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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募基金立法问题研究


中国私募基金立法问题研究

作  者:陈向聪 著

出 版 社: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年05月

定  价:23.00

I S B N :9787010079547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经济法    

标  签:基金  个人理财  管理  金融法  经济法  证券法  法律  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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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研究方法
  1.历史研究方法。一切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的过程,每一种现象都有其产生和发展的内在合理性,因此,对私募基金进行历史研究是最合乎科学的方法之一。本书试图通过研究美国、英国、日本私募基金的发展,为中国私募制度的建立寻找基点。同时本书还立足于中国的现实国情,对私募基金发展的历史及法律地位进行研究,概括出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条文的演变及完善。
  2.比较分析方法。这种方法的特点是通过把一国私募基金的制度与另一国私募基金制度进行比较,通过比较其共性与个性,来揭示私募基金制度的本质,进而为我国建立科学的私募发行制度寻找制度化的途径。本书综合参考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在吸纳相关学科研究成果基础上,寻找构建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的思路。
  3.实证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指在研究过程中不对法学现象进行价值判断,只回答诸如“是什么”、“为什么”等这样的问题,是对现象在抽象意义上的描述及对现象之间联系的把握。本书的研究对象是实践性极强的问题,所以实证研究的方法成为本书主要的研究方法,本书中来自社会实践部门的一些实证研究资料被穿插采用,为其规则取舍和制度演进提供某种解释。
  4.规范的研究方法。规范研究则是在对法律现象的研究中加入自己的价值判断,回答诸如“最好是什么”、“应该是什么”等问题。这时的价值判断往往是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当时或作者的价值判断进一步展开。本书对私募基金立法的建议等都是规范研究方法的运用。

TOP作者简介

陈向聪,女,福建省福州市人。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获硕士学位。现任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政法院校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证券法研究会理事,兼职律师。主要从事经济法与金融法的教学与研究。曾参编《合同法理论与实务》、《金融法理论与实务3》、《经济法概论》及《谁是资源环境的罪人》多部著作,合编著《信托法》教材,著有《信托法律制度研究》,主持省部级课题三项,在《国际金融研究》,《保险研究》等公开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三十多篇。研究成果多次在全国性学术研讨会优秀论文评选中获一等奖。

TOP目录

前言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
四、创新与需要继续研究
第一章 私募基金概述
第一节 私募基金概念与特征
一、私募基金概念阐释
二、私募基金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 私募基金的主要分类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二、信托型私募基金、公司型私募基金和合伙型私募基金
三、开放式私募基金、半开放式私募基金和封闭式私募基金
第三节 私募基金与相关概念辨析
一、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
二、私募基金与定向募集
三、私募基金与委托理财
四、私募基金与资产管理
五、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非法基金、地下基金

第二章 私募基金在国外的产生发展及其立法监管
第一节 私募基金在国外的产生发展
一、私募基金在国外的产生发展概况
二、私募基金在国外迅速发展的原因分析
三、国外私募基金对社会经济的作用
第二节 国外私募基金立法及其监管
一、美国私募基金的立法与监管
二、英国私募基金的立法与监管
三、日本私募基金的立法与监管
四、国外私募基金立法与监管评述及启示

第三章 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及其立法思考
第一节 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状况分析
一、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状况分析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第二节 我国私募基金法律环境分析与评价
一、我国私募基金法律环境分析
二、我国私募基金法律环境评价
第三节 加强我国私募基金立法的思考
一、加强我国私募基金立法的意义
二、我国私募基金规范化发展的立法与监管基本思路

第四章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立法研究
第一节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及其选择
一、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含义
二、私募基金组织形式选择的考量因素
三、不同国家和地区私募基金组织形式选择
第二节 公司型私募基金
一、公司概述
二、公司型私募基金
三、公司型私募基金的优势与劣势分析
第三节 信托型私募基金
一、信托概述
二、信托型私募基金
三、信托型私募基金的优劣势分析
第四节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
一、有限合伙概述
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
三、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优劣势分析
第五节 我国私募基金组织形式制度考察与我国立法完善
一、我国私募基金组织形式
二、我国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法律基础
三、我国现行立法相对于私募基金组织的不足与完善

