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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7月31日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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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抚州市临川区市民吴某 因发表一则微博与杨某在网络上展开了一场“口水仗”。杨某通过其注册的“透明杨小喵”微博上对吴某进行人身攻击,并公布了吴某的真实单位、姓名、手机号,将一些包含损毁内容的文字发到吴某的单位官网、领导和同事的微博上。随后,吴某以杨某的微博侵犯名誉权、隐私权为由将其诉诸法庭。
今年3月16日,临川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停止对吴某的侵害行为,删除刊登在微博“透明杨小喵”上对吴某的评论内容及吴某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手机号码;杨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微博“透明杨小喵”首页上刊登向吴某的道歉函,并链接到原告单位官方微博上。
但由于吴某无法接受判决中的“道歉方式”,遂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杨某的侵权行为给上诉人吴某造成的影响已经从网络发展到现实生活中,原判决不足以对吴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遂作出上述二审判决。此外,法院还要求,道歉函的内容由法院核定,否则将把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报纸上,费用由杨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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