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套教材由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命题组原组长、资深考录专家周盈教授主编。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标准预测试卷及真题详解》、《申论标准预测试卷及真题详解》、《公共基础知识标准预测试卷及真题详解》和《面试》。本套教材具有三大鲜明特点:
一、重点突出。内容精练。本套教材根据2010年考试大纲,按照简编精华的取舍标准,确定编写范围和深度,既要知识面宽广,又要突出重点、难点,即:“普遍撒网,重点捞鱼”;文字表达精练,简洁明快。这是在总结13年教材编写经验的基础上出版的精品教材。
二、与时俱进,素材新颖。本套教材根据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新发展、新成就,以及跟踪近年来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新变化、新动向和命题规律特点,采集新内容、新素材,布篇谋章,章节分明,层次清楚,让考生能在最短的复习时间内得到最大收获,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三、深入浅出,形式灵活。本套教材理论联系实际,在详细剖析各类典型例题的基础上,从提高考生的应试能力出发,设计了众多灵活多样、由浅人深的训练题以及全真模拟试卷,并从中央、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建立的国家级和省级公务员考试笔试面试专家题库中,抽取了部分试题补充其中,具有预测性和实战性,使考生在复习中得到强化训练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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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只能由法定的行政主体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的标准进行。任何机关不得超越法律征收税费。
(六)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及人身自由等采取的强制措施。行政强制一般指除了行政处罚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主要有三种形式:行政强制执行、即时强制、行政调查中的强制。
行政强制执行是最基本的行政强制形式。它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行政主体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所谓不履行的义务,是指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机关在行政决定书中确认的义务。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使行政决定确认的义务得以落实。人民法院之所以成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因为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食品卫生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即时强制是法律赋予部分行政主体的一种紧急处置权,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免受侵害而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对某些可能或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害社会及公民个人安全的行为予以及时预防或制止。如强制带离现场、盘问、约束、扣留、使用警械、武器、强制隔离、强制检疫、强制治疗等,都属于即时强制。
行政调查中的强制是指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依据其职权,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的强制性检查、了解等信息收集活动。例如:要求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设置账簿和根据凭据记账、办理纳税申报、要求提交有关资料、进人现场调查、实地检查、盘问检查、标本物的无偿收集等。
(七)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这是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一个区别。行政处分的对象是内部行政关系中的公务员。所谓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于违法或违纪的公务员采取的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是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这是行政处罚与刑罚的一个区别。实施刑罚的前提是犯罪分子实施了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
行政处罚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同行政强制、一般行政命令等区别之处。
行政处罚包括:(1)人身自由罚是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具体而言有两种: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2)行为罚(或能力罚)是限制或剥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主要有两种: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