第五章 私募基金设立立法问题研究
第一节 私募基金的设立主体
一、基金发起人概述
二、关于发起人是否是基金关系主体的探讨
三、私募基金立法有必要对发起人作出规定
四、私募基金发起人的立法构建
第二节 私募基金设立的条件
一、现行法律关于私募基金设立条件的规定
二、私募基金成功运作的条件与设立条件的构建
第三节 私募基金设立的审核制度及报送的文件
一、基金设立的审核制度比较
二、我国私募基金审核制的选择
三、私募基金报备的文件及立法规范

第六章 私募基金募集立法问题研究
第一节 私募发行的认定标准
一、美国证券私募发行的认定标准
二、日本私募发行的认定标准
三、我国台湾地区证券私募发行的认定标准
四、确立中国证券私募发行认定标准的基本思路
第二节 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
一、不同国家和地区私募基金募集对象的立法
二、我国对私募基金募集对象的立法现状
三、完善我国私募基金募集对象的立法建议
第三节 私募基金募集的豁免审核
一、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概述
二、不同国家和地区私募基金的豁免制度
三、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四、我国私募基金募集豁免审核制的构建
第四节 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
一、不同国家和地区私募基金募集方式的规定
二、我国私募基金募集方式的构建
第五节 私募基金募集的信息披露
一、美国私募基金募集的信息披露制度
二、我国台湾地区私募基金募集信息披露的规定
三、我国私募基金募集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
第六节 私募基金的转售限制
一、私募证券转售限制的必要性及制度构建的双重诉求
二、美国私募证券转售限制制度
三、我国台湾地区私募有价证券转售限制制度
四、我国私募基金转售限制制度的构建

第七章 私募基金资产保管与运作立法问题研究
第一节 私募基金资产的保管
一、私募基金资产保管概述
二、保管合同的法律性质及保管人的法律地位
三、私募基金资产保管的立法问题与建议
第二节 私募基金投资运作立法规范
一、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向和范围的立法策略
二、私募基金的投资限制与立法建议
三、私募基金经理人的激励约束机制
四、私募基金运作中信息披露的规制
五、我国私募基金开放程度的选择与立法建议

第八章 私募基金监管立法问题研究
第一节 私募基金监管概述
一、私募基金监管的概念
二、我国私募基金监管现状
第二节 私募基金监管目标与原则的确立
一、私募基金监管的目标
二、私募基金监管的原则
第三节 私募基金监管体制的选择
一、基金监管体制的概念
二、基金三种监管体制的比较分析
三、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体制的立法选择
第四节 私募基金监管的主体与内容
一、私募基金监管的主体
二、私募基金监管的内容
主要参考文献

TOP书摘

早期的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最大障碍在于缺乏资金。私募股权基金的特点决定了公众资本很难成为其主要资金来源,需要依赖于私人资本或者金融机构投资。美国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放松对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限制,允许养老基金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英国也在70年代开始允许银行等金融机构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欧洲各国也相继放松管制,允许银行和保险公司进入这个领域。这成为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一个重要动力。
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另外一个重要动力在于有限合伙制的出现带来的税收处理方式的改变。有限合伙制的出现不仅方便了投资者以不同的组织形式进行联合投资,而且使得投资者可以在享受税收优惠前提下,承担有限的风险。由此产生了大量的以有限合伙形式存在的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一个成熟的产业出现是在20世纪80年代。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大型并购基金(如KKR)的出现,为投资者提供了高额回报,使得私募股权基金的内涵得到延伸。根据美国风险投资协会(NVCA)定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范畴涵盖所有为企业提供长期股权资本的私募基金,包括天使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基金、收购基金、夹层债券基金、过桥基金等,并已逐渐扩展到公司上市后股权、不良债权基金和不动产基金。 20世纪90年代是一个低通胀时期,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债券和优先股等)的收益率相对较低,大量金融机构的投资进入绝对高收益率的私募股权基金领域。这一时期是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高峰时期,也是创业投资的高峰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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