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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与配套53-信访条例注解与配套


注解与配套53-信访条例注解与配套

作  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年09月

定  价:12.00

I S B N :9787509306826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条/案例/工具书    

标  签:法律法规汇编  法律法规  民政和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法令  行政法令  行政法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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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律渗透到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准确、适当地运用法律法规,对于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维护自身权益,维护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如何面对汗牛充栋的法律、法规文件,如何把分散各处的相关配套规定集中起来,如何理解与适用法律、法规中的重点、难点,始终是困扰有关当事人和当局者的一大问题。   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实用法律图书,致力于解决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中的法律、法规应用问题,先后推出了配套规定系列、实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适合大众学习、应用的法律图书,颇受读者好评。在总结这些法律图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约请了相关立法及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精心选择法律文本,针对法律理解和适用中的重点、难点,编辑出版了“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本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揭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2.对于主体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斱马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4.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此外,为了凸显丛书简约、实用的特色,分册根据需要附上实用图表、办事流程等,方便读者查阅使用。

TOP目录

适用导引
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信访界定
第三条 信访工作要求
第四条 信访工作原则
第五条 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信访工作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
第七条 信访工作责任制
第八条 信访奖励制度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九条 信访渠道公开
第十条 信访接待日及下访制度
第十一条 信访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投诉请求办理情况的查询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机制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条件
第十五条 非行政信访分流
第十六条 走访对象
第十七条 信访提出形式
第十八条 走访地点及多人走访的代表
第十九条 信访客观性要求
第二十条 信访秩序
 
第四章 偏方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其他行政机关的信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管辖争议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变更时信访的受理
第二十六条 紧急信访事项应急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重大信访信息的控制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职责
第二十九条 信访的采购
第三十条 回避
第三十一条 信访处理程序
第三十二条 信访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 信访办结期限
第三十四条 复查
第三十五条 复核
第三十六条 信访机构督办权
第三十七条 政策性问题的报告与建议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分建议权
第三十九条 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信访机构怠于履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怠于履行信访受理职责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怠于履行信访处理职责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法透露检举、揭发材料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隐瞒、谎报、缓报重大、紧急信访事项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及信访秩序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捏造、诬告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单位信访工作
第五十条 涉外信访
第五十一条 实施日期

配套法规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2008年6月30日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7月4日
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10日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2005年8月18日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
2006年1月4日
环境信访办法
2,006年6月24日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
2007年2月16日

附录
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
2007年6月24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访部门及相关部委信访工作部门联系方式


TOP书摘

关设立或者指定场所反映问题,而向新闻媒体发布或到指定接待场所之外的场合散布传播有关信息的,这种行为已超出了信访活动的范围;在重大节日期间到重点地区表达意愿的,其行为已经发生了变化,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6条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2条 ;《环境信访办法》第2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第2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第2条
第三条 【信访工作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 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本条规定了信访中的方便信访人的原则。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就是各级行政机关要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了解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信息等方面提供各种便利条 件,促进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得到迅速反馈和处理的制度精神。为信访人提供各种便利条 件,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在信访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信访工作必须遵守的一个重要原则。①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146

版  次:1版

开  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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