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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犯罪疑难问题解析


金融证券犯罪疑难问题解析

作  者:陈辐宽

出 版 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丛 书:检察实务专家指导丛书

出版时间:2009年06月

定  价:42.00

I S B N :9787510200823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经济法    

标  签:经济法  破坏经济秩序罪  刑法  证券法  金融法  法律  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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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检察实务专家指导丛书》是一套将上海市检察院、分院、基层院在司法实践方面的优势与复旦大学法学院在法学理论研究方面的优势相结合,追求实践为理论提供实证研究对象、理论为实践释疑解惑,实现两者良性互动的丛书。《金融证券犯罪疑难问题解析》通过汇集全国特别是上海检察实务中遇到的重点、疑点和难点问题,结合案例,由法学理论专家和检察实务专家以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对金融证券犯罪疑难问题逐个分析解答,论述客观,依据充分,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以厘清认识中的误区,排解实务人员的困惑,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TOP作者简介

陈辐宽,1965年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西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现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曾长期从事刑事侦查工作,合著《疑难凶杀案件研析》,在《法学》、《政治与法律》等核心刊物发表学术文章多篇。作为课题组组长,承担并完成了《人民监督员制度与检察办案制度衔接机制若干问题研究》等重点调研课题,调研文章在上海检察机关检察理论研究成果评比中多次获奖。

TOP目录

《检察实务专家指导丛书》总序
一、证券领域的相关犯罪
1.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理论与实务难点分析
[主案例]
朱某操纵证券市场案
[辅助案例]
宁某等操纵交易价格案
2.证券公司非法委托理财行为的性质及刑事责任的认定
[主案例]
甲证券公司、彭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3.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行为中的合同诈骗犯罪实例研究
[主案例]
邱某等合同诈骗案
[辅助案例]
周某某等合同诈骗案
4.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理解和实践——从首例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谈起
[主案例]
张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

二、银行领域的相关犯罪
5.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利用金融票据实施诈骗行为的认定
[主案例]
李某等职务侵占案
6.券商非法融资行为的定性分析——兼论刑事司法认定券商非法融资行为性质的演进
[主案例]
张某等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
赵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挪用资金案
7.担保贷款中诈骗行为的刑事责任区分
[主案例]
陈某某贷款诈骗案
[辅助案例]
柯某某等贷款诈骗案
8.贷款诈骗案件中罪与非罪的认定——兼论不法经济活动的刑法介入度
[主案例]
张某等贷款诈骗案
文某某贷款诈骗案
[辅助案例]
朱某某贷款诈骗案
张某某贷款诈骗案
9.网上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性分析
[主案例]
冯某某等信用卡诈骗案
[辅助案例]
曹某信用卡诈骗案
10.银行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主案例]
徐某等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
[辅助案例]
杨某某等贪污案
11.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骗取银行承兑行为的定性分析
[主案例]
于某等票据诈骗案
[辅助案例]
李某合同诈骗案
12.信用证诈骗罪主观要件的认定——兼谈经济犯罪中刑法的二次调整
[主案例]
董某信用证诈骗案
[辅助案例]
A公司、张某合同诈骗案
1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当如何认定
[主案例]
张某等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三、非法经营金融产品的相关犯罪
14.非法出售未上市公司股权(股票)案件的性质及刑事责任界定
[主案例]
潘某等集资诈骗、非法经营案
15.民间发放房屋抵押贷款并将贷款向社会公众出售的行为如何定性
[主案例]
孙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6.非法经营金融期货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分析——从联泰案谈地下金融期货市场的刑法规制
[主案例]
联泰公司、王某等非法经营案
17.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分析
[主案例]
王某某等非法经营案
18.非法经营外汇业务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分析
[主案例]
帝某某等非法经营案

四、其他金融犯罪
19.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司法认定
[主案例]
杜某某持有、使用假币案
[辅助案例]
周某某等持有假币案
20.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及异同
[主案例]
陈某等集资诈骗案
[辅助案例]
冯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张某、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1.保险领域经济犯罪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分析
[主案例]
邵某保险诈骗案
[辅助案例]
徐某合同诈骗案
22.金融犯罪中如何认定单位犯罪主体
[主案例]
奥华投资等公司、张某等合同诈骗案
[辅助案例]
陈某合同诈骗、票据诈骗案
张某合同诈骗案
董某信用证诈骗案
后记

TOP书摘

2.背信运用受托资产罪具有独立的存在价值
(1)前述已经分析了背信运用受托资产罪在其行为特征上与挪用类犯罪较类似。但是这并不意味背信运用受托资产罪与挪用类犯罪就是完全重合的。这是因为:
第一,背信运用受托资产罪的主体是“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而挪用类犯罪的主体是个人。前者是单位犯罪,后者是个人犯罪。因此也就有了部分学者“这一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拟对原有刑法中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单位构成的规定作修正”的感慨。
第二,从犯罪对象来看,一方面,背信运用受托资产罪的犯罪对象并不囿于资金,同时囊括了债券、股票等各类财产;另一方面,该罪仅能针对客户的财产实施,而侵犯金融机构自身财产的行为不可能关涉该罪。这都决定了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涵盖背信运用受托资产罪是不合适的。③
第三,从行为方式来看,“擅自运用”与“挪用”的范围也并不相同。“运用”的文字内涵显然要比“挪用”来得更为宽泛。举例来说,如果证券公司在没有得到客户授权的情况下,以客户名义卖出股票,但是卖出所获资金仍然保留在客户资金账户中未作他用。这一行为若以“挪用”定性显然较为牵强,但却是明显的对于客户资产的“擅自运用”。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316 页

版  次:第1版

开  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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