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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注释本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注释本

作  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丛 书: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

出版时间:2008年05月

定  价:6.00

I S B N :9787503683732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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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当今社会,法律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晦涩的专业术语,艰深的法律理论,庞杂的立法体系,这些法律与生俱来的特点,却都成为了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障碍。
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本社特组织编辑出版了这套法律注释本系列丛书。除了法律文本为权威标准文本外,还最大限度地突出了本套书的实用性与易用性,本套书有以下特点:
(1)权威部门审定。本丛书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相关立法同志进行审定,内容准确权威;
(2)法律适用提要。每本书都由立法机关相关专家撰写该法的适用提要,帮助读者对每一个法的精神和精髓有更深入的理解;
(3)重点法条注释。对重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且每个条文都提炼出条文主旨,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法条内容;
(4)相关配套规定。书末附录一些较为重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使读者在使用中更为方便、实用。

TOP目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适用提要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及教育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 安全措施的建立与完善
 第六条 学生自我保护责任
 第七条 监护人责任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第九条 学校承担事故责任的具体情形
 第十条 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承担事故责任的具体情形
 第十一条 学生因参加活动致害时的责任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可援引的免责抗辩事由
 第十三条 校外事故处理原则
 第十四条 个人致害行为的责任承担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的及时救助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的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 教育主管部门对事故处理的指导与协助
 第十八条 受害人救济途径木
 第十九条 调解时限
 第二十条 调解处理方式
 第二十一条 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损害赔偿主体
 第二十四条 赔偿范围与标准的确定
 第二十五条 伤残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追偿权
 第二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赔偿金的筹措
 第三十条 伤害赔偿准备金
 第三十一条 保险机制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责任者的法律制裁
 第三十三条 安全隐患的整顿
 第三十四条 教育部门责任人的法律制裁
 第三十五条 责任学生的法律制裁
 第三十六条 对扰乱正常事故处理的行为人的制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关键词解释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事故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事故的处理
 第四十条 施行时间
附录

TOP书摘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年6月25日教育癌令第12号发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6条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条文注释
按照本条的规定,构成学生伤害事故应满足以下三个特征:
(1)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人是在校学生;
(2)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因此,学生伤害事故既可以发生在校园内,也可以发生在校园外。
(3)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给在校学生造成了人身伤害的后果。因此,并非任何学生受到了人身伤害就属于学生伤害事故,学生伤害事故的要点在于该人身伤害发生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如果超越学校的管理范围,则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
此外,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理解,应需注意结合“学校”与“在校学生”的概念。这里的学校,指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是指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关联法规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2条
第三条 〔基本原则〕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关联法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4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3条
第四条〔学校举办者及教育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83

版  次:1

开  本:大32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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