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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治理视域的治安承包


契约治理视域的治安承包

作  者:邹东升

出 版 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丛 书:二十一世纪法学热点系列

出版时间:2009年06月

定  价:25.00

I S B N :9787510200908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学理论与研究    

标  签:公安工作  国家行政管理  中国政治  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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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契约治理视域的治安承包》运用管理学、法学、治安学和经济学的学科知识、文献研究与比较研究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契约治理视域的安全服务私有化与治安承包进行了阐释和研究。 全书共分十章,内容包括:西方的私人警务,治安服务的机制选择与契约型治理,我国保安服务业的机遇与挑战,治安承包概述,治安承包的理论分析,我国的治安承包实践,产出绩效与多维均衡,治安承包的法律争议,治安承包合同的困局与消解,完善治安承包的路径选择。

TOP作者简介

邹东升,四川通江人,法学硕士。现为西南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稳定与危机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行政管理学专业硕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在读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共管理、公共政策和行政法治。曾参与数项国家级研究项目和多部著作的撰写,主持省部级研究课题5项,23篇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CSSCI)收录,部分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转载。2006年曾获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年会优秀论文一等奖,并当选重庆市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2007—2008年公派访学美国一年;2008年入选重庆市行政管理学学科带头入后备入选。

TOP目录

前言
第一章 西方的私人警务
一、民间治安力量的“警察”
(一)非官方的“警察”
(二)私人警察的历史传统
二、私人警务的含义
(一)私人警务的概念及其渊源
(二)私人警务与相关概念
三、私人警务的发展与兴起
(一)私人警务的发展状况
(二)私人警务兴起的思想基础及现实原因
四、私人警察的作用及其与公共警察的关系
(一)私人警察的作用
(二)私人警察与公共警察的关系

第二章 治安服务的机制选择与契约型治理
一、治安服务与新契约主义治理
(一)治安服务的含义
(二)治安服务的属性
(三)治理与善治
(四)新契约主义治理模式
二、治安服务的机制选择
(一)政府机制
(二)市场机制
(三)志愿机制
三、公共治安的契约型治理
(一)社会治安契约型治理的历史沿革
(二)职业化治安契约型治理模式:保安服务
(三)非职业化治安契约型治理模式:治安承包
(四)保险化治安契约型治理模式:治安保险
(五)私密化治安契约型治理模式:私人侦探
四、公共治安社会化
(一)公共治安社会化概述
(二)西方治安社会化实践
(三)我国治安社会化实践
(四)基本治安服务均等化与治安服务多样化
五、社会治安与社会资本
(一)社会治安与社会资本的关系
(二)善用社会资本维护社会治安

第三章 我国保安服务业的机遇与挑战
一、我国保安服务业的发展
(一)初创阶段
(二)发展阶段
(三)成果显著
(四)潜力巨大
二、我国保安服务业面临的问题
(一)开放程度不够
(二)保安监管盲区
(三)企业管理缺陷
(四)保安流失严重
(五)服务范围狭窄
三、我国保安服务业的改革与立法
(一)打破垄断
(二)打造品牌
(三)规范管理
(四)市场化运作
(五)健全保安业协会
(六)加强立法

第四章 治安承包概述
一、治安、治安承包及相关术语
(一)治安与相关术语
(二)治安承包与相关术语
二、推行治安承包的现实背景
(一)转型社会中的严峻治安状况
(二)风险社会的治安需求多样化
(三)警力严重不足
(四)治安财政压力
三、治安承包的特征
(一)岗位职业化
(二)报酬货币化
(三)责任契约化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改革中的治安承包
(一)符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群防群治原则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市场化、社会化的新探索
(三)有助于利用社会人力资源改善治安综合治理

第五章 治安承包的理论分析
一、治安承包的理论研究背景
(一)新公共管理运动
(二)现代西方警务改革
(三)治安承包本土化
二、治安承包的理论依据
(一)公共产品理论
(二)公共选择理论
(三)委托代理理论
(四)多中心治理理论
(五)社会资本理论
(六)私人执法理论
(七)无增长改善理论

