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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11)公务员录用考试专项突破系列教材—常识判断专辑


(2010-2011)公务员录用考试专项突破系列教材—常识判断专辑

作  者:刘延婷 主编

出 版 社:中共党史出版社

丛 书:公务员录用考试专项突破系列教材

出版时间:2009年10月

定  价:32.00

I S B N :9787801999856

所属分类: 教育学习  >  考试  >  公务员考试    

标  签:政治 军事  政治  公务员考试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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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作为公务员教材编写中心的全新力作,《常识判断专辑》具有如下鲜明特色:
1.内容新颖,针对性与实用性并举
本书所引用例题和绝大部分练习题都是来自最近3年国家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真题,部分练习题则是根据专家的预测,有针对性选取一些难度较大的题目,这有利于考生在巩固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应试能力。
2.知识系统全面,分类科学
本书按考试内容将常识划分为六个类别,即法律常识,政治常识,经济、管理常识,自然、科技常识,人文常识,生活常识。每类知识独立成章,章下分节,节下分讲,形成了一个完整、科学的网状知识体系,有助于考生全面提高复习效率。
3.栏目丰富。注重思维拓展
本书以“考点分类专家讲堂”为核心,设置了考情分析、考点分类专家讲堂、易错题&专家纠错、课后练习及答案等多个栏目,讲练结合,使考生的复习备考更加高效。
4.题库式练习。进一步扩大知识容量
根据常识判断知识考查范围广阔性的特点,最有效的帮助考生扩大知识容量的方法便是科学地设置习题。本书在练习题的设计上有三大主要特色:每一讲结束后是少量的相关随堂测验,帮助考生巩固复习内容;每一节都设置有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的综合训练,以提高考生的知识迁移和灵活运用能力;易错题&专家纠错则对一些易错题目进行重点讲解和提示,避免考生无谓失分。

TOP目录

第一章 法律常识
第一节 法理学
考情分析
考点分类专家讲堂
第一讲 法的概述
第二讲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第三讲 法的制定
第四讲 法的实施
真题举例
课后练习及答案
第二节 宪法
考情分析
考点分类专家讲堂
第一讲 宪法概述
第二讲 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第三讲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讲 国家机构
真题举例
课后练习及答案
第三节 刑法
考情分析
考点分类专家讲堂
第一讲 刑法概述
第二讲 犯罪和犯罪构成
第三讲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第四讲 犯罪的形态
第五讲 共同犯罪与单位犯罪
第六讲 刑罚
第七讲 犯罪的种类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
真题举例
课后练习及答案
第四节 行政法
考情分析
考点分析专家讲堂
第一讲 行政法概述
第二讲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三讲 行政行为
第四讲 抽象行政行为
第五讲 具体行政行为
第六讲 行政程序
第七讲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第八讲 行政赔偿
第九讲 行政复议
真题举例
课后练习及答案
第五节 民商法
考情分析
考点分类专家讲堂
第一讲 民法概述
第二讲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讲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四讲 物权与所有权
第五讲 债权
第六讲 知识产权
第七讲 人身权
第八讲 财产继承权
第九讲 婚姻制度
第十讲 民事责任
第十一讲 诉讼时效
第十二讲 商法
真题举例
课后练习及答案
第六节 经济法
考情分析
考点分类专家讲堂
第一讲 经济法概述
第二讲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讲 产品质量法
第四讲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讲 税法
第六讲 反垄断法
第七讲 金融法
第八讲 劳动法
真题举例
课后练习及答案
第七节 诉讼法
考情分析
考点分类专家讲堂
第一讲 民事诉讼法
第二讲 刑事诉讼法
第三讲 行政诉讼法
真题举例
课后练习及答案

第二章 政治常识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常识
考情分析
考点分类专家讲堂
第一讲 世界的物质性及其发展规律
第二讲 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
第三讲 人类社会及其发展规律
第四讲 社会主义社会及其发展
易错题&专家纠错
课后练习及答案
第二节 毛泽东思想
考情分析
考点分类专家讲堂
第一讲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第二讲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
易错题&专家纠错
课后练习及答案
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考情分析
考点分类专家讲堂
第一讲 邓小平理论
第二讲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第三讲 科学发展观
易错题&专家纠错
课后练习及答案

第三章 经济、管理常识
第一节 经济学常识
考情分析
考点分类专家讲堂
第一讲 经济理论
真题举例
第二讲 经济活动
易错题专家纠错
课后练习及答案
第二节 管理学常识
考情分析
第一讲 管理学概论
真题举例
第二讲 管理活动
易错题专家纠错
课后练习及答案

