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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放贷人法律:南非《国家信贷法》和《国家信贷管理规定》


最新放贷人法律:南非《国家信贷法》和《国家信贷管理规定》

作  者:刘萍,张韶华,孙天琦 译

译  者:刘萍

出 版 社: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年06月

定  价:38.00

I S B N :9787504950284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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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放贷人”通常被称为“放债人”、“财务公司”、“金融公司”、“信贷提供者”等,指不吸收公众存款,面向公众提供信贷服务的营利性机构或个人。无论发达国家(地区)还是发展中国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外,基本上都允许“只贷不存”的专业放贷活动,并制定法律予以规范。南非2005年《国家信贷法》以及2006年配套出台的《国家信贷管理规定》是国际上最新的放贷人立法,采用英美法系立法理念和立法框架,立法技术成熟先进,在国际上享有较高声誉。本书是这两部法律的中译本,展现了南非放贷人立法的全貌。

TOP作者简介

刘萍,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长。长期从事金融法律制度研究,多次主持国际重大研究课题,在《金融研究》等刊物上发表多篇文章。主持编写《中国住宅金融报告》、《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与监管》、《中小企业金融制度调查报告》、《中国西部开发金融制度调查报告》、《中国信贷人权利的法律保护》,出版专著《应账款担保融资创新与监管》等。张韶华法学硕士,金融学博士,现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长期从事经济、金融、法律问题交叉研究,在《金融研究》、《比较》等刊物上发表多篇文章。曾获中国人民银行重点课题一等奖、二等奖,陕西省金融学会第七次金融研究成果一等奖等。
孙天琦,经济学博士,现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组织结构理论与应用研究。近年来,在《经济研究》、《金融研究》、《中国金融》、《金融时报》等刊物上发表多篇文章。已出版《金融组织结构》、《中国西部经济金融发展:实证分析与案例研究》等专著。

TOP目录

第一部分 2005年《国家信贷法》
第一章 解释、目的和适用
第一节 解释
第二节 目的和适用
第三节 信贷协议种类

第二章 消费者信贷机构
第一节 国家信贷监管者
第二节 国家消费者裁判所
第三节 行政性事务
第四节 国家与各省的合作

第三章 消费信贷业的监管
第一节 登记要求、标准与程序
第二节 合规程序和撤销登记

第四章 消费信贷政策
第一节 消费者权利
第二节 保密性、个人信息和消费者信用记录
第三节 信贷营销准则
第四节 过度负债和鲁莽放贷

第五章 消费者信贷协议
第一节 非法协议和规定
第二节 信贷协议的披露、形式及效果
第三节 消费者义务、利率、收费
第四节 账务报表
第五节 信贷协议的变更
第六节 信贷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第六章 债的清收、偿还和让与
第一节 清收和偿还
第二节 财产转让
第三节 强制收回或判决执行的债务

第七章 执行外的争议解决
第一节 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节 申诉或申请
第三节 对申诉的非正式解决或调查
第四节 裁判所对申诉、申请和移交事项的审理
第五节 裁判所的令

第八章 强制执行
第一节 搜查
第二节 违法行为
第三节 其他事项

第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部分 2006年《国家信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法律的解释及适用性

第二章 登记要求、标准和程序
第一节 针对所有登记者的登记要求
第二节 登记的取消
第三节 债务顾问
第四节 合规程序

第三章 消费信贷政策
第一节 信用信息
第二节 消费者权利
第三节 信贷营销业务
第四节 过度负债、鲁莽放贷和债务咨询

第四章 消费信贷协议
第一节 协议前披露
第二节 信贷协议的形式

第五章 利息和费用
第一节 解释
第二节 一般规定
第三节 不同产品的适用利息
第四节 其他费用、成本和支出

第六章 争议解决

第七章 记录保存和注册
第一节 记录保存
第二节 注册记录

第八章 合规性和报告
第一节 注册的信贷提供者的合规性报告
第二节 债务顾问的合规性报告
第三节 征信局的合规性报告
第四节 保险人的定期摘要报告

第九章 过渡性规定

第十章 规定的表格
附录1规定的表格
附录2规定的费用

第三部分 其他规定
门槛的确定
对免费信用记录所规定的时间框架、申请规定和登记费用
确认、复查和清除消费者信用信息以及对2006年5月31日
《管理规定》(GNR489)的修订

TOP书摘

插图:


第二部分2006年《国家信贷管理规定》
第一章法律的解释及适用性定义
1.本管理规定所定义的名词与其表述在规定中具有相同含义:
“清算官员”:指经任命履行《非上市公司法》(1984年第69号)中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的人员。
“年度财务报表”:指特定登记注册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必须提供的年度财务报表。未依法规定递交年度财务报告的登记注册人必须遵守《非上市公司法》(1984年第69号)中要求递交年度财务报表的规定。
“审计人员”:指经任命履行《公司法》(1973年第61号)中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的人员。
“债务咨询”:指从事法律第86条规定的活动。
“债务顾问”:指在根据法律第44条登记注册并进行债务咨询活动的中立人员。
“送达”:除非另有规定,指通过人工、传真、电子邮件或挂号信方式,按照协议中选定的地址将文件送达给提议的受送达人。如无提议地址,则为受送达人的注册地址。如果要求通知或申请送达给国家消费者裁判所,应遵守裁判所的相关规定。如果要求通知或申请传达给国家信贷监管者,则按照其注册的地址,通过人工、传真、电子邮件或挂号信的形式传达。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275

版  次:1版

开  本:16开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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