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论丛:行政法的哲学基础
作 者:陈小文 著
出 版 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丛 书:宪政论丛
出版时间:2009年01月
定 价:20.00
I S B N :9787301146118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行政法  
标 签:行政法学 行政法 法哲学 理论法学 法律
本书从哲学的角度对现代行政法平衡理论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论述,作者从经典作家的理论著作、相关国家的立法及法律制度中,旁征博引,抽丝剥茧,较为全面,深刻地揭示了传统行政法的硒质及其正、负面的作用,并进一步指出,现代行政法应发扬行政关系主体双方的积极作用,实现权力与权利的互动与平衡。
陈小文,湖北浠水人,1965年生,哲学学士、硕士,法学博士。现为商务印书馆译作编辑室主任,编审。
导论
第一章 以公民权为本位的行政法及其哲学基础
第一节 以公民权为本位的行政法的基本特征
第二节 自由主义哲学的基本思想
第三节 以权利为本位的行政法的自由主义哲学基础
第二章 以行政权为本位的行政法及其哲学基础
第一节 以行政权为本位的行政法的基本特征
第二节 国家主义哲学的基本思想
第三节 以行政权为本位的行政法的国家主义哲学基础
第三章 权力与权利互动与平衡的行政法及其哲学基础
第一节 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特征
第二节 新自由主义与新国家主义
第三节 现代行政法的哲学基础
结语从行政法的哲学基础看中国行政法的重构
参考文献
后记
戴雪说:
当我们说法律至上或者法治是英国宪法的一个特点时,我们通常在这一用语下包括至少三个不同的相关概念。
首先,我们指的是.除非英国的普通法院依普通法律程序确定已构成违法,任何人不能无故受罚,或者遭法律处理使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失。在此意义上,法治与那种基于个人能够行使宽泛、武断或自由裁量的限制权力的各种管理制度相反。……
其次,当我们讲到法治是我们国家的一个特点时,我们指的是,不仅我们之中没有人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且(这是一个完全不同的方面)我们这里每一个人,不分等级和条件,都得服从王国的普通法律,并且服从普通裁判机关的管辖。
在英国,法律平等的观念,或者一切阶级都要普遍服从由普通法院所实施的普通法的观念,已被推向极致。在我们这里,所有官员,自首相以至警察或收税员,都得同其他的公民一样,为自己昕做的未经法律认可的每一行为负责。……
法治,或者法律精神占主导地位,还有第三个,而且是在一个完全不同的意义上,可以视为英国制度的一个特别的特性。我们之所以可以说英国宪法充满法治,其理由是,英国宪法的一般原则(譬如人身自由权或者公众集会权),源于在普通法院提起的特定案件中,确定私人权利的司法裁判;而在外国宪法之下,个人权利的保障(事实上是)源于或至少表面上源于宪法的一般原则。
装 帧:平装
页 数:189
版 次:1版
开 本:16开
正文语种: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