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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06日 来源:百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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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道编按】为什么美国版权法的“合理使用”原则不能引进欧盟?电子书无法跨境阅读,版权法是主因吗?教育是社会福利,为什么我们还要为教科书付费呢?面对版权与电子书领域消费者的种种疑问和误解,英国出版商协会7月发表论文一一解答。
7月初,英国出版商协会发表题为《版权和数字化单一市场:打破误区》的论文,围绕由“版权”及“数字化统一市场”而生的种种误解一一澄清。以下是对论文正文内容的摘录。
版权正在塑造数字化统一市场。在当前的版权框架下,出版商能在欧盟以及世界其他地区同时授权出版作品。出版、音乐、游戏或者电影等领域数字化服务的发展完全得益于《信息社会指示》(Information Society Directive,欧盟版权指令)的规定。当前的版权机制能够保证创造者获得回报并激励公司进行投资,同时也阻止人们在未经作者允许的情况下复制、出售或者以某种形式把作品提供给他人。数字经济需要交易,而版权是对原创作品进行买卖和授权的基础。
消除特例使得相同的规则适用于整个欧盟,这将带来巨大的破坏并导致一些创作者的权利被剥夺。欧盟内部有着不同的法律传统,一些地区有着历史悠久的先例(比如法国就是一个更加强调保护作者精神权利的国家)。在《指示》的总体框架下,作为各成员国固有文化和法律传统的承继,著作权法是允许因地而异的。对整个欧盟的创作者而言,强加任何单一的命令都将不可避免地造成对他们权利的侵犯。
文本和数据采集在多年前已经实现。出版商早已有相关工具和服务,使研究人员能对期刊进行数据和文本采集;许多出版商并不额外收费。
基于市场的许可方案可以依据研究人员的不同需求来做出调整,并使出版商核实真实性以确保内容平台的完整性。而一揽子式的特例将导致极为重要的控制能力的丧失,并且也不会增加研究者对不同出版商平台和技术的关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系列的技术解决方案被研发出来,包括CrossRef、PLS Clear和RightFind XML。
他们可以。学术出版商与大学密切合作,不管学生在哪里都能提供最佳格式的内容来满足他们的需要。在许可制度下,出版商为高校提供的材料允许学生在欧盟各地(往往也是全世界)访问。
这不是版权的原因,而是零售商的政策。Kindle系统设计成只能在kindle平台上购买电子书并且只能在kindle上阅读。虽然kindle的手机应用程序允许在平板上看书,但这仅仅是单行通道。这种特定政策是由零售商一手造成的,而不是出版商,更不是因为版权法。同样,您在旅行时可能遇到各种因为技术或者设备造成的限制,但这都与版权无关。
这种跨境资源访问需求实际上很少。在中小学市场,教科书和其他资源的出版都明确符合各个成员国家的课程需要。这些材料的供需情况都高度在地化,跨境需求很少。如果真有这样的需求(例如一所法国学校教授英语课程),所需材料可以很容易溯源并获得版权许可。
在现有的版权法规定下,图书馆可以出借电子书。欧盟境内,作者、出版商和图书馆达成了各种协议,促成电子书出借模式的繁荣。支撑这些模式的版权许可确保作者在书籍被分享的情况下得到合理报偿,并确保作者愿意图书馆以这种方式出借自己的图书。但是允许图书馆出借所有电子书这一规定可能使作者权益无法保障,并将破坏作者在初级市场出售自己作品的能力,长远来看将会影响作者们的收入。
“合理使用”的引入可能会给创作者和消费者带来巨大的破坏。欧洲的法律中没有“合理使用”的历史传统,然而在美国却有170多年的法律先例的积淀。简单地将这一概念引入欧盟法律中将引起大量法律诉讼,因为法官和市场需要判定哪些情况适用,哪些情况不适用,这将产生高额的诉讼费用。没有证据表明目前的版权系统需要彻底变革,引入“合理使用”原则并不是必要的,而且这会对原有程序造成破坏。版权国际条款有时只能有限适用,比如三部检验法,则仍然会适用于欧盟。
仅仅因为一些东西是社会福利并不意味着它应该免费。在这方面,教师和教科书并没有什么不同,但你不能认为教师不该拿薪水。教育出版商与教师合作提供高质量的教学资源以适应国民教育课程的需要。这需要收回成本,这样作者可以得到报酬,相应的资金可以投入生产更高质量的教学资源。学校还必须为很多必要的教学设备付钱,比如桌子、椅子、钢笔和铅笔等。教科书的编写者不应该被区别对待。
其实并不一样。纸质书和电子书有着非常不同的特征,因此在二手买卖上也要区别看待。电子书可以被无限复制,不会有任何品质上的损耗,且复制版本与原始版本很难区别开来。它们也可以被广为流传且不受控制,即使引入了“转发和删除”功能也不能提供有效的保护,因为很容易被规避。显然,二手电子书将会摧毁作者和出版商营造的一级市场。
(本文编辑 晨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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