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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案例分析


商法案例分析

作  者:林嘉 主编

出 版 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丛 书: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出版时间:2009年06月

定  价:35.00

I S B N :9787300107325

所属分类: 教育学习  >  教材  >  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人文社科  >  法律  >  商法/公司法/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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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近年,我国的商事立法、修法活动较为活跃,新修订了《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和《保险法》,重新制定了《企业破产法》。《商法案例分析》是为了配合商法的教学和科研而编著的,其立足于我国的商法实践,结合新法的理解与适用,对于一些典型的商法案例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
  本书共分为七章:第一章商法总论、第二章公司法、第三章证券法、第四章保险法、第五章票据法、第六章破产法、第七章海商法。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力求完整、全面地涵盖商法的实际适用,但是由于新法制定后,还有诸多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尚未出台,新法中确立的众多制度也还没有在实践中经受足够的检验,有一些问题是我们还没有看到的。

TOP目录

第一章 商法总论
第一节 商主体
本节重点法条
案例1合伙企业的效力问题
案例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二节 商行为
案例商事代理问题
第三节 商事登记
本节重点法条
案例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原欠款纠纷案
第四节 商业名称
本节重点法条
案例运动器具厂、大风俱乐部与大风厂商号与商标纠纷案
第五节 商业账簿
本节重点法条
案例商事账簿制作的会计监督

第二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设立和公司人格
本节重点法条
案例1公司登记与公司人格:威鹏化学工业公司供销经理部
诉宁丽日杂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
案例2公司设立出资:重庆金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重庆
长德娱乐餐饮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
案例3一人公司:赵某诉郭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4公司人格否认:曹某与恒润公司、何某买卖合同纠纷
第二节 股权与股权转让
本节重点法条
案例1股东身份认定:沈阿大与周云清、
韩美琴等股东身份确认之诉
案例2股东知情权:宁某与远大事务所纠纷
案例3股东会召集权:林伟山、黄平诉杨洪忠
股东会召集权纠纷案
案例4股东优先购买权:镇江汇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仪征化纤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袁海平股权转让案
案例5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梁金、丁茗、周卫平
诉王安保股权转让纠纷案
第三节 公司治理
本节重点法条
案例1股东会决议瑕疵:重庆大众糖果糕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案
案例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限制义务:
北京东方家园有限公司诉苏某案
案例3股东代表诉讼:林某与新概念公司纠纷案
第四节 公司的变动
本节重点法条
案例1公司分立:江西省某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诉宏达公司、
宏泰公司和宏天公司债务纠纷案
案例2公司解散:厦门市美奂工贸有限公司
诉欲望都市(厦门)餐饮有限公司、林某案

第三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发行
本节重点法条
一、证券发行的条件
案例内蒙古中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非法发行股票案
二、证券发行所需的文件
案例擅自改动配股说明书募集资金用途案
三、承销商在证券发行中应承担的义务
案例证券承销商未能保证发行人募集文件真实性案
第二节 证券交易
本节重点法条
一、证券上市
案例1红光实业骗取股票发行上市案
案例2国光瓷业被终止上市案
二、持续信息披露
案例1天目药业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案
案例2宏峰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年度报告案
三、证券交易
案例陈某非法买卖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票案
四、证券违法行为
案例1银广夏证券虚假陈述案
案例2陈建良内幕交易案
案例3汉唐证券操纵证券市场案
案例4闽发证券欺诈客户案
第三节 上市公司收购
本节重点法条
案例吉林敖东和延边公路上市收购程序违法案
第四节 证券主体制度
本节重点法条
案例1国泰君安深圳华发营业部超出营业范围经营证券案
案例2新基业公司允许客户保证金不足进行期货
交易和混码交易案
案例3期货公司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案
案例4恒丰期货欺诈客户案
案例5证券公司违规融资融券案
第五节 证券监管制度
本节重点法条
案例顾雏军市场禁入案,

第四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本节重点法条
一、保险利益原则
案例承租房屋退租案
二、损失补偿原则
案例1张某汽车超额投保案
案例2第三者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竞合案
三、近因原则
案例1冻伤水果索赔案
案例2张某跌倒后心律衰竭死亡案
四、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刘某宝马车超额保险案
第二节 保险合同总论
本节重点法条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案例何某意外死亡后保险合同主体纠纷案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案例1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争议案
案例2保险公司未履行说明义务案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案例李某擅自改动人身保险受益人案
四、保险合同的解除
案例保险公司强制要求内部职员退保案
五、保险合同的履行
案例1许某出险后迟延通知案
案例2冯某过期索赔案
六、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案例杨某保险合同歧义案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
第五章 票据法
第六章 破产法
第七章 海商法

TOP书摘

(1)申请的审查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企业破产法》第12条第l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基本程序可以概括为“申请一不受理一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5日)一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10日)”。
(2)裁定受理后破产宣告前,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
《企业破产法》第1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受理后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发现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其程序可以概括为:申请一受理一驳回(受理后宣告前)一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10日)。
3.裁定受理申请的程序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发现债务人具备《企业破产法》第2条所规定的破产原因时,即应在法定期限作出受理申请的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而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二)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的后果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如果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346

版  次:1版

开  本:16开

纸  张:胶版纸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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