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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6月24日 来源: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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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国家版权局仍未对外发布任何关于《著作权法》草案修改的更新消息。此前5月中旬,国家版权局曾对外表示,将根据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专家委员会的建议进一步完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下称《修改草案》),并争取在5月底前完成修改并于6月初再次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就《修改草案》)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后,依法巨大争议。截至5月10日,国家版权局共收到社会各界关于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共1560份,涉及草案88个条款中的81个条款,只有7个条款未提出不同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2.457万条意见。这些意见如何处理,哪些得到采纳,未得采纳的原因是什么,目前尚无从知晓。与此同时,公众关于“部门利益法制化”的担忧仍在。
近年来,法律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在中央和地方的立法工作中都已经走上正轨,但公众意见是否得到认真对待却成为实践中的难题。
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在《立法法》中第三十五条有所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则更倾向于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将征求公众意见视为必经程序。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起草行政法规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才进入“常态化”。《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法律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暂行办法》明确行政法规草案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汇率和货币政策确定等不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外,原则上都应当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1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又发布了《关于部门规章草案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提到,各部门决定公布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同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集中公布,且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天。
不过,上述文件并没有明确立法者对公众意见的反馈机制,加之立法过程透明度有限,令人担心公开征求意见只是走过场,公众影响决策的实效堪忧。
以全国除港澳台外的31个省法制办公室网站为例,普遍存在的现象是:法规规章草案的公布失之粗陋,缺乏立法背景、立法必要性等附加信息;公民可以提交意见,但意见未必全部公开,相关意见是否采纳、理由为何,也缺乏合理的反馈;征求意见期限少于30天者甚众;就最终结果而言,很多法规规章接纳的意见只有几条,甚至为零。
就事实情况而言,相较于点击率较高的门户网站、社交网站等,立法机关网站知名度不高,互动性不强,是普遍存在的客观原因。相对“冷门”的法律法规草案受到“冷遇”,亦在情理之中。
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对立法草案网络公开征集意见的操作更显细致;而福建、青海省的法制办公室网站上,则未见相关链接。
北京是最早通过网络开展公众参与立法工作的地区之一,其在“首都之窗”公开征求对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和建议的举措,可追溯至2002年。北京市法制办公室向《财经》记者表示,对意见建议的回复,以年度报告集中反馈为主,起草和数据收集过程贯穿全年,于次年年初定稿,并作为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新闻发布会的内容向社会发布。
在上海市法制办公室的相关网页上,可见“公告内容”“草案全文”“背景介绍”“公众意见与建议”“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我要发表意见”六项内容,即市民参与立法提出何种意见及其是否采纳的情况、理由都在网络上一目了然,有助于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除去公众意见应及时反馈外,对于与广大公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或引发巨大争议的法律法规草案更应考虑多次公开征求意见。今年“”审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尽管2011年8月时曾公开征求意见,但此后二审、三审的草案均未公开,最终引发公众对于“秘密逮捕”条款的不同解读,以及对于立法过程是否符合《立法法》的质疑。
此前,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寥寥可数。被称为“新拆迁条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曾分别于2011年1月和12月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前后草案在公共利益界定和征收补偿两方面作出了较大修改。
受访专业人士多认为,《修改草案》引发了社会巨大关注与争议,国家版权局更应如约向公众二次公开以征求意见,并有必要及时披露草案最新的修改情况。对海量的社会意见如何处理拷问着立法起草者、决策者开门立法和民主立法的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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