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恨犯罪:刑法与身份政治》《社会变迁的社会学》:
作者:李公明 时间:2011年05月31日 来源:东方早报·上海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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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美国学者詹姆斯·B. 雅各布、吉姆伯利·波特的这本
《仇恨犯罪:刑法与身份政治》(王秀梅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10月),心里首先想到的却是中国的“仇恨犯罪”问题,这可能是近来被“药案”等事件搞成的条件反射。在“药案”宣判后的鞭炮声中,“仇恨”与“犯罪”的社会学问题再次轰然迸发出来。本来并不复杂的案件和审判由于舆论氛围的炽热化而使人充满了担忧,公正与“仇恨”的碰撞折射出社会心态的复杂性。
作为法律术语的“仇恨犯罪”虽然并未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采用,但是在被认为普遍存在的“仇富仇官”社会心态中,对可能存在着实质性的仇恨犯罪似乎并不难理解。然而,美国学者笔下的“仇恨犯罪”却与我们理解的、产生于我们社会语境中的“仇恨犯罪”大不相同。在已经制定和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多种仇恨犯罪法的美国,所谓的“仇恨”主要是指偏见;根据该书的说法,从本质上说“仇恨犯罪”主要就是指由偏见引发的犯罪行为(第12页)。无论运用于法律问题的“偏见”本身是多么难以定义,但是它总是指向某种观念、信仰或经验判定,因此它导致的犯罪行为与我们更为熟悉的那种因为被剥夺、被不公平对待而产生的真正的仇恨犯罪极不相同。
该书严谨地考察了“仇恨犯罪”这一术语和美国社会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通过仇恨犯罪法的起源。作者指出仇恨犯罪法的产生并非因为现有的法律无法使相同的罪行得到正确的起诉和判决,也不是因为空前高涨的因偏见而实施的犯罪,而是因为社会对偏见的敏感不断增强、对身份政治的关注和强调不断增强。在第一章“概述”的第四节,作者对全书涉及的主要论题和论点进行了概括,论说条理相当清晰。全书的结论是:制定仇恨犯罪法虽出于善意,体现了将身份政治引入刑法的重要性,但是这种组合是不恰当的,因此明确建议废除新制定的仇恨犯罪法律,公平地执行普通刑法(第200页);最后指出,仇恨犯罪法很可能导致社会分化、产生冲突以及造成相反的社会和政治效果(第207页)。在对社会政治背景、身份政治的强大影响等分析之外,作者在第六、第七章以高度实证的方法研究了仇恨犯罪法的正当性问题和执行中的问题,而且与一般理论研究不同的是,作者在最后一章给出了“政策性建议”,这些都体现了作者对司法实践具体而深入的思考。
然而,该书在1998年出版,从那以后到今天,美国的仇恨犯罪法的扩充适用范围仍在不断扩大。2009年4月29日,美国国会众议院投票通过了包含性倾向和性别身份相关条文的联邦预防仇恨犯罪法案,10月28日奥巴马总统签署了《仇恨犯罪法》,把因某人性取向或性身份而对其进行攻击的行为定为联邦犯罪。对此法争议很大,该项目执行者认为,新签署的法律只涉及行为,不涉及言论,那种认为仇恨犯罪法将限制人们言论自由的说法是不正确的;而且该法律中有一项条款规定,该法律中任何内容不适用于受宪法保护的行为。他指出,该法律旨在为地方执法机构提供财政支持和帮助,所传达的明确信息是:美国正在向全面平等以及承认每位公民迈进。而反对派人士提出的对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的威胁,对制造司法等级制度的忧虑等问题,其实都曾在雅各布的书中有过详细的论说,而且在现实中反对派的思考远远不如雅各布以实证研究与理论分析相结合所达到的环环相扣的逻辑性。不管反对是否有理,事实证明了作者在书中一开始就作出的判断:“‘仇恨犯罪’作为法律术语及法律上的一类犯罪是当代美国社会种族、性别和性取向意识不断增长的产物。”(第2页)
虽然最起码早在九上世纪十年代末中国读者就已经接触到美国的“仇恨犯罪法”问题,但是我们总会因为国情的不同而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然而,作者的论述刑法及其执行的过程中所揭示的思想在今天是越来越值得我们思考了。比如,作者认为,“刑法及其执行在创造一个更加宽容的和谐社会中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但是通过职权和权力的滥用,它很可能埋下纠纷和冲突的种子。”(第206页)这对审慎地对待修订、扩充刑法有警醒之效;而“要建立一个更加和谐的社会,至关重要的是警察和其他刑事司法机构在执法中,特别是在看得见的执法中,既要公正对待犯罪行为的被害人,也要公正对待犯罪行为人”(第207页),这就更值得我们记取,许多血的教训就是最好的证明。
波兰著名社会学家彼得·什托姆普卡的
《社会变迁的社会学》(林聚任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4月)是一部综合性的社会变迁理论专著,对我们认识正处于巨大社会变迁中的中国具有较全面的理论启发意义。在第十五章,作者提出了自己的“社会生成”理论方法,是对前面两章讨论的能动性理论和现代历史社会学的综合与深入。在这里我们不妨也像作者那样被库利所说的那句话打动:“自我和社会是共生体”,作者由此联想到马克思的观点:“环境改造人,人以同样程度改造环境”,在这些似乎并不新鲜的话语中,作者揭示“其全部意涵是,既不存在单独的能动性现实,也不存在单独的结构现实”,在两者之间真正发生作用的是“实践”,即不断发生的社会事件(第209页)。在接下来的一章,他对社会改革的阻碍进行了分析,其中有“‘社会主义心态’的困境”一节。所谓的“社会主义心态”是指在几十年来的集权主义统治下产生的普遍的人格特征,它在人们的动机和态度方面留下强烈印记。通过长期的习惯、灌输和“思想控制”,造成麻木不仁、潜意识和深层心理的控制,甚至更间接地形成“适应性反应”机制或防御机制,成为根深蒂固和僵化的群众意识(第235-236页)。作者以波兰为例剖析了这种“社会主义心态”,以挑选出来的例证论证了普遍存在于社会中的公、私领域的社会意识分裂。因此,即便是在制度结构层面上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但是旧的社会意识和心态并没有随之而消失,如消极行动和政治冷漠、与新制度和政府的对立、对非法的“寄生创新”的高度兴趣、对成功群体的怨恨而导致怀旧意识等等。总之,“群众心理领域显示出惊人的变革阻力,……就像一名记者所打的比喻,柏林墙可能会倒下,‘我们头脑中的墙’却依然存在”(第236页)。
社会变迁中的高潮和最富有戏剧性的一幕是革命,该书以第二十章“革命:社会变迁的极端形式”作为全书的结尾,探讨了在现代社会中的革命概念、作用、过程和可能性等问题。作者讨论和分析了许多关于革命的理论模式,主要有行为派、心理派、结构派和政治派,作者认为这些理论的贡献不仅在于为我们理解革命这一最复杂的宏观历史现象提供了大量有说服力的见解,而且在于使我们明白有哪些东西是应该知道但尚未知道的(第304页)。作者列举了五个未知项(即难题或悖论),最后一项是关于对发生革命的预言。“大多数人都同意历史上有名的革命没有一个曾被预言过。真实的革命总是出人意料”;作者倾向于认为对革命的预测不仅是困难的,而且从原则上说甚至是不可能的(第306页)。是的,革命的发生总是出人意料的,这是历史的经验总结。但是,有时候不可预测论反而会使人们充满了期待:在明天,在每一件看起来并不起眼的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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