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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第二版)


证据法学(第二版)

作  者:何家弘,刘品新 著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丛 书:法学新创梯

出版时间:2007年10月

定  价:36.00

I S B N :9787503677991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诉讼法/程序法    

标  签:理念方法  书店  证据  诉讼法学  诉讼法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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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学科是要不断发展的,教材也是要不断更新的。在《证据法学》出版后的两年多时间内,我国的证据法学研究又取得了许多新的成果。同时,我们在使用本教材的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我们还听取了其他使用本教材的教师和学生的意见。这次修订就是以上述认识为基础来进行的。另外,我们结合内容需要添加了一些图片——这是品新博士的强项,以增强读者阅读时的轻松感和视觉效果。对于第二版修订的效果,我们期待着广大读者的评断,而读者的意见又将成为我们再次修订本教材的依据。
我与刘品新博士合著的《证据法学》自2004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以来,得到了学界的认可和读者的欢迎——在两年多的时间内便已经七次重印,并且于2006年荣获司法部颁发的“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一等奖”。诚然,这部教材是我与刘品新博士共同努力的成果,但是其中也凝聚了法律出版社教育分社社长丁小宣先生的创意和心血。因此,我要借本书第二版付梓之际,向丁小宣先生表示诚挚的谢意。
学科是要不断发展的,教材也是要不断更新的。在《证据法学》出版后的两年多时间内,我国的证据法学研究又取得了许多新的成果。同时,我们在使用本教材的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我们还听取了其他使用本教材的教师和学生的意见。这次修订就是以上述认识为基础来进行的。另外,我们结合内容需要添加了一些图片——这是品新博士的强项,以增强读者阅读时的轻松感和视觉效果。对于第二版修订的效果,我们期待着广大读者的评断,而读者的意见又将成为我们再次修订本教材的依据。

TOP作者简介

何家弘,满族,1955年出生于北京;1969年去“北大荒”务农8年;1977年返回北京后当过两年建筑工人;1979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一分校,学习法律;1983年考取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1986年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后留校任教;此后曾两次赴美国进修学习,并于1995年在美国西北大学获得法学博士(sJD)学位;1996年1O月至1997年5月在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1998年4月至5月在法国艾克斯一马赛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2002年9月至2005年2月在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任客座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证据学、侦查学方向),兼任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主任等。撰写和主编了法学著作数十部,发表各类文章数百篇;主持了国家重点社科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和国家社科项目以及教育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科研项目。曾经在中国人民大学被评为“有突出贡献的硕士学位获得者”,并入选北京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2003年9月被国家授予“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业余时间还为“普法”而撰写法学小说和推理小说,是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和国际犯罪文学作家协会会员。创作的四部“洪律师推理小说”中已有三部(《神秘的古画》、《双血型人》、《龙眼石之谜》)被翻译成法文,分别于2002年1月、2005年1月、2004年1月在法国出版。

TOP目录

第一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人类社会早期的神示证据制度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三节 大陆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四节 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 证据法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认识论
 第二节 方法论
 第三节 价值论
第三章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遵守法制原则
 第二节 实事求是原则
 第三节 证据为本原则
 第四节 直接言词原则
 第五节 公平诚信原则
 第六节 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章 证据概念与证据资格
 第一节 证据的真实观
 第二节 证据的定义
 第三节 证据的资格
第五章 证据的学理分类
第六章 证据的法定形式
第七章 司法证明的概念与对象
第八章 司法证明的环节
第九章 司法证明的方法
第十章 司法证明的责任
第十一章 司法证明的标准
第十二章 司法证明的规则

TOP书摘

第一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人类社会早期的神示证据制度
  一、神示证据制度的内容和方法
所谓“神示证据”,是指司法人员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作为裁判的依据。神示证据包括“神誓法”和“神判法”。“神誓法”即通过诉讼当事人面对神灵宣誓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在诉讼中,当双方陈述的事实不一致而且难辨真伪时,裁判者就要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庄严的宗教仪式下对神灵发誓,以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如果当事人不敢对神发誓,或者在发誓过程中神态慌乱或显示出某种神灵报应的迹象,裁判者就可以认定其说的是假话并判其败诉。“神判法”即通过让当事人接受某种肉体折磨或考验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又称为“神明裁判法”或“折磨考验法”(Trial by Ordeal)。这种折磨或考验通常都在由神职人员主持的宗教仪式下进行。
在“神誓法”和“神判法”中,司法天平的倾斜略有不同。前者往往有利于接受审查的人;后者则明显不利于接受审查的人。按照“神誓法”的规则,接受审查者在面对神灵发誓之后,只要没有“特殊反应”出现,就可以顺利通过审查甚至胜诉。由于“特殊反应”的出现概率较低,所以接受审查者比较容易过关。有时,争讼双方都面对神灵信誓旦旦,而且都没有“特殊反应”,裁判者只好寻求其他证明方法。然而,使用“热铁审”等神明裁判方法,结果显然不利于接受考验的一方,因为一般情况下人的手都会受到热铁的灼伤,只有特殊情况下才能幸免。由此可见,裁判者决定让某人接受神灵的考验,往往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审判的结果。于是当裁判者怀疑某人说谎时,就会要求他接受神灵的考验,而不是简单地让他对神宣誓,因为宣誓的结果概率对他有利,而考验的结果概率对他不利。在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中,这种考验往往用于那些名声不好的被告人,那些被指控犯有投毒、杀人等恶劣罪行的被告人,以及那些难以让人 信赖的当事人。神明裁判是神示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代表形式。
在世界各国的历史上,神明裁判的方法堪称五花八门。古代巴比伦人在审理案件的时候经常采用“水审法”。按照《汉穆拉比法典》中的有关规定,如果某自由民的妻子被人告发有通奸行为,但是她自己不承认,那么法官就会命令人把该女子扔到河里去。如果那个女子沉到水里去,就证明她有罪;如果她没有沉下去,而是浮在水面上,就证明她无罪。不 过,古代日耳曼人采用的“水审法”检验标准恰恰相反。诉讼当事人在膝 盖处被绑起来,然后用一根绳子系在腰部,慢慢地放入水中。根据他的头 发长度在绳子上打一个结,如果他的身体沉入水中的深度足以使那个绳 结没入水中,就证明他是清白的;否则就证明他是有罪的。其理由是洗礼教派的“圣洁之水”不能容纳提供虚假证言的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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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417

版  次:2007年10月第1版

开  本: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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