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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诉讼律师的25大心法


新律师:诉讼律师的25大心法

作  者:张冀明 著

出 版 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丛 书:新律师

出版时间:2008年08月

定  价:29.00

I S B N :9787301140697

所属分类:   

标  签:律师  司法制度  综合  诉讼法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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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在台湾地区家喻户晓的马特拉案、威盛案和医师杀妻未遂案胜诉的背后,都有着同一名操盘手--张冀明律师。《诉讼律师的25大心法》由张冀明律师以其亲身经历为本,讲授其从业二十余年来对诉讼的领悟,讲授律师面对法律诉讼时,应该抱持的态度,应该进行的功课,必须熟悉的游戏规则,可以灵活操作的技巧与空间,以及如何处理与诉讼涉及的法官、检察官、当事人和媒体的关系。无论是律师,还是当事人,这些“诉讼心法”都是打赢官司的不二法门,同时也是一位资深律师执业积累的精华所在。 《诉讼律师的25大心法》由张冀明律师以其亲身经历为本,讲授其从业二十余年来对诉讼的领悟,讲授律师面对法律诉讼时,应该抱持的态度,应该进行的功课,必须熟悉的游戏规则,可以灵活操作的技巧与空间,以及如何处理与诉讼涉及的法官、检察官、当事人和媒体的关系。无论是律师,还是当事人,这些“诉讼心法”都是打赢官司的不二法门,同时也是一位资深律师执业积累的精华所在。

TOP作者简介

张冀明众达国际法律事务所台北所诉讼部主管律师,出生于台湾嘉义,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得学土学位,自1987年从事律师业务,至今二十余年。期间曾两次深造,取得哥伦比亚大学法学硕士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以其深厚的法学基础,在不同的个案中展现出精湛的法律策略和诉讼功底,曾办理在台湾地区轰动一时的马特拉案、威盛案、四汴头案、医师杀妻未遂案等,为台湾地区诉讼律师界之翘楚。

TOP目录

PART1
诉讼准备
心法第一
诉讼的基本精神--不战而屈人之兵
心法第二
诉讼的正确心态--知人者智。自知者明
心法第三
诉讼的中心主轴--立基事实,而非法律
心法第四
诉讼的胜负难定--胜而不骄,败而不馁
实战分享之1医师杀妻未遂案--将心比心,背水一战

PART2
诉讼主体
心法第五
诉讼的三角关系--知己知彼,将心比心
心法第六
诉讼主角的地位--言者异,则人心变
心法第七
律师的角色--行所当行,为所当为
心法第八
与律师交谈的原则--知其然,知其所以然
心法第九
面对侦查--立场坚定,态度恳切
实战分享之2四汴头的案外案--证据是最好的武器
实战分享之3首例营业秘密起诉案一面对大鲸鱼-因势利
导取胜

PART3
诉讼程序
心法第十
诉讼的法律地图--熟悉游戏规则
心法第十一
民事诉讼--举证所在,败诉所在
心法第十二
刑事诉讼--无罪推定Vs有罪推定
心法第十三
行政诉讼--“民不与官斗”
实战分享之4十案奇景--牵一发,动全身;解一案。破全局
实战分享之5官官相护的处分--制造官员的压力

PART4
诉讼策略
心法第十四
了解案件事实--见山是山。见山不是山。见山又是山
心法第十五
重回事件原貌--人、事、时、地、物
心法第十六
规划策略--借形造势,以势制敌
心法第十七
诉讼辩论之计--因势利导,顺势而为
心法第十八
诉讼的过程与决策--随机应变,决策在每一个当下
心法第十九
灵活操作诉讼技巧--格局、布局、步局
心法第二十
善用沟通艺术--一言兴邦,一言丧邦
心法第二十一
诉讼表达--不同诉讼,不同手法
心法第二十二
证据取舍--明足以察秋毫之末
心法第二十三
证人诘问--合于利而动,不合于利而止
实战分享之6马特拉案--声东击西,反败为胜
实战分享之7公司股东会纠纷--临场反应决胜负
实战分享之8老外涉刑事案--重回事件原貌。重新导演“法律电影”
实战分享之9“无中生有”案--不入虎穴,焉得虎子

PAHRT5
安度诉讼
心法第二十四
不可预期的种种--危机就是转机
心法第二十五
诉讼中如何应对媒体--纷纷纭纭。斗乱而不可乱
实战分享之10企业经营权争夺--危机就是转机,善用举证责任

后记

TOP书摘

诉讼是战争

“不战而屈人之兵”是孙子兵法所说的战争最高境界。诉讼虽然不是拿刀拿枪的战争,但它实质上就是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律师在法庭上的相互攻防,最主要的目标就是要取得法院判决的胜利。所以,诉讼在某种程度上是与“战争”相同的。
犹如战争一般,当事人或其律师不要随意发起诉讼。如果当事人双方仍有协谈空间,律师不宜建议当事人轻言诉讼。因为,不论是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遭受诉讼的一方,通常无法接受“被告”的事实。律师不急于诉讼的操作,反而会获得当事人的信赖及尊敬。
诉讼犹如一把利刃,犹如子弹不长眼睛,如果操作不好,不仅伤及对方,也可能回打自己,尤其是刑事诉讼,可能因此遭对方反诉诬告。所以,律师宜与当事人审慎地交换意见,讨论诉讼发动的利弊得失与可能的风险。相反,一旦当事人决定发动诉讼战争时,在未达目的前,也不宜任意撤回,否则,恐将失去原来诉讼发动的初始立场。
诉讼一旦展开,就是向对方宣战,双方当事人和颜悦色的机会就降低不少,甚至不复存在。当然,诉讼律师只是“为人作嫁”,无须“假戏真做”、太过投入,而与对方诉讼律师“反目成仇”,否则,如果双方有机会和谈时,本来可借由律师问的沟通达到目的,却因为律师的“失和”,失去相互协商的途径,反而不利于当事人。
当事人决定开始诉讼,他与他的诉讼律师要抱着“必战”的决心,贯彻诉讼的计划,不可以一开始就有“且战且走”,或“与对方讲和”的心态,应保持绝对赢的气势。但诉讼律师也要随时冷静观察诉讼战争的变化,以免错失双方和谈的机会。》诉讼是要求胜
诉讼就是要赢,律师承办当事人的案件,更是累积“自我成果”的最佳机会。但是,不可以为了律师一己之私,损及当事人的利益。

TOP插图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261

版  次:1版

开  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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