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2·16”非法出版期刊案宣判 三被告人获刑
作者:刘嘉珮 胡娜 时间:2012年06月27日 来源:南海网
订阅《新出版日报》 分享到微博:收藏
微博评论
(点击图片 进入论坛)
27日上午,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对海口“2•16”非法出版期刊案进行公开宣判,犯罪团伙的三名被告人郭某、符某、符某某分别获刑。据悉,该案系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2011年“扫黄打非”十大案件之一,在海南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协调,历时4个多月被侦破。
被告人符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于2003年6月20日与其伯父符某农(已死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经营符某农成立的香港中华临床医学会名下的《中华医学护理杂志》、《中国教育教学杂志》等非法期刊。
2003年8月符某成立海口杰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专门从事非法期刊经营活动。2007年符某注销杰沐公司,并于同年12月20日成立海口福瑞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继续从事非法期刊经营活动,并先后以海口市道客村定安小区、海口市金花西路吉宝佳园为办公地点,招聘被告人符某某等六名工作人员,通过假冒、伪造国内各省市刊号,共编印了《中华医学护理杂志》、《中国教育教学杂志》、《中华护士》、《中国教育科研》、《中国高教探讨杂志》、《中国临床医学月刊》等十余种非法期刊,利用非法期刊组稿刊发论文,收取“版面费”。
2008年被告人郭某(符某的丈夫)明知符某从事非法期刊经营活动,而伙同符某等人经营非法期刊,负责公司的电脑维修、网页维护、信息更新等工作。自2007年4月起,符某、郭某先后以杰沐公司、福瑞祥公司的名义,与云南某物业杂志社签订合作协议,从事《现代经济》、《现代科技》杂志的宣传、组稿、印刷、收取“版面费”等非法经营活动。2008年1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符某、符某某、郭某通过邮政汇款及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取投稿人“版面费”22486笔,共计人民币10601203.3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符某某、郭某违反国家出版管理规定,非法经营期刊,严重扰乱出版市场秩序,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0601203.33元,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三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处被告人符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对同案犯郭某、符某某依法适用缓刑,并分别处罚金20万元。
(点击图片 进入论坛)
点击图片 查看详情
点击图片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