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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适用一本通


刑法适用一本通

作  者:王国新,刘凌轩,赵权

出 版 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6年05月

定  价:128.00

I S B N :9787516210048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律通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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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刑法适用一本通》对于与刑法条文相关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等进行完整收录,杜绝以往刑法工具书只收录重要文件的做法,避免“找法”方面挂一漏万,保证了“找法”的全面性和完整性。在全部刑法条文项下创设理论解读板块,采用刑法通说,对每一个刑法条文进行分缕析式的详细解读,将刑法理论与刑法文本进行高度融合,实现了刑法解释学和刑法文本的辩证统一。对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分类,根据文件法律效力位阶的不同,共计分为10个种类,便于司法实务工作者和刑法学研究人员对规范性法律文件选择适用。

TOP目录

第一编 总则(第1-101条 )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1-12条 )
第二章 犯罪(第13-31条 )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第13-21条 )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22-24条 )
第三节 共同犯罪(第25-29条 )
第四节 单位犯罪(第30-31条 )
第三章 刑罚(第32-60条 )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第32-37条 )
第二节 管制(第38-41条 )
第三节 拘役(第42-44条 )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45-47条 )
第五节 死刑(第48-51条 )
第六节 罚金(第52-53条 )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第54-58条 )
第八节 没收财产(第59-60条 )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61-89条 )
第一节 量刑(第61-64条 )
第二节 累犯(第65-66条 )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第67-68条 )
第四节 数罪并罚(第69-71条 )
第五节 缓刑(第72-77条 )
第六节 减刑(第78-80条 )
第七节 假释(第81-86条 )
第八节 时效(第87-89条 )
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90-101条 )

第二编 分则(第102-451条 )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102-113条 )
第102条 背叛国家罪
第103条 第1款分裂国家罪
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104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105条 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106条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第107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108条 投敌叛变罪
第109条 叛逃罪
第110条 间谍罪
第111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112条 资敌罪
第113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39条 之一)
第114条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5条 第1款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2款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6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117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118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19条 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 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20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120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
第120条 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120条 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120条 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120条 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第120条 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第121条 劫持航空器罪
第122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123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124条 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2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125条 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2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第126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127条 第1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128条 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第2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3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129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130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131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132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133条 交通肇事罪
第133条 之一危险驾驶罪
第134条 第1款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2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135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135条 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6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137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8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9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139条 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140-231条 )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150条 )
第14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142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146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147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148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149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 适用原则
第150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节 走私罪(第151-157条 )
第151条 第1款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第2款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第3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第152条 第1款走私淫秽物品罪
第2款走私废物罪
第153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154条 特殊形式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155条 以走私罪论处的情形
第156条 走私共犯
第157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
第三节 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158-169条 之一)
第158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159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160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第161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162条 妨害清算罪
……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232-262条 之二)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263-276条 之一)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277-367条 )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第382-396条 )
第九章 渎职罪(第397-419条 )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第420-451条 )
附则

TOP书摘

《刑法适用一本通》:
  第二十三条下列人员在中国过境或者逗留期间享有所必需的豁免和不受侵犯:
  (一)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领事官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与中国互免签证国家外交护照的外国领事官员。
  第二十六条如果外国给予中国驻该国领馆、领馆成员以及途经或者临时去该国的中国驻第三国领事官员的领事特权与豁免,不同于中国给予该国驻中国领馆、领馆成员以及途经或者临时来中国的该国驻第三国领事官员的领事特权与豁免,中国政府根据对等原则,可以给予该国驻中国领馆、领馆成员以及途经或者临时来中国的该国驻第三国领事官员以相应的领事特权与豁免。
  第二十七条 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领事特权与豁免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条约或者协定对领事特权与豁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或者协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溯及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条文说明)本条第1款由79刑法第9条修改而来,本条第2款79刑法没有规定,系刑法新增规定。
  79刑法原条文为:“第九条 本法自一九八〇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理论解读)
  1.所谓“处刑较轻”,是指法定刑较轻,具体是指现行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罚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按照行为时的法律属于一罪,按照现行刑法属于两罪,或者相反的,要通过罪数的考虑判断追诉期限以及现行刑法是否“处罚较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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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数:1072

开  本:16开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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