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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注释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注释本

作  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丛 书: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

出版时间:2006年09月

定  价:13.00

I S B N :9787503663314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条/案例/工具书    

标  签:诉讼法解释  司法解释  司法案例与司法解释  法律法规  刑事诉讼法  诉讼法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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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TOP目录

《中华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本法任务
第三条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五条 法、检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条 诉讼基本原则
第七条 三机关相互关系
第八条 法律监督
第九条 诉讼语言文字
第十条 两审终审
第十一条 审判公开及辩护权
第十二条 无罪推定
第十三条 陪审制
第十四条 保障诉讼权利
第十五条 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第十六条 外国人刑事责任的处理
第十七条 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八条 职能管辖
第十九条 基层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级别管辖变通
第二十四条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五条 优先、移送管辖
第二十六条 指定管辖
第二十七条 专门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八条 回避事由和方式
第二十九条 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第三十条 回避的决定及效力
第三十一条 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 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第三十三条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第三十四条 指定辩护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辩护人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律师调查取证权
第三十八条 辩护人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被告人拒绝与变更辩护
第四十条 诉讼代理
第四十一条 诉讼代理人

第五章 证据
第四十二条 证据及种类
第四十三条 证据的收集
第四十四条 运用证据要求
第四十五条 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
第四十六条 重调查、不轻信口供
第四十七条 证言的审查判断
第四十八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第四十九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十条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
第五十一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
第五十二条 取保候审申请人
第五十三条 取保候审方式
第五十四条 保证人的条件
第五十五条 保证人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和解除
第五十九条 逮捕的权限划分
第六十条 逮捕的条件
第六十一条 拘留的条件
第六十二条 异地拘留、逮捕
第六十三条 扭送
第六十四条 拘留程序、通知I
第六十五条 拘留期限
第六十六条 提请逮捕
第六十七条 批捕权
第六十八条 审查批捕
第六十九条 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
第七十条 不批捕的异议
第七十一条 逮捕的程序、通知
第七十二条 逮捕后的处理
第七十三条 不当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
第七十四条 逾期羁押的变更
第七十五条 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
第七十六条 侦查监督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十七条 附带民诉的提起
第七十八条 附带民诉的审理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七十九条 期间及其计算
第八十条期 间的耽误与恢复
第八十一条 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
第八十三条 立案侦查机关
第八十四条 立案材料来源
第八十五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要求
第八十六条 立案条件
第八十七条 立案监督
第八十八条 自诉案件的起诉和受理

第二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九条 侦查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九十条 预审

第三编 审判
第四编 执行
附则
附录

TOP书摘

十、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
(二)属于本院管辖的;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前款规定的原因,被告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第一百八十八条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证据不充分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第一百八十九条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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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  帧:平装

页  数:190

印  次:5

开  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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