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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案例解读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案例解读本

作  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丛 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案例解读本

出版时间:2009年05月

定  价:15.00

I S B N :9787503695117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条/案例/工具书    

标  签:法律普及读物  诉讼案例  司法案例  司法案例与司法解释  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  诉讼法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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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显著增强,运用法律处理日常事务的需求也越来越普遍。但是,对于一般读者而言,法律本身的专业术语过于艰深,学法的难度很大。为了便于读者学法用法,我们在编辑出版法律注释本的基础上,组织力量编写了这套案例解读本。本系列旨在通过具体案例,说明法律规定的具体内涵。这套书具有如下特点:
(1)针对性。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所规范的法律行为,选择与此相关的案例,进行解说。
(2)通俗性。本书所选案例,紧扣条文的内容,对案例进行解析,其语言力求通俗易懂,便于理解。
(3)延展性。为便于读者对法律、法规之间的连续性有所了解,在条文后边还附有关联法规的目录或者条文,读者可以方便地查阅和运用。

TOP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第二条立法目的
第三条适用范围
[案例1]甲某等人诉乙饭店违法悬挂国旗
第四条空间效力
第五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第六条独立审判原则
第七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八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九条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案例2]法院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合法原则
第十条审判制度
[案例3]合议庭的组成
[案例4]回避制度
[案例5]公开审判制度
[案例6]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平等使用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二条辩论原则
[案例7]当事人辩论权的保护
第十三条处分原则
[案例8]当事人的处分权范围
[案例9]对诉讼权利的处分
第十四条检察监督原则
第十五条支持起诉原则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十七条地方变通或补充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10]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ll]简单涉外案件仍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12]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中院审理
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一般地域管辖
[案例l3]自然人住所地的确定
[案例l4]法人住所地的确认
第二十三条例外规定
[案例l5]对下落不明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案例l6]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案例l7]双方均被监禁或劳教时的管辖
第二十四条特殊地域管辖
[案例l8]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合同纠纷的管辖
[案例l9]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五条协议管辖
[案例20]协议管辖的有效要件
第二十六条保险纠纷管辖
第二十七条票据纠纷管辖
第二十八条运输纠纷管辖
第二十九条侵权行为管辖
[案例21]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案例22]侵权行为地的确定
第三十条交通事故管辖
第三十一条海损事故管辖
第三十二条海难救助管辖
第三十三条共同海损管辖
第三十四条专属管辖
[案例23]不动产纠纷案件的管辖
[案例24]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的管辖
第三十五条选择管辖
[案例25]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
[案例26]法院立案后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处理
[案例27]移送管辖只能进行一次
[案例28]管辖恒定原则
第三十七条指定管辖
[案例29]地震致法院无法审判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案例30]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
第三十八条管辖权异议
[案例31]管辖权异议的提出
第三十九条管辖转移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一审审判组织
[案例32]陪审员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二、重、再审审判组织
[案例33]重审案件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二条审判长
第四十三条评议原则
[案例34]案件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义务
第四章 回避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六章 证据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八章 调解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十二章 诉讼费用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三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 管辖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 财产保全
第二十七章 仲裁
第二十八章 司法协助
附录

TOP书摘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10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甲某于2006年6月10日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称,被告乙某于2002年11月租用其房屋两间,每月租金400元,租期三年。现租期已过,甲某多次要求乙某搬出,收回房屋自用,而乙某以还未找到房屋为由拒不搬出。A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甲某,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让其到区人民法院起诉。甲某想不通,认为市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水平高,更能公正审理案件,而区法院的审判员水平不高,不愿去区法院起诉。
本案涉及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叔限。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级别管辖是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案件的范围。级别管辖的确定主要是以案件的性质、影响和大小为标准。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四级,这四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审理一定范围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但由于它们各自的职能分工不同,所担负的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任务也就不同。基层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就是审理一审案件,因此,《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民事案件,不属于法律的例外规定,故应由区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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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208

版  次:第1版

开  本:大32开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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