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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道网·鲍红专栏】前几年由于书店连续倒闭,社会对书店免税呼吁较多。而免税非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一个部门权限可为,要向国家争取,同各相关部门协商、会签。经过总局几年的努力,图书终获特批,可以免征增值税,已经非常不易。而报刊音像,由于人们关注少、呼吁少,确实有点疏漏了。
2013年底,财税(2013)87号文出台,5年内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政策的出台,在行业与社会引起一些争论。
一方面,出版行业人士和一些文化界人士普遍叫好,认为这对于推广国民阅读,涵养书香社会,繁荣文化产业,都是一件功德无量的好事。
另一方面,也有一些社会质疑,认为现在是市场经济商业社会,书店作为一种爱好无可厚非,但作为一门生意就要愿赌服输。
从对图书批发、零售企业的影响看,一方面,具有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受益较大。据调查,增值税占许多分销企业整体税收的80%以上,且分销企业的规模越大,其增值税金额越多,免征的益处就越大。对一些规模较大的分销企业而言,免征增值税可以为企业省下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
另一方面,对于许多小微零售书店而言,免征增值税的影响并不大。2013年,我国有各类出版物发行单位逾12万家,其中大量是个体的小微书店。由于他们规模很小,通常是交定税,本来交的税就很少,仅从经济角度考量,免征增值税对他们的影响确实不大。
为什么要扶持书店?
关于应不应该政府扶持书店,我们不妨做一个类比。
近年来,各级财政对文化领域的投入力度逐年加大。2014年,全国财政一般公共预算中,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达到2753亿元。其中仅对公共图书馆的财政拨款就已经超过100亿元,农家书屋的拨款每年也有几十亿元。
实体书店的某些功能,与图书馆、农家书屋是相似的。看看北京图书大厦,国家图书馆可有这样的人流?其中又有多少人在看书而不买书?再看看万圣书园和先锋书店,哪里逊色于一个公共图书馆?而且,实体书店的网点普及、图书更新、服务时间、服务质量,可能不亚于许多公共图书馆和农家书屋。
但是,图书馆、农家书屋的定位是公益,就完全由国家财政拨款,并且还要建房和养人。而实体书店定位为商业,国家非但没有投入,书店还要向国家交税。两者待遇的差异,实在比较悬殊。
因此,国家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无论是出于书店的部分公益功能,还是旨在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与发展,都是有道理的。
最好的扶持是免税
个人认为,对于文化产业的扶持,最好的办法就是免税。一则,它对各个企业最为公平,而且普惠。二则,它有较强的市场导向,让企业把心思用在“找市场”而非“找市长”,鼓励企业通过满足市场和读者来获得更多的回报。三则,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企业活力,企业发展越好,免税所得的实惠越大,可以充分调动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四则,也有助于减少权力寻租,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近年来,国家投入文化产业的各种项目扶持资金越来越多。就图书出版业而言,一个国有出版或发行企业拿到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政府项目或扶持资金都很常见。个人以为,扶持资金应更多用在关系战略发展、基础民生和公共服务的项目上,不宜投入到竞争性的产业项目。否则,容易产生许多负面影响。一是容易助长跑“部”“钱”进和权力寻租,也给贪腐之心留下空隙。二是让企业偏离市场的方向。趋利是每个人和企业的自然本性,如果可以轻松获得较多政府补贴,企业为什么要去服务市场和读者呢?三是容易造成资源分配的不公,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四则,根据国际经验,政府投入往往比较低效,其实际价值也不好考量。
政府的职责在于完善和创新宏观调控,营造良好的产业秩序和竞争环境;在具体产业竞争和企业经营中,则应减少对资源的干预,逐步交由市场与读者去配置资源,这是出版繁荣的重要前提。
能再免除所得税更好
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后,最好近一步免除所有出版分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一则,对于图书分销企业而言,增值税所占份额更大,现在增值税已免,企业所得税本也不多,不如好事做得更完美一点。
二则,免征企业所得税,也是产业公平竞争的需要。目前,国有出版发行单位从事业转制为企业后,都享有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而出版发行产业中的民营企业,却与这一政策无缘。
据《2013年全国新闻出版业基本情况》统计,在图书分销环节,国有新华书店网点不足1万处,民营批发零售网点却有12万多处。新华书店除了中小学教材、系统教辅的专营,还享受免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优惠。此外,在文化产业发展资金、上市融资、文化地产等政策扶持中,新华书店也受益巨大。但新华书店网点却连年减少,2005年到2013年,新华书店网点已减少了2642家。民营网点十几倍于国有,为行业发展作出的贡献不逊于新华书店,但他们几乎没有任何政策资源和优惠(除了2013年底的免增值税)。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既损民营,也伤国有,于产业发展是十分有害的。
呼吁报刊音像享同等待遇
这里,还有一点提示。
《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免征了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如果将“图书”两字表述为“出版物”,就更为完满了。因为“出版物”除了图书,还有报纸、期刊、音像电子产品。
众所周知,报刊音像无论产值还是利润,都比图书小得多。图书再艰难,还可以开得起书店,而报刊只是个小亭子。《读者》《演讲与口才》这样的经典期刊,每本定价几块钱,其中批发、零售的利润又有几元或是几角呢?再看报纸,一份《参考消息》零售价1元钱;《南方周末》算比较贵的,也就5块钱,卖一份报纸又能赚几角甚至几分钱呢?至于音像电子,他们的生存状态更不必说了。
所以,只是图书免税,而报刊音像不免,于情于理有点说不过去。而且,一些书店同时经营有书报刊音像,如果产值和利润较大的图书免税,而产值利润较小的报刊音像还要交税,也不太符合常理。
前几年由于书店连续倒闭,社会对书店免税呼吁较多。而免税非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一个部门权限可为,要向国家争取,同各相关部门协商、会签。经过总局几年的努力,图书终获特批,可以免征增值税,已经非常不易。而报刊音像,由于人们关注少、呼吁少,确实有点疏漏了。
文件既已出台,便很难更改。如果相关部门能进一步解释,将报刊音像参照图书,一并免征批、零增值税,无论对于报刊音像业,还是整个出版文化产业,都将善莫大焉!
(本文编辑 乔欣)
(本文原载于:中国新闻出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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