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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注释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注释本

作  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丛 书: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

出版时间:2008年05月

定  价:8.00

I S B N :9787503684272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行政法    

标  签:诉讼法解释  司法解释  司法案例与司法解释  法律法规  综合  诉讼法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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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当今社会,法律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晦涩的专业术语,艰深的法律理论,庞杂的立法体系,这些法律与生俱来的特点,却都成为了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障碍。 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本社特组织编辑出版了这套法律注释本系列丛书。除了法律文本为权威标准文本外,还最大限度地突出了本套书的实用性与易用性,本套书有以下特点: (1)权威部门审定。本丛书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相关立法同志进行审定,内容准确权威; (2)法律适用提要。每本书都由立法机关相关专家撰写该法的适用提要,帮助读者对每一个法的精神和精髓有更深入的理解; (3)重点法条注释。对重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且每个条文都提炼出条文主旨,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法条内容; (4)相关配套规定。书末附录一些较为重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使读者在使用中更为方便、实用。 另,为方便查阅,我们根据每条及其条文主旨制作了目录,其中加“*”号的表示重点条目,并在正文中附有条文注释。

TOP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工会性质及总工会职责
第三条 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四条 工会活动准则
第五条 工会职能
第六条 工会职责
第七条 工会对企业生产的服务与职工教育
第八条 总工会对外交往方针和原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九条 工会建立原则和委员会产生办法、领导体制
第十条 各级工会组织的建立
第十一条 工会组织的建立报批及帮助指导
第十二条 工会组织的撤销及合并
第十三条 工会主席及专职工作人员的确立
第十四条 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任期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作调动限制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及委员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工会监督权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指导、集体合同代签与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辞退、处分职工的提出意见权
第二十二条 对职工劳动权益的维护
第二十三条 对劳保和安全卫生提出意见权
第二十四条 职工生产安全维护
第二十五条 工会的调查权
第二十六条 工会对工伤的调查处理权
第二十七条 对停工、怠工的协调
第二十八条 工会对劳动争议的调解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总工会的法律服务职能
第三十条 职工集体福利协助
第三十一条 丰富职工文化生活
第三十二条 评优等管理职能
第三十三条 对发展计划的建议权
第三十四条 政府协商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 企业权力机构及其工作机构
第三十六条 集体企业工会职责
第三十七条 工会参与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工会代表对企业决策的参与
第三十九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第四十条 工会活动的时间安排
第四十一条 工会工作人员待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四十三条 工会经费执行
第四十四条 工会经费管理
第四十五条 物质条件保障
第四十六条 工会财产禁止侵占
第四十七条 工会隶属关系不随意变动原则
第四十八条 工会离退休人员待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工会对侵权的维护
第五十条 阻挠工会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工会委员工作、人身尊严的维护
第五十二条 工会委员的赔偿
第五十三条 对工会的违法情形
第五十四条 工会的起诉权
第五十五条 工作人员的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实施办法的制定
第五十七条 生效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录)(199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节录)(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节录)(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节录)(2001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86年9月15日)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2006年7月6日)
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1995年8月17日)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1995年8月17日)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1995年8月17日)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月9日)

TOP书摘

第七条职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定期听取厂长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二、审议通过厂长提出的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五、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厂长人选,也可以民主选举厂长,报主管机关审批。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对厂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厂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
第九条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由厂长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为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95

版  次:1版

开  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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