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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案例解读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案例解读本

作  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丛 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案例解读本

出版时间:2009年04月

定  价:8.00

I S B N :9787503694400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经济法    

标  签:法律普及读物  经济案例  司法案例  司法案例与司法解释  法律法规  经济法  综合  土地法  法律  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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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显著增强,运用法律处理日常事务的需求也越来越普遍。但是,对于一般读者而言法律本身的专业术语过于艰深,学法的难度很大。为了便于读者学法用法,我们在编辑出版法律注释本的基础上,组织力量编写了这套案例解读本。本系列旨在通过具体案例,说明法律规定的具体内涵。这套书具有如下特点:
(1)针对性。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所规范的法律行为,选择与此相关的案例,进行解说。
(2)通俗性。本书所选案例,紧扣条文的内容,对案例的解析,其语言力求通俗易懂,便于理解。
(3)延展性。为便于读者对法律法规之间的连续性有所了解,在条文后边还附有关联法规的目录或者条文,读者可以方便地查寻和运用。

TOP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及承包方式
第四条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案例1]家庭承包地不能作抵押
第五条承包权的主体及承包权的保护
[案例2]“倒插门”也有权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第六条对农村妇女承包权的保护
[案例3]妇女出嫁不出村,也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土地资源的保护
[案例4]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九条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案例5]行政机关处理家庭承包纠纷的职权范围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发包主体
[案例6]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村委会无权发包
第十三条发包方的权利
第十四条发包方的义务
[案例7]承包土地被毁,村民状告村委会获法院支持
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主体
第十六条承包方的权利
[案例8]不得以经营自主权为由不履行协议
[案例9]离婚妇女单人户享有征地补偿款
第十七条承包方的义务
[案例10]农户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八条土地承包的原则
[案例11]三分之二多数人同意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
第十九条土地承包的程序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承包期限
[案例12]家庭承包中,没有约定承包期限的怎么处理
第二十一条承包合同
[案例13]恶意串通承包土地,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的生效
第二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
第二十四条承包合同的稳定性
[案例14]两村合并,承包合同依旧有效
第二十五条严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干涉农村土地承包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承包地的交回和收回
[案例15]奖励性“农转非”后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权
[案例16]迁入未设区的市,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案例17]约定违反法律,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承包地的调整
[案例18]不得因家庭成员的死亡调整承包地
[案例19]土地调整要走批准程序
第二十八条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
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处理
[案例20]口头放弃承包地,之后反悔如何处理
第三十条妇女婚姻关系的变动对土地承包的影响
[案例21]农村改嫁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
第三十一条土地承包权的继承
[案例2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可以继承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案例23]转包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妻诉夫承包合同无效获支持
第三十四条[承包方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
[案例24]夫妻离婚后,无权处分的一方将土地承包权流转出去的无效
第三十五条发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变更承包合同
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益
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案例25]承包地转让必须经过发包方同意
[案例26]承包合同转让时未经发包人同意但发包人接受受让人履行的,转让行为有效
[案例27]未签订书面协议不影响互换行为的效力
第三十八条变更登记
[案例28]土地流转能登记的最好登记
[案例29]村委会擅自流转承包地的,登记无效
第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与出租
第四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
[案例30]换地20年起纠纷,法院判决仍有效
第四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案例3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转让和代耕的区别
第四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成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股份-
第四十三条提高地力的补偿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四条“四荒”地的承包
第四十五条“四荒”地的承包合同
第四十六条“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方式
第四十七条对“四荒”地承包的优先权
第四十八条对“四荒”地的发包程序
[案例32]发包方发包不经法定程序,二百村民状告村委会胜诉
第四十九条对“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案例33]“四荒”地必须经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才能流转
第五十条对“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附录

TOP书摘

第五条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第六条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人的,应予支持。
第七条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第八条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96

版  次:第1版

开  本:大32开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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