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道网
 您现在的位置:图书 > 注解与配套4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注解与配套
注解与配套4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注解与配套


注解与配套4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注解与配套

作  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年09月

定  价:20.00

I S B N :9787509307380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条/案例/工具书    

标  签:刑事诉讼法  诉讼法  法律  

[查看微博评论]

分享到:

TOP内容简介

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律渗透到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准确、适当地运用法律法规,对于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维护自身权益。维护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如何面对汗牛充栋的法律、法规文件,如何把分散各处的相关配套规定集中起来,如何理解与适用法律、法规中的重点、难点,始终是困扰有关当事人和当局者的一大问题。 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实用法律图书。致力于解决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中的法律、法规应用问题,先后推出了配套规定系列、实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适合大众学习、应用的法律图书,颇受读者好评。在总结这些法律图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约请了相关立法及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精心选择法律文本,针对法律理解和适用中的重点、难点。编辑出版了“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本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2.对于主体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4.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此外,为了凸显丛书简约、实用的特色,分册根据需要附上实用图表、办事流程等,方便读者查阅使用。 真诚地希望本丛书的出版能给您在法律的应用上带来帮助和便利,同时也恳请广大读者对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批评和建议。

TOP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本法任务
第三条 专门机关职权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五条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則
第六条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适用珐律平等原則
第七条 三机关相互关系
第八条检察监督
第九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第十条 两审终审
第十一条 公开审判原则辩护原則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
第十四条 保障诉讼权利
第十五条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第十六条 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十七条 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管辖
第十八条 职能管辖
第十九条 基层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级别管辖变通
第二十四条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五条 优先、移送管辖
第二十六条 指定管辖
第二十七条 专门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八条 回避理由和方式
第二十九条 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第三十条 回避的决定程序及效力
第三十一条 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 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第三十三条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第三十四条 指定辩护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辩护人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律师调查取证权
第三十八条 辩护人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被告人拒绝与变更辩护
第四十条 诉讼代理
第四十一条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五章证据
第四十二条证据的概念及种类
第四十三条证据的收集
第四十四条运用证据要求
第四十五条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
第四十六条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第四十八条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第四十九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五十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
第五十一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
第五十二条取保候审申请人
第五十三条取保候审方式
第五十四条保证人的条件
第五十五条保证人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
第五十九条逮捕的批准、决定与执行
第六十条逮捕的条件
第六十一条拘留的条件
第六十二条异地拘留、逮捕
第六十三条扭送
第六十四条拘留程序
第六十五条拘留后的讯问
第六十六条申请逮捕
第六十七条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第六十八条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六十九条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
第七十条不批捕的异议
第七十一条逮捕的程序
第七十二条逮捕后的讯问
第七十三条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
第七十四条逾期羁押的变更
第七十五条被追诉方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第七十六条侦查监督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十七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第七十八条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七十九条期间及其计算
第八十条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第八十一条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八十二条有关用语的解释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立案
第八十三条立案侦查机关
第八十四条立案材料来源
第八十五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注意事项
第八十六条立案程序
第八十七条立案监督
第八十八条自诉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第二章侦查

配套法规

TOP书摘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处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专门机关职权】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注解
本条规定确立了侦查、检察、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基本原则。具体含义为:(1)只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未经依法特别授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不得违反法律,滥用权力。(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只能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相互混淆或者相互取代。(4)三机关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侦查、检察、审判,不受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意志的约束。
在此应当注意的是, “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从实际需要出发,在特殊情况下以立法形式作出公、检、法以外的机关可以行使这些权力的例外规定,如(1)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2)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3)监狱对发生在监狱内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262

版  次:1版

开  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加载页面用时:47.4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