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召开《著作权法》修订专家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作者:姜旭 时间:2012年10月24日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订阅《新出版日报》 分享到微博:收藏
微博评论
(点击图片 进入论坛)
10月18日,国家版权局在京举行《著作权法》修订专家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在会上就《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下称草案二稿)公开征求意见基本情况、社会各界对草案第二稿的意见和建议以及草案第三稿的主要调整和完善进行了说明和通报。
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等立法和司法部门的官员,以及修法专家委员会委员分别在会上就草案第三稿中涉及的著作权内容的增删改并、追续权制度、视听作品归属及二次获酬权、孤儿作品保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侵权责任及损害赔偿问题等多个重点问题进行了讨论。
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2012年7月6日,国家版权局通过国家版权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官方网站公布了草案二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同时,国家版权局办公厅致函国务院48家相关部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2年7月31日。
为全面深入听取各利益相关方的诉求和建议,在对草案二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根据修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柳斌杰和副组长阎晓宏同志的指示,国家版权局开展了定向征求意见工作,通过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方召集的会议,专门听取与修法热点和难点问题有关的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7至8月,国家版权局密集召开和参与了11次专题定向征求意见会,涉及的对象和领域包括“两会”代表和委员、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中国音像协会、中国期刊协会、古籍出版工作委员会、中国记协、中国广播电视版权委员会、电影产业界、软件和互联网业界、汉字字库产业界等。这些定向征求意见会涉及的主题包括作品定义和权利内容、美术作品追续权、孤儿作品、视听作品作者二次获酬权、职务作品、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著作权合同登记、技术保护措施、侵权责任等关键问题。通过面对面听取意见建议,深入了解行业产业的实际需求,兑现2011年7月13日修法工作启动时向社会各界承诺的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
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修法
据王自强介绍,截至2012年9月30日,国家版权局共收到社会各界关于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共217份,意见集中条款20余条。其中,国务院各相关部委及有关行政机关意见45份,各相关行业(出版业、广电组织、电影界、音像界、互联网及软件行业、教学科研单位等)意见59份,个人意见99份,外方意见共14份(美国和欧盟政府、美欧英日行业协会以及相关国际组织如美国商业软件联盟、英美出版商协会、国际唱片业协会、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等)。
与草案第一稿征求意见阶段相比,此次征集到的意见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意见数量明显减少,草案第一稿收到近1600份意见,而本次只有200多份;二是意见质量和专业水平明显提高,对草案第一稿的意见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简单的寥寥几行字,或者虽洋洋洒洒但不针对文本条款,而本次意见中很多显然是出自专业人士的手笔,直接指向具体的条款,有较强的阐述、说明和论证;三是意见的集中程度明显减弱,对草案第一稿的意见很大程度集中于录音法定许可和集体管理,本次意见虽然仍然相对集中,但是已经明显分散化,如集体管理的意见明显减少,关于追续权、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职务作品、保护期、广电播放作品法定许可、技术保护措施、计算机软件等的条款引起了各相关利益方的充分关注;四是媒体的关注度明显减弱,由于文艺明星的因素,草案第一稿引起了媒体的高度关注,本次虽然也具有一定影响力,但显然媒体已经不再炒作此事。
7月以来,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全力以赴跟踪了解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媒体的反映,特别是专业领域、相关组织、高校及研究学者的意见,并对各种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和分析研究。从整理的情况来看,社会各界对草案修改的四个特点即体例结构重大变化、权利内容普遍增加、授权机制和交易模式明显调整、保护水平显著提高,总体上比较认可,认为草案直接体现了数字时代下的版权保护要求,既保护作品创作又顾及产业发展,既防止市场垄断又反对权利滥用,基本平衡了各方利益。
(点击图片 进入论坛)
点击图片 查看详情
点击图片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