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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清华大学法学系列教材)


物权法(清华大学法学系列教材)

作  者:崔建元  编著

出 版 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丛 书:清华大学法学系列教材

出版时间:2008年09月

定  价:40.00

I S B N :9787302181415

所属分类: 教育学习  >  教材  >  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标  签:法律教材  法律教材与法律考试  物权法  民法  法律  法律专业  大学  教材教辅与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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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本书依据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阐释了物权及物权法的概念,介绍了物权法及物权法学的体系,分析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描述了物权法的发展和中国物权法的制定,依次介绍和讨论了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客体、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变动、物权的保护、占有、所有权的一般理论、不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共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及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本书适合法律大专院校本科生、研究生及法律实务界人士阅读。

TOP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
第二节 物权法的体系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物权法的发展
第五节 中国物权法的制定

第二章 物权通论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
第二节 物权的类型
第三节 物权的客体
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

第三章 物权的变动
第一节 物权变动的含义、原因和意义
第二节 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第三节 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主义
第四节 物权行为理论评述
第五节 物权变动的条件
第六节 物权消灭的原因

第四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一节 物权保护的概述
第二节 权利推定
第三节 物权确认请求权
第四节 物权请求权

第五章 占有
第一节 占有制度概说
第二节 占有的分类
第三节 占有的效力
第四节 占有的取得与消灭

第六章 所有权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念与社会作用
第二节 所有权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所有权的类型
第四节 所有权的限制与保障

第七章 不动产所有权
第一节 不动产所有权范围及其取得
第二节 相邻关系
第三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八章 动产所有权
第一节 动产所有权的范围与取得
第二节 动产的善意取得
第三节 动产的法定取得

第九章 共有
第一节 共有的概述
第二节 按份共有
第三节 共同共有
第四节 准共有

第十章 用益物权的概述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念
第二节 用益物权的分类
第三节 用益物权与相关权利
第四节 用益物权的效力冲突及其协调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述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述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
第四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述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与让与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第十四章 海域使用权
第一节 海域使用权的概述
第二节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三节 海域使用权的效力
第四节 海域使用权的终止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一节 地役权的概述
第二节 地役权的设定
第三节 地役权的效力

第十六章 准物权
第一节 准物权的概述
第二节 准物权的取得
第三节 准物权的物权效力
第四节 准物权的消灭

第十七章 担保物权概述
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概念、属性与类型
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取得
第三节 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四节 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关系
第五节 担保物权的消灭
第六节 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之并存

第十八章 抵押权
第一节 抵押权概述
第二节 抵押权的属性
第三节 抵押权的取得
第四节 抵押财产
第五节 抵押权的顺位
第六节 抵押权人的权利
第七节 抵押人的权利
第八节 抵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
第九节 抵押权的实现
第十节 动产浮动抵押权
第十一节 共同抵押权
第十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九章 质权
第一节 质权概述
第二节 动产质权
第三节 权利质权

第二十章 留置权
第一节 留置权概述
第二节 留置权的产生
第三节 留置权的效力
第四节 留置权的实现与消灭
后记

TOP书摘

(一)所有权与定限物权
以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为划分标准,物权可分为所有权和定限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于标的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所谓全面支配,是指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所有权因此而被称为完全物权。不过,由于实务中所有权时常被定限物权所限制,所有权社会化强调对利用权的保护,利用权已经逐渐独立为永久的一面支配权,在这些情况下,所有权的弹力性难以恢复,所谓全面支配权,有些名实不符。
定限物权,又称为限制物权或他物权,则仅为特定目的,对标的物为一定支配的物权。所谓定限,一是指它的效力仅仅及于标的物的部分价值,二是指它系分享所有权中的部分权能而形成的物权,反过来对所有权呈现出限制。此类物权,除如所有人抵押权等特殊情况以外,通常都成立在他人的财产上,于是也叫作他物权。宅基地使用权、质权等属于此类。
区分所有权和定限物权的法律意义在于:(1)权利行使的范围不同。所有权对标的物为全面的支配,定限物权仅支配标的物的特定范围。(2)所有权是定限物权产生的母权,系定限物权产生的根据或根据之一。(3)定限物权天生地具有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其效力优先于所有权的效力。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定限物权,依其所支配的内容为标准,可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谓用益物权,是指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或者说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物权(《物权法》第11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养殖权、捕捞权等属于此类。所谓担保物权,则系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为其典型。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417

版  次:1版

开  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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