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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著中国通史


吕著中国通史

作  者:吕思勉 著

出 版 社:当代世界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年04月

定  价:39.80

I S B N :9787509004463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历史  >  世界史    

标  签:吕思勉  国学名家  国学研究  国学  通史  中国史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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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学历史不是为了可以做前车之鉴。我们从历史得到的是分析问题的能力。其实略加思考,任何事物所以如此,莫不有很深远的原目在内;深求其故,无不可以追溯至极远之世的。

TOP目录

绪 论
第一章 婚 姻
第二章 族 制
第三章政体
第四章 阶级
第五章 财 产
第六章 官 制
第七章 选举
第八章 赋 税
第九章 兵 制
第十章 刑 法
第十一章 实 业
第十二章 货 币
第十三章 衣 食
第十四章 住行
第十五章 教 育
第十六章 语 文
第十七章 学 术
第十八章 宗 教
第十九章 中国民族的由来
第二十章 中国史的年代
第二十一章 古代的开化
第二十二章 夏殷西周的事迹
第二十三章 春秋战国的竞争和秦国的统一
第二十四章 古代对于异族的同化
第二十五章 古代社会的综述
第二十六章 秦朝治天下的政策
第二十七章 秦汉间封建政体的反动
第二十八章 汉武帝的內政外交
第二十九章 前汉的衰亡
第三卡章 新室的兴亡
第三十一章 后汉的盛衰
第三十二章 后汉的分裂和三国
第三十三章 晋初的形势
第三十四章 五胡之乱(上)
第三十五章 五胡之乱(下)
第三十六章 南北朝的始末
第三十七章 南北朝隋唐间塞外的形势
第三十八章 隋朝和唐朝的盛世
第三十九章 唐朝的中衰
第四十章 唐朝的衰亡和沙陀的侵入
第四十一章 五代十国的兴亡和契丹的侵入
第四十二章 唐宋时代中国文化的转变
第四十三章 北宋的积弱
第四十四章 南宋恢复的无成
第四十五章 蒙古大帝国的盛衰
第四十六章 汉族的光复事业
第四十七章 明朝的盛衰
第四十八章 明清的兴亡
第四十九章 清代的盛衰
第五十章 中西初期的交涉
第五十一章 汉族的光复运动
第五十二章 清朝的衰乱
第五十三章 清朝的覆亡
第五十四章 革命途中的中国

