法通则
第一节 公民(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四节 民事权利
第五节 民事责任
第六节 诉讼时效
第七节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
第二节 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第四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六节 违约责任
第七节 买卖合同
第三章 物权法
第一节 所有权
 第二节 用益物权
 第三节 担保物权
 历年真题精选 
 参考答案及详解
第四章 知识产权法
 历年真题精选
 参考答案及详解
第五章 婚姻法和继承法
历年真题精选
参考答案及详解
第六章 公司法
 历年真题精选
 参考答案及详解
第七章 经济法
 历年真题精选
 参考答案及详解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TOP书摘

第1章 民法通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民法的基本原则,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属性,尤其是市民社会的一般条件、趋势和要求。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3~7条对我国民法的原则作了规定,概括其内容,大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民法内容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审判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如平等、自愿等原则;还有一类是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如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
1.平等原则
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任何A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内容应该包括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两个方面。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202

版  次:1

开  本:16开

纸  张: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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