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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作  者:应明,孙彦 著

出 版 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丛 书:知识产权专题研究书系

出版时间:2009年03月

定  价:35.00

I S B N :9787802474031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民法    

标  签: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  民法  法律  IT产业与文化  计算机与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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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内容提要
本书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介绍和讨论了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第一章首先介绍了国际社会对计算机软件保护制度的探索以及笔者对于建设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制度框架的建议,认为当前对于计算机软件应该以著作权法为基础,同时依靠专利、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法律对其实施综合保护。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别讨论了对计算机软件实施著作权保护、专利保护以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基础,具体讨论了著作权法在保护计算机软件时将遇到的专门问题、计算机程序的可专利性和作为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保护根据的企业保密管理制度的建设实务。第五章至第七章针对软件行业在计算机软件的研发、流通和使用实务中常常遇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介绍了国际知识产权界为合理处理这些问题所进行的探索和经验,包括在计算机软件的产品流通和权利转移中草拟许可证或合同的具体建议。
本书可供计算机软件行业、知识产权领域以及国际技术贸易等方面的从业人员以及高等院校有关专业师生参考使用。

TOP作者简介

应明,原电子工业部计算机与微电子发展研究中心(CCID)副主任兼总工程师,1995年退休,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985年开始从事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方面的研究工作。身为我国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工作组及软件保护法律起草小组的成员,是1991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主要执笔人,2000~2001年参加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1985年以来先后发表《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问题》等论文和研究报告70余篇。1991年出耀专著《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
孙彦,北京大学毕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软件联盟秘书长。多年来一直从事软件知识产权管理及保护的法律实务工作。曾在中文之星、连邦软件公司等多家软件企业从事软件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多次代理微软公司等国内外知名的软件企业进行维权诉讼。目前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北京律师协会电子商务与信息网络专业委员会委员。2006年入选《中国专业律师档案》知识产权专业律师。著有《软件企业版权保护手册》《案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案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TOP目录

第一章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第一节 国际社会为建立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所作的早期探索
第二节 对于建设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框架性思考

第二章 计算机软件版权的法律保护基础
第一节 保护版权的法律法规
第二节 版权保护制度的要点简述
第三节 计算机软件作为版权保护客体的特点
第四节 赋予计算机软件版权人专有权利的特点

第三章 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的法律保护基础
第一节 计算机程序发明创造的法律保护
第二节 专利保护制度的要点
第三节 计算机程序发明的可专利性在国外的发展
第四节 计算机程序发明的可专利性在我国的发展

第四章 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基础
第一节 计算机程序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第二节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要点
第三节 软件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第五章 计算机软件研发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一节 软件研发中的基本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第二节 计算机程序组织结构与处理流程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节 数据结构与算法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四节 计算机程序用户界面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五节 汉字编码输入方法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六章 计算机软件产品流通与权利转移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一节 计算机软件产品流通与权利转移中的基本知识产权问题
第二节 商业软件流通机制的形成及其应用的许可证
第三节 自由软件流通机制的发展及其应用的许可证
第四节 软件的权利转移及其应用的合同

第七章 计算机软件使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一节 软件的使用及其知识产权
第二节 计算机程序等信息在使用时的临时性存储引起的版权问题
第三节 最终用户使用计算机程序引起的版权问题
第四节 对软件进行反向工程引起的版权问题
后记

TOP书摘

5.计算机程序发明可专利性问题在美国发展过程中的消极排斥阶段
由上述可以看到,在1978年以前,对于计算机程序发明的可专利性,美国政府是消极排斥的。当时美国政府之所以消极排斥计算机程序发明的可专利性,最主要是因为以下两点。
(1)他们认为计算机程序属于智力活动步骤。
应该说,把计算机程序一概地看成智力活动步骤的认识是一种片面的理解。计算机程序确实可以是描述一种自然法则、自然现象或抽象思维的基本工具,当计算机程序被用于描述某种自然法则、自然现象或者抽象思维时,它们确实不具有可专利性。然而,它们也可以被用来描述一种既定方法的若干步骤或者一种既定装置的若干部件。当它们被这样使用时,其可专利性就未必应该排除了。
(2)他们认为美国专利商标局不具备审查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的条件。
计算机程序由一系列指令代码或者语句代码组成,其内容确实具有不直观性,不容易阅读和理解,直接对计算机程序本身进行专利三性的实质性审查,其困难是可以想像的。但是,知识产权界不少学者如Chisum、Maier等都表示:确定计算机程序发明是否具有可专利性应该是根据知识产权的基本法理而不是专利商标局的行政负担。

TOP插图


插图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441

版  次:1版

开  本:大32开

纸  张:胶版纸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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