第六章 我国的治安承包实践
一、治安承包的产生环境
(一)社会发展视野下的制度变迁
(二)公共治安供求失衡的时代变革
二、治安承包制的实践
(一)治安承包的现状
(二)治安承包的类型

第七章 产出绩效与多维均衡
一、治安承包的产出绩效
(一)治安承包的经济绩效
(二)治安承包的效率绩效
(三)治安承包的效益绩效
二、多维的理性均衡
(一)政府与市场的抉择
(二)公益与私益的权衡
(三)责任与利益的博弈
(四)公权与私权的均衡
(五)规则与结果的公平

第八章 治安承包的法律争议
一、承包的正当性
(一)合法抑或非法
(二)自发性公民权利诉求
二、承包内容的范围
(一)治安防范承包
(二)治安管理承包
三、承包对象的选择
(一)民警作为承包人
(二)承包组织性质可能非法
四、承包协议的性质
(一)民事合同
(二)行政合同
五、承包合同的签约主体
(一)祛除治安巡防的治安防范承包合同
(二)治安管理承包合同与治安巡防承包合同
六、承包双方的角色定位
(一)公安机关的角色定位
(二)行政权和自治权的关系
(三)治安承包方的角色定位
七、承包经费的来源与使用
(一)政府购买抑或经费自筹
(二)付费使用是否公平

第九章 治安承包合同的困局与消解
一、合同谈判
(一)谈判困境产生的原因
(二)困境之合同权利与义务失衡
二、承包方准入资格与上岗条件
(一)承包方的准入资格
(二)承包方的上岗条件
三、招标与考核
(一)招标中的风险
(二)承包考核制度
四、承包标底设定
五、承包合同终止
(一)合同关系终止的原因困境
(二)合同关系终止的过程困境

第十章 完善治安承包的路径选择
一、拓展治安承包的制度空间
二、树立公安机关的“掌舵型”权威
(一)摆正公安机关的“掌舵”位置
(二)树立“顾客导向”的服务意识
(三)保持公安机关的法定权威
三、健全安全服务市场化的规制
(一)赋予必要的政策和法律扶持
(二)建构相关的市场运行规范
四、走向多元合作治理
参考文献

TOP书摘

插图:


1.纯粹的公共治安服务
要判断一种物品是不是公共物品,可以从两个标准加以区分,即消费的非竞争性和获益的非排他性。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是指某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不排斥和不妨碍他人同时享用,也不会因此减少他人消费该种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而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是指因为技术原因或者成本原因无法将那些“搭便车者”排除受益范围之外。例如报警服务、119火警服务、警察的治安巡逻、对危险物品的管理、对公共场所与特种行业的监督检查,这些活动为所有人所需要,有利于所有人的生活,破案的外部效应为所有人共享,其生产具有很高甚至无法计量的私人交易成本,所以都属于绝对的公共产品。
2.可私有化的治安服务
凡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产品是私人产品。比如保安公司为特定企事业单位提供的治安服务就是典型的可私有化的治安服务。由于它只对付费企业提供,同一单位的治安服务只能被付费企业所享受,当付费企业扩大消费内容时,将带来治安服务生产成本的增加,它具有消费的竞争性;保安公司与接受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以契约形式将服务内容与服务价格确定下来,清晰地确定了治安服务的交易成本与服务边界,排除了对未付费企业的治安服务,在技术上用适当的成本排除了“搭便车者”。可私有化的治安服务是进行治安服务市场化改革的基础。
3.可社会化的治安服务
还有一类治安服务,它们的性质介于标准的公共产品与纯粹的私人产品之间。比如居民小区的治安服务,在出现拥挤效应之前,它是标准的公共产品,因为新增居民的边际成本为零;但是在出现拥挤效应之后,新增加居民就会给原有的居民带来负效用,因此这种治安服务可以说是一种局部公共服务,又可以理解为布坎南等学者所称的“俱乐部物品”。这类治安服务的提供,有利于全社会范围内的和谐稳定,但是在消费上,它是有排他性的。再比如沿街商户为了增强安全防范能力而开展的治安巡逻等治安服务。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276 页

版  次:第1版

开  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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