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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公证制度


律师与公证制度

作  者:王进喜 主编

出 版 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丛 书: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出版时间:2009年11月

定  价:35.00

I S B N :9787300112299

所属分类: 教育学习  >  教材  >  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标  签:司法制度  高等法律教材教辅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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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是一套基础性的以培养法学应用型人才为目的的法学本科教材,适用于广大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亦可适用于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自修者。该套教材有以下特色:
  
·基础性。立足中国高校法学教育的现实需求,在内容编写上,注重阐释法学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简明扼要、中心突出、概念准确、条理清晰。
·实用性。注重理论在实践中的运用,帮助学生有针对性地学习,侧重提高学生运用法学知识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

TOP作者简介

王进喜,男,1970年生,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证据科学》杂志副主编。2002—2003年度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富布莱特项目研修学者;2008年度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人选者。主要成果有《刑事证人证言论》、《美国律师职业行为规则理论与实践》、《证据法》、《论律师的流动管理》等专著、译著十余部;《中国律师法的演进及其未来》、《律师事务所管理评价体系研究报告》、《论律师法修改的几个问题》、《风险代理收费:缺席理论与在中国的实践》、《关于证据科学的思考》等论文、译文四十余篇。

TOP目录

上编 律师制度
 第一章 律师制度概述
 第二章 律师的性质和使命
 第三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四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五章 律师的管理体制
 第六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律师职业行为规范
 第八章 律师收费制度
 第九章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职业责任
 第十章 律师诉讼业务
 第十一章 律师的非诉讼业务

下编 公证制度
 第十二章 公证制度概述
 第十三章 公证的基本原则
 第十四章 公证机构的任务与业务范围
 第十五章 公证机构的管理体制
 第十六章 公证员
 第十七章 公证程序
 第十八章 公证的效力
 第十九章 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章 合同公证
 第二十一章 继承权、遗嘱和遗产分割协议公证
 第二十二章 与婚姻关系有关的公证
 第二十三章 收养关系公证
 第二十四章 身份关系公证
 第二十五章 涉外公证

主要参考文献

TOP书摘

在英国,“巴律师”和“沙律师”是由各自不同的行业组织进行管理的。英国的巴律师组织是四大律师学院(Inns of court),即林肯律师学院、内殿律师学院、中殿律师学院和格雷律师学院。这四个律师学院互不隶属,成员包括正在各该律师学院学习的学生及已从各律师学院毕业的“巴律师”。这些律师学院没有法人资格,基本上是个自由的社会团体,它们自定章程和行业规则,决定律师学院律师资格的授予和免除。学院由君主或皇族担任名誉院长,院长由资深的巴律师互选产生。各律师学院都设在伦敦,并在高等法院附近,院内有礼拜堂、图书馆、食堂兼礼堂的会馆、专门律师事务所等。律师学院的职责是训练和考核律师,监督“巴律师”的活动,决定纪律处分。①“沙律师”(Solicitor),又被翻译成初级律师、诉讼律师、小律师、事务律师等,是指直接受当事人委托,在下级法院及诉讼外执行律师职务,为当事人提供多种法律服务的人。它是由15世纪衡平法诉讼程序中的申请人演变而来的。最初他们只是一般事务代理人而非律师,但很快便赢得了认可,被准许在衡平法院中执业。“沙律师”的活动范围主要是在治安法院和郡法院,他们可以担任政府、公司、银行、商店、公私团体的法律顾问,可以在下级法院执行代理和辩护职务,还可以处理非诉讼案件,为当事人起草法律文书和解答一般法律问题。根据1974年颁布的《沙律师法》(The Solicitors Act 1974)的规定,取得“沙律师”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为英国公民,性别、民族不限;(2)满21周岁;(3)必须经法律社议会按照《资格规则》(Qualifying Regulations)吸收为沙律师协会的学生,经过一年时间的学习,通过最后专业考试;(4)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两年。具备以上四个条件,在向沙律师协会缴纳了印花费、常年执照费、准备赔偿当事人损失的费用后,即由沙律师协会汇录于“沙律师”名册,取得“沙律师”资格。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356

版  次:1

开  本:16开

纸  张: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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