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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案例教程(复旦博学•法学系列)


环境法案例教程(复旦博学•法学系列)

作  者:蔡守秋 主编

出 版 社:复旦大学出版社

丛 书:复旦博学·法学系列

出版时间:2009年07月

定  价:35.00

I S B N :9787309066777

所属分类: 教育学习  >  教材  >  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标  签:自然资源和环境法  经济法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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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环境法案例教程》是复旦大学博学法学系列中的一种,定位为本科生教材。本教材吸收了近十几年来我国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的丰富经验与国内外环境资源法学研究的最新理论研究成果和最新案例,不少章节涉及我国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的发展方向和环境资源法学研究的前沿领域。全书共有十二章、三个附录、近100个环境法案例,其主要内容包括:环境的概念与特点,环境资源问题与环境资源保护,环境法的发展概况,环境法的特点、目的与基本理念,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与监督管理制度,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生态保护与建设法,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管理的法律制度,环境行政责任,环境民事责任与环境民事纠纷的解决,环境刑事责任和国际环境法。本教材较好地体现了案例教学的特点,在全面介绍我国现行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环境资源法学基础知识的同时,结合现实需要突出了环境资源法实用知识的介绍,注重运用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注重培养适用法律的能力。本书可以作为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教科书,也可供其他专业选用和社会读者阅读。

TOP作者简介

蔡守秋,湖南东安县人。分别于1989年、1993年去美国俄勒冈大学法学院、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学习研究各一年。现任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福州大学、湖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历任中国法学会第二届、第三届、第五届、第六届理事,中国国土资源法研究会副理事长,中国西部开发法律研究会副会长,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专家,中国法律咨询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2006年,被聘为由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组织的“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的报告专家,被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法学会聘为“五五”普法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法讲师团成员。
长期从事环境资源法律和政策、国际环境资源法律和政策、可持续发展法和政策的研究和教学工作。曾参加《环境保护法》等10多项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立法起草研究工作。曾主持、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六五”、“八五”、“九五”规划法学重点项目,世界银行和亚洲银行科研项目等40余项科研课题。已发表200多篇论文、20多部著作或教材。是教育部批准的首批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国家环境保护局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和国家重点学科(环境资源法学)的学术带头人,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多次获司法部、湖北省、武汉市社会科学和法学优秀成果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0年1 2月授予“环境保护杰出贡献者”荣誉称号。

TOP目录

第1章 概论
第一节 环境的概念与特点
第二节 环境资源问题与环境资源保护
第三节 环境法的发展概况

第2章 环境法的特点、目的与基本理念
第一节 环境法的概念与特点
第二节 环境法的目的与作用
第三节 环境法的基本理念

第3章 环境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二节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三节 环境责任原则
第四节 环境民主原则

第4章 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与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节 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和环境监督管理制度的分类
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三节 “三同时”制度
第四节 环境许可制度
第五节 排污收费制度
第六节 环境监测与现场检查制度
第七节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制度

第5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第二节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节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节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第五节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节 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七节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八节 危险化学品、农药污染防治法

第6章 自然资源法
第一节 自然资源法概述
第二节 水法
第三节 土地法
第四节 矿产资源法
第五节 森林法
第六节 草原法
第七节 海洋资源法

第7章 生态保护与建设法
第一节 城乡规划建设法
第二节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
第三节 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法
第四节 自然、人文遗迹保护法
第五节 水土保持法和防沙治沙法

第8章 环境公众参与和环境公益诉讼
第一节 公民环境权
第二节 环境知情权
第三节 环境公众参与
第四节 环境公益诉讼

第9章 环境行政责任
第一节 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第二节 环境行政处分
第三节 环境行政处罚
第四节 环境行政复议
第五节 环境行政诉讼

第10章 环境民事责任与环境民事纠纷的解决
第一节 环境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 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
第三节 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四节 环境民事纠纷解决方式

第11章 环境刑事责任
第一节 环境刑事责任的概念与环境犯罪构成要件
第二节 污染环境的犯罪
第三节 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
第四节 环境监管失职罪

第12章 国际环境法
第一节 国际环境法的概念和发展概况
第二节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国际环境法的体系
第四节 贸易环境协议与绿色壁垒

附录一 主要环境资源法律
附录二 中国参加的国际环境资源条约

TOP书摘

一、环境的概念
(一)环境的概念
一般认为,环境总是相对于某个中心而言的,人们把这个中心称为主体,把围绕着中心的周围世界称为环境。中心不同,环境的内容也有所不同。如果以整个人类为中心,那么围绕整个人类的周围世界就是人类环境。通常所说的人类环境就是指以整个人类为中心、除人类以外的非人类世界即自然环境。
自然环境是一个复杂庞大、多层次、多单元的系统。我们把组成自然环境的各个成分叫做环境因素或环境介质。由于环境因素很多,我们将重要的环境因素叫做环境要素。自然环境是由各种环境因素或环境要素组成的统一体。根据需要,有时将某种环境要素或某些环境因素的组合称为某种环境,如由水、水生物和水底组成的水环境,由城市、乡村、社区和不同生活功能区组成的生活环境,包括城市环境和农村环境。
法律对环境的定义主要有概括式和列举式两种,有时也将概括式与列举式结合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①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二)环境与资源的关系
资源是指对人有用或有使用价值的某种东西。广义的资源包括自然资源、经济资源、人力资源等各种资源;狭义的资源则仅指自然资源。环境资源法(简称环境法)领域的资源主要指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是自然形成的可供人类利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的总称。
从资源分布空间的角度可以将资源分为地下资源和地表资源;从资源是否可再生的角度可将资源分为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和恒定资源。环境法主要涉及大气(气候)、土地、水、海洋、森林、草原、湿地、矿产、生物、风景名胜(旅游)等自然资源。
环境和资源是从不同角度、有不同侧重点并相互交叉的概念。人类环境是指在人周围且对人有影响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称,自然资源是指对人有用且能为人所利用的自然因素。人类环境由环境因素组成,而各种环境因素在一定条件下均可成为对人有用和能用的物质和能量(即自然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讲,人类环境由不同种类的自然资源构成,各种自然资源均存在于环境之中。环境概念强调整体性、生态联系性,人类环境无国界;资源概念强调使用价值、可开发利用性,自然资源是财源。
环境法律和环境法学中的环境和资源概念,其实际和具体的内容都是指自然因素(包括各种自然物质、自然力和自然条件)。
环境法学中的“环境资源”概念包括环境与自然资源两个方面,是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总称,不仅仅是指“环境容量、环境净化能力或环境美也是一种资源”这种狭义的环境资源。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289

版  次:1

开  本:16开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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