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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司法考试精神和体系;民法62专题


2008司法考试精神和体系;民法62专题

作  者:张通宝 主编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丛 书:2008司法考试精神和体系

出版时间:2008年02月

定  价:45.00

I S B N :9787503681004

所属分类: 教育学习  >  考试  >  司法考试    

标  签:法律法规  法律  综合  司法考试  法律考试  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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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一、本书主要特点  1.从精神和体系人手,促进考点融会贯通。  本书分为《民法62专题》、《刑法50专题》、《诉讼法48专题》、《商经法、国际法学51专题》、《行政法,理论法学、司法制度58专题》五个部分,每一部分从精神和体系人手,首先,总结分析部门法精神,揭示部门法知识的基本特性,展现部门法考点知识的内在精神与实质,帮助大家在学习前就深刻把握部门法整体的知识本质和学习要领。其次,构建部门法知识体系,构建每一专题的知识体系,让一个一个考点串起来形成考点知识的面,让一个一个考点知识面串起来形成考点知识的立方体,展现部门法考点知识外在发展脉络,彼此紧密相连,相互融会贯通,提高大家对考点的举一反三、综合分析能力。   2.揭示考点、分解考点、突破考点。 ’   本书不是停留在事无巨细全面讲解的层面,其宗旨是打造一套高效的提高强化用书,核心是以近5年的司法考试考查特点为中心,对考点进行精炼提纯深化。首先是突出考点,明确无误地告诉大家,部门法中最重点的知识是什么,让考点昭然若揭;其次是分解考点,尤其对考点知识的本质内涵予以深刻点明,对难点予以分解透析,做到直击考点精髓、难点不再难;最后是突破考点,根据司法考试考查方向和考查模式,加强考点问的联系对比和区分,让大家对考点不仅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 3.历年真题和典型案例助阵,全方位推进考点训练。 首先,每一专题的讲解均由一道近5年的历年真题引领,以考试为中心,检验大家对专题考点的掌握程度,启发大家对专题考点的深层思考;其次,在每一专题的讲解中,围绕考点,设计连环案例,环环相扣、步步追问,加强考点理解,深入考点训练;第三,每一专题案例的最后再安排一道近5年的历年真题,凸显考试特点,再次对考点进行实战强化和总结。 4.归纳重点法条,强化考点的多层次理解与记忆。 在每一专题的最后,特别设计了一个重点法条归纳,挑拣出部门法的重点法条,与前面的考点讲解训练互相印证,理论和实践结合,考点知识和法律规定结合,再次加强考点理解记忆,促进全面提高。

TOP目录

民法的精神
民法的体系
总论
 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事件和行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原因
 自然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一
 法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二
 物、行为、智力成果——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民事行为辨析
 有效民事行为
 附条件、附期限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代理制度
分论
第一部分 人身权
 人格权与身份权
 结婚和离婚
 夫妻财产的归属
 继承权辨析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
第二部分 物权法
第三部分 担保法
第四部分 债权总则与法定之债
第五部分 合同法
第六部分 知识产权法
附则

TOP书摘

民法的精神
 民法是市民法、私法,其是与公法严格相区别的,它的适用对象、调整范围、指导原则等都与公法截然不同。在调整对象方面,民法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以人身和财产为内容。在具体的调整过程中,民法以充分尊重主体的意思A治为前提,以始终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为信念,以公平合理权衡得失为尺度,以全面适当履行权利义务关系为根本。
民法是一部人身与财产法。在平等主体的人身方面,不管是普通的人格权、身份权,还是与之相关的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监护关系、收养关系等,民法均予以调整;在平等主体的财产方面,不论是静态的物权关系,还是动态的债权关系,民法均予以规范。民法是一部意思A治法。当事人的意思直接决定着他是否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以什么样的方式参与,和什么样的人参与,参与的程度如何等,任何人(包括国家、单位、其他组织等)均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强迫,否则,该行为要么无效,要么可变更可撤销。民法是一部诚实信用法。它不仅要以整个社会的诚实信用为基础,更要仰赖当事人始终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不诚实会导致欺诈,不信用会导致违约,这些会造成当事人人力、财力的浪费,与社会发展奉行的经济、效益精神相违背,民法予以反对,并要求不诚实不信用者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是一部公平交易法。不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是一致的,还是存在冲突,从共生共存和谐发展的角度出发,民法倡导公平原则,否定乘人之危,规范重大误解,确立公平责任原则,肯定情事变更等,这些都有助于形成公平合理的交易关系。
从内容上看,民法主要表现为三大特点,即以民事法律关系为主线,以民事权利义务为核心,以民事责任为补充。
首先,民法以民事法律关系为主线。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是民法从书面的静态规定到现实发生法律调节作用的基础,缺少了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产生诱因(内容为民事法律事实),它解决的是什么原因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问题。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诱因集中于两种情形,其一是事件,其二是行为。二是构成要素,它解决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在结构上有哪几个组成部分的问题。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三个:其一是主体问题,即民事法律关系由什么样的人参与,它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二是客体问题,即民事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它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其三是内容问题,即民事法律关系所包含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它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两个部分。三是表现形式,它解决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以什么样的客观上可感知的样态表现出来的问题。民事法律关系的表现形式可以从两个角度理解:其一是静态形式,即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二是动态形式,即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或曰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等。每一个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都由这三方面的内容构成,缺一不可,而民法也就是在对诸如此类的一个个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过程中发挥作用的。
  ……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356

开  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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