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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学导论:以民法为视角


法律解释学导论:以民法为视角

作  者:王利明 著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年11月

定  价:62.00

I S B N :9787503699733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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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我们需要大力加强对于法律解释方法的研究。以法律解释活动为研究对象的学问就是法律解释学。这门科学早在罗马法时代即已存在。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如今它在西方已经成为一门内容十分丰富的学科。而在我国,这门学科才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我们完全可以在充分借鉴西方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中国法律解释的现实和需要,总结传统中国法律解释中的经验以及中国几十年丰富的司法解释实践,来构建中国的法律解释学。正如美国比较法学家梅利曼所言,法律植根于文化和历史,是对特定社会发展阶段的制度需求的反映。方法问题同样如此,我们不能照搬照抄西方法律解释方法。我们需要学习西方观察问题的方法,但是我们不能简单照搬他们经由这些方法观察社会现象所获得的结果。另外,即使对于西方观察问题的方法,我们也要进行必要的“创造性转换”。秉持这样的态度,我们才能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解释学。法律解释学的发
展必将有力地促迸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繁荣和发展。

TOP作者简介

王利明,教授,1960年2月生于湖北仙桃。1981年毕业于湖北财经学院,1984年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l990年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1988年晋升为副教授,l992年晋升为教授;曾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律系副主任),2005年5月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 王利明教授为第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等。

TOP目录

序言
导言 法律解释学——学科研究对象、体系与发展
第一节 法律解释学的概念与研究对象
第二节 法律解释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第三节 法律解释学的体系与研究方法
第四节 我国法律解释学的研究现状及未来发展

第一编 法律解释方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章 法律解释方法概述
第一节 法律解释概述
第二节 法律解释的主体
第三节 法律解释的目标
第四节 法律解释的对象
第五节 法律解释的方法
第六节 法律解释与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七节 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
第八节 法律解释的结论
第二章 法律解释方法及其理论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西方法律解释方法的发展
第二节 我国法律解释方法的发展

第二编 法律解释的具体方法
第三章 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文义解释
第三节 体系解释
第四节 当然解释
第五节 反面解释
第六节 目的解释
第七节 限缩解释和扩张解释
第八节 历史解释
第九节 社会学解释
第十节 合宪性解释
第四章 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的具体化
第一节 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具体化的概述
第二节 不确定概念的具体化
第三节 一般条款的解释和具体化
第四节 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的类型化
第五章 法律漏洞的填补
第一节 法律漏洞的概念及其认定
第二节 法律漏洞填补的基本原理
第三节 类推适用
第四节 目的性扩张和目的性限缩
第五节 基于习惯法的漏洞填补
第六节 基于比较法的漏洞填补
第七节 基于法律原则的漏洞填补
第六章 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及顺序
第一节 各种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
第二节 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顺序
第七章 法律解释与法律论证的关系
第一节 法律解释与法律论证
第二节 法律解释与利益衡量
参考书目
一、中文书目
二、外文书目
后记

TOP书摘

第三,内容的应用性。法理学相对于应用法学而言,其属于理论性的学科。①法理学探讨法的概念、本质、功能等法的一般性问题,具有很强的思辨特征。尤其在我国,法理学主要是探求法律规范制定、运用的一般规律,一般不直接指导法官在实务中对于个案的裁判,所以它的可操作性并不强。而法律解释学与此不同,其具有突出的实用性和技术性的特点。法律解释学主要是以法律适用中的方法作为其研究对象的,其目的是解决案件裁判中如何选取、理解法律。法律解释学是研究法律解释的学问,正是因为它具有技术性,因而可以在各个部门法中适用;由于其具有价值中立性,因此可以为具体的部门法所运用。法律解释学是以法律解释的实践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它虽然也存在理论思辨的成分,但更多地具有经验(em-pirical)的色彩,主要目的就是指导并规范法官如何从事具体的法律理解以及案件裁判。法律解释学具有应用法学(praktische Rechtswissenschaft)的特点,其实践性的特点十分突出。当然,在充分总结实践中的技术方法后,也需要从哲学理论上研究其本体论问题。
第四,适用范围的特定性。法理学以研究法的一般规律为特点,为所有研习法律的人提供共同的知识,从这个意义上说,它的适用范围是十分宽泛的。法律解释学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其主要是为案件裁判者裁判具体个案服务的。司法裁判活动通常是逻辑三段论的运用活动,而法律解释作为确定大前提的活动,是裁判活动的重要环节和有机组成部分。当然,学者也可以对法律进行解释,但大多数仅仅是为裁判者提供参考。如果法理学是所有研习法律的人的共通的知识的话,那么,法律解释学就是从事案件裁判的法律人共同运用的知识,是法律人理解和运用法律的工具。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661

版  次:1

开  本:16开

纸  张: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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