第四章 自然、科技常识
第一节 自然常识
考情分析
考点分类专家讲堂
第一讲 珍稀动植物
第二讲 天文地理
第三讲 环境气候
易错题&专家纠错
课后练习及答案
第二节 科技常识
考情分析
考点分类专家讲堂
第一讲 信息科学技术
第二讲 空间科学技术
第三讲 生命科学技术
易错题&专家纠错
课后练习用答案

第五章 人文常识
第一节 历史常识
考情分析
考点分类专家讲堂
第一讲 中国历史
第二讲 世界历史
易错题&专家纠错
课后练习厦答案
第二节 文化常识
考情分析
考点分类专家讲堂
第一讲 中国文化
第二讲 世界文化
易错题&专家纠错
课后练习及答案

第六章 生活常识
考点分类专家讲堂
易错题&专家纠错
课后练习及答案

TOP书摘

1.法的规范作用
根据法的规范作用的对象不同,即不同主体的行为,可以将规范作用分成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作用。(1)指引作用,指法律对个人行为起导向、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3)预测作用,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合理的安排。(4)教育作用,指通过法律的实施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5)强制作用,指的是对违法犯罪行为加以惩罚、制裁。
2.法的社会作用
按照国家的对内职能,可将法的社会作用分为阶级统治作用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两部分:
(1)阶级统治作用,指法在经济统治、政治统治和思想统治等方面的作用。(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崩,指法在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确认技术规范等方面所起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作用。三、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是由一国内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部门,是对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我国法律体系主要南以下几个法律部门组成: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第二讲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一、法与经济的关系
法与经济的关系是最根本的关系,这种关系制约着法本身以及它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包括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和法与生产力的关系两个方面:(1)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2)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二、法与政治、政策的关系
1.法与政治的关系
法受政治的制约,主要体现在:(1)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2)政治体制的改革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3)政治活动的内容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
法服务于政治,主要表现在:(1)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及其与同盟者的关系,从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2)打击、制裁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诸如各种危害国家安全之类的严重犯罪活动;(3)调整公共事务关系.维护公共秩序.在发挥政治职能的同时发挥社会职能。
2.法与政策的关系
党的政策对社会主义法的作用:(1)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2)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即指导执法与司法。
社会主义法对党的政策的作用:(1)法是实现政策的重要形式,法是定型化、规范化、条文化的党的政策,便于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党的政策,从而正确地执行和拥护党的政策。(2)法一般是在总结党的政策的实践经验基础上,进一步集中群众的智慧而制定出来的,在这一过程中党的政策日益完善,进而在实践中产生更显著的效果,这些又使党制定与实施政策的目的得到实现。三、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密切联系、缺一不可。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制定的依据;(2)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3)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1)社会主义法制规定民主权利的范围,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指明方向;(2)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和体现了对民主权利的行使和制约,为人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保证;(3)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实现民主的程序和方法,为人民行使各项民主权利提供有效措施;(4)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对破坏民主权利行为的制裁措施,捍卫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第三讲法的制定一、法的制定的概念
法的制定,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简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这种活动是将一定阶级(阶层或阶级联盟)的主张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成为规范性法律文件。二、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立法指导思想 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立法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或称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在具体立法工作过程中,应该遵循下列原则:(1)以宪法为依据;(2)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三、法的制定程序
法的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的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我国立法基本按以下程序进行:
(1)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提出是指依法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某项法律的法律案。
(2)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和讨论。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3)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这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案经过审议后形成的表决稿,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这是整个立法活动中最有决定意义的一步。
(4)法律的公布。这是立法机关将获得通过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众(社会)的一个法定程序。
第四讲法的实施一、法的实施的概念
法的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国家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执行法律、运用法律、保证法律的实现。(2)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即凡行为受法律调整的个人和组织,都要遵守法律。二、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
1.空间上的效力
在我国,凡是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非有特殊规定,一经公布施行,就在我国的领域内发生效力。地方政权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只在所管辖的地区生效。
2.时间上的效力
包括法的生效、失效和溯及力等问题。法通常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但有的法本身就规定了生效日期。法的失效期,一般有三种情况:一种是法本身规定有终止生效的日期f另一种是以新法代替旧法,新法生效之日,也就是旧法失效之时;第三种是国家基于某种需要,明文宣布废除某项法律法规,并规定了废除的日期。法的溯及力问题,是指该项法律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是否适用该项法律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我国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要求和基本原则
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有三个方面,即准确、合法、及时。准确,是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确凿,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合法,是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及时,是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有:(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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