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道网
 您现在的位置:图书 > 中公教育•考前冲刺模拟预测试卷•民法学(本科班)
中公教育•考前冲刺模拟预测试卷•民法学(本科班)


中公教育•考前冲刺模拟预测试卷•民法学(本科班)

作  者:李永新

出 版 社:

丛 书:2009基层政法机关招录培养考试专用教材

出版时间:2010年05月

定  价:28.00

I S B N :9787802088634

所属分类:   

标  签:公务员  本科与研究生  考试和教材  人事管理  国家行政管理  中国政治  政治  法律教材与法律考试  民法学  民法  法律  真题及面试技巧  公务员考试  综合  法律考试  考试  

[查看微博评论]

分享到:

TOP内容简介

《中公教育·考前冲刺模拟预测试卷·民法学(本科班)》人气次爆的职考家园,实时更新的免费资料;即时专业的在线答疑,迅捷权威的辅导资讯;丰富多彩的公考活动,方便快捷的图书商城。《中公教育·考前冲刺模拟预测试卷·民法学(本科班)》答案准确:试卷题型、题量、难度与真考试卷安全一致。答案经权威专家多次核对完全准确。覆盖全部题型:试卷题型全面,覆盖基层政法机关招录培养考试的全部题型;命中率高:全部习题题库精选,揭示考试规律瑟趋向,命中率高。

TOP作者简介

李永新,中公教育首席研究与辅导专家,毕业于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具有深厚的公务员考试核心理论专业背景及丰富的公务员考试实战经验,对中央国家机关和各省公务员招考有博大精深的研究,主持研发自成体系、独具特色、效果显著的公务员考试辅导课程和全系列教材。讲授深刻、系统、精彩。极受考生欢迎。
张永生,中公教育首席研究与辅导专家,多年来潜心致力于公务员考试的教学研究。参与编撰了中央国家机关及各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实践中充分体现了培训针对性强、真题命中率高的特点.成为深受考生信赖的实力派讲师!
张成,中公教育首席研究与辅导专家,在政府机关文字综合部门任职逾十年,曾在多家媒体发表评论性、介绍性文章近百篇、20余万字。结合起草文字材料工作和从事文论研究的实际经验,对申论进行了深入、全面、系统的研究,是国内最优秀的公务员考试申论研究专家。编辑出版了中公教育申论系列丛书。

TOP目录

2009年基层政法机关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考前冲刺模拟预测试卷(一)
《民法学》模拟预测试卷(一)参考答案及解析
2009年基层政法机关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考前冲刺模拟预测试卷(二)
《民法学》模拟预测试卷(二)参考答案及解析
2009年基层政法机关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考前冲刺模拟预测试卷(三)
《民法学》模拟预测试卷(三)参考答案及解析
2009年基层政法机关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考前冲刺模拟预测试卷(四)
《民法学》模拟预测试卷(四)参考答案及解析
2009年基层政法机关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考前冲刺模拟预测试卷(五)
《民法学》模拟预测试卷(五)参考答案及解析
2009年基层政法机关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考前冲刺模拟预测试卷(六)
《民法学》模拟预测试卷(六)参考答案及解析
2009年基层政法机关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考前冲刺模拟预测试卷(七)
《民法学》模拟预测试卷(七)参考答案及解析
2009年基层政法机关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考前冲刺模拟预测试卷(八)
《民法学》模拟预测试卷(八)参考答案及解析
2009年基层政法机关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考前冲刺模拟预测试卷(九)
《民法学》模拟预测试卷(九)参考答案及解析
2009年基层政法机关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考前冲刺模拟预测试卷(十)
《民法学》模拟预测试卷(十)参考答案及解析
2009’年基层政法机关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考前冲刺模拟预测试卷(十一)
《民法学》模拟预测试卷(十一)参考答案及解析
2009年基层政法机关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考前冲刺模拟预测试卷(十二)
《民法学》模拟预测试卷(十二)参考答案及解析
中公教育·全国分校一览表

TOP书摘

【答案】A。
解析】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固有的,由法律确认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人格权对于自然人来讲,是与生俱来的;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讲,自成立时享有。因此,A项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B项说法错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不同,主要受到以下三个方面的限制:性质上的限制、法律上的限制和目的事业的限制。基于自然人的天然属性而专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法人均不能享有,因此,c项说法错误。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以其目的事业为限,因此,
D项说法错误。
31.【难度】★★
【考点】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答案】V。
【解析】合伙债务是以合伙名义对外所承担债务,每个合伙人都负有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而不受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额以及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偿还了全部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债务的数额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因此,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正确的。
32.【难度】★★
【考点】委托代理成立的条件。
【答案】×。
【解析】委托代理是基于他人委托授权而成立的代理。委托代理成立的主体条件未必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委托人作为被代理人.既可以是实际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缺乏行为能力的人进行委托授权后,不一定发生效力,可以经过其原代理人追认或者先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因此,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说法是错误的。
33.【难度】★
【考点】违约金的适用。
【答案】
【解析】违约金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当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如何适用,各国规定不一。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义务。这就是说,我国规定的是约定违约金制度,其性质有惩罚性和补偿性两种。惩罚性表现在迟延履行应当支付的违约金;补偿性表现在约定违约金后又造成损失的.违约金起到补偿损失的作用。因此,本题的表述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是正确的理解。
34.【难度】★
【考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行为的效力。
【答案】×。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
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六条,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35.【难度】★
【考点】为债权转让的条件。
【答案
【解析】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
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各国民法对
债权转让的生效条件规定了三种模式:(1)自由转让原则,即债权转让只要经债权人与受让人合
意,对债务人便生效。(2)通知原则,即债权转让必须债权人通知债务人之后对债务人才生效。(3)
债务人同意原则,即债权转让须经债务人同意才能对债务人生效。我国《民法通则》采债务人同
意原则,而《合同法》改用通知原则,合同法颁布在后,故适用合同法判断该题。债权转让采用通
知原则,未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力。因此,该题判断表述正确。
36.【难度】★★
【考点】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的承担。
【答案】×。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民法通则》第
16条),监护人没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在学校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单
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民法通则意见》第164条),学校无过错,不承担
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李某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要承担责任;学校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
方承担责任。本题判断错误。
37.【难度】★★
【考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产生和消灭。
【答案】V。
【解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
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本题判断正确。
38.【难度】★
【考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关系。
【答案】×。
【解析】民事权利能力是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请求他
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两者在性质、取得依据和内容方面都有所不同。“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是指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所有自然人自出生开始
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一切民事权利”既包括民法规定的观念上的权利.也包括通过主体的行
为直接取得的权利。民事主体若通过自己的行为直接取得民事权利.还需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
为能力,并不是“当然同时享有一切民事权利”。因此,本题混淆了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的
关系,故答案是错误的。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156页

版  次:第1版

开  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加载页面用时:93.7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