TOP书摘

第二章 族制
人是非团结不能生存的。当用何法团结呢?过去的事情,已非我们所能尽知;将来的事情,又非我们所能预料。我们现在只能就我们所知道的,略加说述而已。
在有史时期,血缘是人类团结的一个重要因素。人恒狃于其所见闻,遂以此为人类团结惟一的因素,在过去都是如此,在将来也非如此不可了。其实人类的团结,并非是专恃血缘的。极远之事且勿论,即上章所说的以年龄分阶层之世,亦大率是分为老、壮、幼三辈,间有分为四辈的。但以分做三辈为最普通。《礼记.礼运》说:“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论语.雍也篇》说:“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亦都是分为三辈。而不再问其人与人间的关系的。当此之时,哪有所谓夫妇、父子、兄弟之伦呢?《礼记。礼运》说:大同之世,“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左传》载富辰的话,也说“大上以德抚民,其次亲亲,以相及也”。僖公二十四年。可见亲族关系,是后起的情形了。
人类愈进步,则其分化愈甚,而其组织的方法亦愈多。于是有所谓血族团体.血族团体,其初必以女子为中心。因为夫妇之伦未立,父不可知;即使可知,而父子的关系,亦不如母子之密之故。如上章所述,人类实在是社群动物,而非家庭动物,所以其聚居,并不限于两代。母及同母之人以外,又有母的母,母的同母等。自己而下推,亦是如此。逐渐成为母系氏族。每一个母系氏族,都有一个名称,是即所谓姓。一姓总有一个始祖母的,如殷之简狄,周之姜螈即是。简狄之子契,姜螈之子稷,都是无父而生的。因为在传说中,此等始祖母,本来无夫之故。记载上又说她俩都是帝喾之妃,一定是后来附会的。契、稷皆无父而生,见《诗玄鸟》、《生民》。《史记·殷周本纪》所载,即是《诗》说。据陈乔枞《三家诗遗说考》所考证,太史公是用鲁诗说的。姜螈、简狄。皆帝喾之妃,见《大戴礼记·帝系篇》。《史记.五帝本纪》,亦用其说。
女系氏族的权力,亦有时在男子手中。参看下章。此即所谓舅权制。此等权力,大抵兄弟相传,而不父子相继.因为兄弟是同氏族人,父子则异氏族之故。我国商朝和春秋时的鲁国、吴国,都有兄弟相及的遗迹。鲁自庄公以前,都一代传予,一代传弟,见《史记.鲁世家》。这是由于东南一带,母系氏族消灭较晚之故,已见上章。
由于生业的转变,财产和权力,都转入男子手中,婚姻非复男子人居女子的氏族,而为女子人居男子的氏族,见上章。于是组织亦以男为主,而母系氏族,遂变为父系氏族。商周自契稷以后,即奉契、稷为始祖,便是这种转变的一件史实。
族之组织,是根据于血缘的。血缘之制既兴,人类自将据亲等的远近,以别亲疏。一姓的人口渐繁,又行外婚之制,则同姓的人,血缘不必亲,异姓的人,血缘或转相接近。所谓族与姓,遂不得不分化为两种组织。族制,我们所知道的,是周代的九族:(一)父姓五服以内。(二)姑母和他的儿子。(三)姊妹和他的儿子。(四)女儿和他的儿子。是为父族四。(五)母的父姓,即现在所谓外家。(六)母的母姓,即母亲的外家。(七)母的姊妹和她们的儿子。是为母族三。(八)妻之父姓。(九)妻之母姓。是为妻族二。这是汉代今文家之说,见于《五经异义》。《诗·葛藟疏》引。《白虎通·宗族篇》同。古文家说,以上自高祖,下至玄孙为九族,此乃秦汉时制,其事较晚,不如今文家所说之古了。然《白虎通义》又载或说,谓尧时父母妻之族各三,周贬妻族以附父族,则今文家所说,亦已非极古之制.《白虎通义》此段,文有脱误,尧时之九族,无从知其详.然观下文引(《诗》“邢侯之姨”,则其中该有妻之姊妹。总而言之:族制是随时改变的,然总是血缘上相近的人,和后世称父之同姓为族人,混同姓与同族为一不同,则是周以前所同的。九族中人,都是有服的。其无服的,则谓之党。《札记.奔丧》郑《注》。是为父党,母党,妻党。
同姓的人,因人口众多,血缘渐见疏远,其团结,是否因此就松懈了呢?不。所谓九族者,除父姓外,血缘上虽然亲近,却不是同居的。同姓则虽疏远而仍同居,所以生活共同,利害亦共同。在同居之时,固有其紧密的组织;即到人口多了,不能不分居,而彼此之间,仍有一定的联结,此即所谓宗法。宗法和古代的社会组织,有极大的关系。今略述其制如下:
(一)凡同宗的人,都同奉一个始祖。均系此始祖之后。
(二)始祖的嫡长子,为大宗宗子。自此以后,嫡长子代代承袭,为大宗宗子。凡始祖的后人,都要尊奉他,受他的治理。穷困的却亦可以受他的救济。大宗宗子和族人的关系,是不论亲疏远近,永远如此的,是谓大宗“百世不迁”。
(三)始祖之众子,嫡长子以外之子。皆别为小宗宗子。其嫡长子为继祢小宗。继祢小宗的嫡长子为继祖小宗.继祖小宗的嫡长子为继曾祖小宗。继曾祖小宗的嫡长子为继高祖小宗。继祢小宗,亲兄弟宗事他。受他治理,亦受他救济.继祖小宗,从兄弟宗事他。继曾祖小宗,再从兄弟宗事他。继高祖小宗,三从兄弟宗事他。至四从兄弟,则与继六世祖之小宗宗子,亲尽无服,不再宗事他。是为小宗“五世则迁”。以一人之身论,当宗事与我同高、曾、祖、考四代的小宗宗子及大宗宗子。故曰:“小宗四,与大宗凡五.”
(四)如此,则或有无宗可归的人。但大宗宗子,还是要管理他,救济他的。而同出于一始祖之人,设或殇与无后,大宗的宗子,亦都得祭祀他。所以有一大宗宗子,则活人的治理、救济,死人的祭祀问题,都解决了。所以小宗可绝,大宗不可绝。大宗宗子无后,族人都当绝后以后大宗。
以上是周代宗法的大略,见于《礼记.大传》的。《大传》所说大宗的始祖,是国君的众子。因为古者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札记.郊特牲》谓不敢立其庙而祭之。其实大宗的始祖,非大宗宗子,亦不敢祭。所以诸侯和天于,大夫和诸侯,大宗宗子和小宗宗子,小宗宗予和非宗子,其关系是一样的.所以国君的众子,要别立一宗。郑<<注》又推而广之,及于始适异国的大夫。据此,宗法之立,实缘同出一祖的人太多了,一个承袭始祖的地位的人,管理有所不及,乃不得不随其支派,立此节级的组织,以便管理。迁居异地的人,!日时的族长,事实上无从管理他.此等组织,自然更为必要了。观此,即知宗法与封建,大有关系。因为封建是要将本族的人,分一部分出去的。有宗法的组织,则封之者和所封者之间,就可保持着一种联结了。然则宗法确能把同姓中亲尽情疏的人,联结在一起.他在九族之中,虽只联结得父姓一族。然在父姓之中,所联结者,却远较九族之制为广。怕合九族的总数,还不足以敌他。而且都是同居的人,又有严密的组织。母系氏族中,不知是否有与此相类的制度。即使有之,其功用,怕亦不如父系氏族的显著。因为氏族从母系转变到父系,本是和斗争有关系的。父系氏族而有此广大严密的组织,自然更能发挥其斗争的力量。我们所知,宗法之制,以周代为最完备,周这个氏族,在斗争上,是得到胜利的。宗法的组织,或者也是其中的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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