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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强化练习(绿皮书2010.10)


公共基础知识强化练习(绿皮书2010.10)

作  者:裴亦非 主编

出 版 社:中国铁道出版社

丛 书:新编公务员录用考试实训教材

出版时间:2009年10月

定  价:18.00

I S B N :9787113106423

所属分类: 教育学习  >  考试  >  公务员考试    

标  签:政治 军事  政治  公务员考试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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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正式实施,不仅标志着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同时也使应试者能够在一个比较公正、公开的平台上进行公平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选择一本科学、实用、有效的备考教材,这在很大程度上成了应试者能否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为了帮助广大应试者尽早地熟悉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内在规律,了解最新的命题思路和考试范围,从而达到更积极、更有效的备考效果,中国铁道出版社“天路公考”专家团队从培养应试者的应试能力入手,精心组织编写了这套适合广大应试者使用的辅导教材。本套教材改变了以往公务员录用考试教材的固有模式,严格按照最新公务员录用考试大纲的要求和知识的形成规律进行编写,并深度解析了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命题思路、命题角度、命题规律和命题原理,让应试者通过本套教材所介绍的解题方法、技巧和真题模拟演练,掌握正确的复习方法,从而突破公务员录用考试难的问题。
本套教材共分9个分册:《申论》《申论强化练习》《申论考前冲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强化练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前冲刺》《公共基础知识》《公共基础知识强化练习》《公共基础知识考前冲刺》。各册内容的结构严谨、翔实,且重点突出,严格遵循最新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命题趋势与规律,紧贴最新考试大纲,适用于中央及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考前培训及自学提高。

TOP作者简介

丛书主编简介:
裴亦非,天路公考网站教研中心带头人、申论教研组专家,拥有20余年党政机关综合管理工作经验,主管政策调研、行政人事与教育培训工作,并多次主持公务员考录面试。

TOP目录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解读
致读者
第一部分 模块强化练习
第一单元 时事热点追踪
第一单元 答案与解析
第二单元 政治基础理论
第二单元 答案与解析
第三单元 经济基础知识
第三单元 答案与解析
第四单元 行政管理基础
第四单元 答案与解析
第五单元 法律基础知识
第五单元 答案与解析
第六单元 科技人文常识
第六单元 答案与解析
第七单元 公文写作与处理
第七单元 答案与解析

第二部分 综合强化练习
综合练习(一)
第一部分 客观题
第二部分 主观题
综合练习(一)答案与解析
综合练习(二)
第一部分 客观题
第二部分 主观题
综合练习(二)答案与解析

TOP书摘

(2)未向当事人甲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直接给予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本案中丙未对甲说明任何事项,就直接交付了罚款决定书。
(3)不听取甲的陈述和申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本案中丙不仅不听取甲的申辩,反而因甲的申辩对其加罚20元。
(4)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对当场处罚的处罚决定书应载明的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本案是适用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进行的罚款,其处罚决定书只有罚款数额和行政机关印章两项,其他事项没有载明;决定书中“根据有关规定”字样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应当明确具体,写明根据哪部法律、法规的哪一条款。
(5)实施处罚没有告知当事人复议与诉讼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在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和起诉的权利,以及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期限。《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载明此项内容,丙也未口头告知甲。
(6)当场收缴罚款未向当事人甲出具收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本案中丙收缴了甲当场缴纳的40元罚款后,未向甲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12.【解答要点】
《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被告某汽车修配厂未经报主管部门批准和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鉴定、批准、检验合格、开具准予生产的证明,也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照,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核发经营汽车的营业执照,私自组装汽车并出售,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
被告张某明知该汽车是私自组装,属违法商品,仍然代其出售,也是错误的。因此,人民法院判令代理人张某与被代理人某汽车修配厂负连带责任是正确的。
13.【解答要点】
我国《宪法》有关条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对县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的任免,应由县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手续。县委和县政府违反了上述宪法规定,因而是非法的、无效的任免,应予撤销。
14.【解答要点】
(1)作者是吴某、胡某。
(2)何某不能用上述两个理由以作者身份署名。
(3)胡某没有侵犯吴某的著作权。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其根本性质在于它是思想及情感的表现物,而不是思想和情感本身。因此何某认为“昊某和自己观点一致,自己也是著作权人”是错误的。根据《著作权法》之规定:创作作品的人是作者。而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能视为创作。本案何某的校对和联系出版社的工作均属于对创作的辅助工作,因此何某不是作者,不能以作者身份署名,但其为本书出版付出了劳动,可获得相应的报酬。该书作者只能是参加创作的吴某和胡某。吴、胡二人按照约定共同创作,该作品是合著作品。合著作品的著作权一般由全体合著人共同享有,未经其他合著人同意,某个合著人不能随意行使著作权。但也有特殊情况存在,《民通意见》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合著作品……其中各组成部分可以分别独立存在的,各组成部分的著作权(版权)由各组成部分的作者分别享有。”因此各部分作者对合著作品中独立存在的作品。可以依法处分,不受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与否的限制,本案即适用此种情况。吴、胡二人所写各章各成专题,独立存在,完全可以分离开来,故吴、胡二人均可对自己所著部分行使著作权,包括:署名、发表、修改、保持作品完整使用并获得报酬。
15.【解答要点】
田某、胡某的行为构成了诬告陷害罪。诬告陷害罪是指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分,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他人有罪的行为。本罪的特点是:①犯罪对象是特定他人,如果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但没有指向任何具体的人,则不构成犯罪;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假借司法机关以达到诬陷之目的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捏造犯罪事实;二是向有关国家机关或单位作虚假告发。二者缺一不可。行为人如果捏造的不是犯罪事实,虽有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之目的,也不构成犯罪。③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使特定的他人受到刑事处分的目的。但事实上被诬陷人是否受到刑事处分,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并无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的目的,只是意图损坏他人名誉或使其受纪律处分,不构成本罪。
16.【解答要点】
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了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窃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案例中,那10张有奖定期储蓄存单是属于学校所有,其中奖所得的8000元也应为学校所有,李某利用自己任会计的便利,将存单对换,让其丈夫领走了这8000元奖金,这事实上侵害了学校财产8000元。数额较大,已构成贪污罪。
17.【解答要点】
(1)区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和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的问题关键是确定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是否改变了区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虽然在处罚结果上同区公安局一样,但对汪某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上作了改变,并且在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条款上不同,因此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且这一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区公安局和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被告是复议机关市公安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为被告。本案复议机关市公安局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以被告应是市公安局。
(3)有第三人,第三人是任某。《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中请参加。”任某是治安违法行为的被害人,公安机关能否公正地处理汪某的违法行为,直接涉及其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就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因此,任某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8.【解答要点】
(1)甲乙二人是合伙关系。因为他们订立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配盈余和承担亏损,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合伙要求,所以他们是合伙关系。
(2)××公司遭受的损失应由甲、乙二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合伙债务由合伙人根据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清偿赔偿责任,同时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承担连带责任。再者虽然该损失由甲不慎驾驶所致,但是在经营活动中所欠债务,假如甲有过错,也应在甲乙二人对××公司承担责任以后,再按照合伙人过错的大小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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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132

版  次:1

开  本:大16开

纸  张:胶版纸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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