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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03日 来源:百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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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社会,人们对于以政党为中心的代议制非常不满,“连最自由公正的选举也都在整个政治过程中允许富有者非常不公平地保证自己的利益”,所以某位学者为了纠正这种不公平,提出建立以明确代表贫困者及少数人为使命的政治制度,并且向非特权化人群分配议席。』
《职业代表制:近代中国的民主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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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作者:[韩] 柳镛泰 著/译
出版时间:2017年01月
精彩书摘|“真正的民意机关”之梦
众所周知,有很多种关于民主主义的定义,但民主主义的核心内容在于“由大多数人民来统治”,而大多数人民无法直接参与国家政事,因此选拔代表来替自己发表看法与要求,这就形成了代议制度。所以由谁、以哪种方法来代表人民,也就是说,根据怎样的原理与方式构成民意机关,这个问题就成为近代民主主义的关键。
近代民主政治成为制度的主要形式是以政党为中心的议会制,在这一制度下,民众通过各居住地的区域选举从各政党的候选人中选出自己的代表。此时,权衡民主政治程度的基本标准之一就是政府对于反对派政党是否采取宽容态度。经过选举,占多数席位的政党在一定时间内拥有行政权力,这能使有执政期限的政府实现交替,并且这点被看作是展现宽容之真正含义的证据之一。与这种“多数制模式”不同,还有一种注重协商与和谐的“合议制模式”,它是多党合作的合议制政府(consensus government),即采用的是联合政府的形式,那么,哪一种模式更符合民主主义的原理呢?
纵观东亚地区,1993年蒙古、1997年韩国、2000年中国台湾和2009年日本按照“多数制模式”各自实现了对抗政党交替执政。但实现政权交替之后,政党政治也依然没有达到选民的期望。也有一些国家虽选举民意代表,但没有政权更替,也没有联合政府。前四个例子中的选举都是区域选举,其候选人都由各政党推荐。当选为民意代表的人和推荐他们的政党都不能够代表真正民意,甚至这种代议制度也被认为不过是国民—国家(nation-state)分配权力的一种形式,其所谓的间接民主违反了民主的本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
在西方社会,人们对于以政党为中心的代议制非常不满,“连最自由公正的选举也都在整个政治过程中允许富有者非常不公平地保证自己的利益”,所以某位学者为了纠正这种不公平,提出建立以明确代表贫困者及少数人为使命的政治制度,并且向非特权化人群分配议席。这是对选举中表面上是“1人1票”而实际上是“1$1票”这种现实的反省。
目前东亚和西方等地区的例子都反映出民主政治的制度创新之切实必要性。欧洲不少人在政党政治的框架内以及在框架外都探索制度性创新的同时,近代中国也有相似的例子。这是非常独特而有意思的历史现象。
追溯到一百多年前,通过辛亥革命成立的中华民国是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国,它引入了以政党为中心的议会制,并且在1912年设立了国会。但民意机关即国会在不过9个月的时间内就“流产”了,几年之后虽然重新得以恢复,但除了政党本身的脆弱之外,加上军阀与帝国主义势力的干涉,以及接连不断的战争与革命,成了有名无实的存在。当然,此后人们也不断地为实现以政党为中心的议会制而努力,但不久,一股追随列宁式革命政党制的势力兴起并壮大。1923—1928年,第一次国共合作与国民革命为当时率领党军的一党建国或治国的制度化打开了局面。从此开始,国民党一党执政取代了民意机关的功能。因此,直到1947年,中华民国实际上是一个民意机关形同虚设的“畸形共和国”。如此看来,中华民国的政治史呈现出主张多党竞争的议会政治势力与主张一党执政的党治制的势力对决的局面。
也正因为此,社会上的自律团体彼此联合,批判失败的议会制与新兴的党治制,并开始探索第三条道路,也就是设立职业代表制形式的新的民意机关。这一要求于1920年3—9月由代表性议会主义者梁启超、原美国公使芮恩施、《东方杂志》编辑杨端六等正式提出。此时离以政党为中心的议会制兴起还不到10年的时间。从这时开始,人们对职业代表制产生了信任,认为唯有职业代表制才能代表“真正的民意”。包括职业团体在内的各种社会团体根据自己的利益和要求,为了克服中华民国不存在真正的民意机关这一最大缺点,开始持续地进行设立职业代表制民意机关的运动。
1920年8月开始,这种运动以设立国民会议的民众运动形态呈现出来,1923—1924年,与以陈独秀、孙中山为首的革命政党合作,为国民革命运动奠定了社会基础。之后,1927年的上海市民会议和长沙市民会议、1931年的南京国民会议、1938—1947年的国民参政会与地方(临时)参议会、1946年的政治协商会议、1949—1954年的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等,虽然各自行使不同的、不全的职权,但它们在代表的组成方式上都展现了职业代表制的特征及变化。南京国民会议制定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而国民参政会以该约法为基础,在抗日战争时期为了聚集民意与民力,有限地发挥了代表功能与联合功能。如果没有约法与国民参政会,恐怕中华民国很难作为近代国家而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员,尤其是难以获得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五大国”的地位。政治协商会议作为以协商为依据的民意机关,决议了《共同纲领》,保证了联合政府形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正当性。
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作为省、市、县的民意机关,在地方各级发挥各自的作用。无论是以上哪一种情况,都不是以政党为中心的区域代表组成的,而是由以职业团体为中心的职业代表来组成的。当然,在国民参政会与政治协商会议中包含党派代表、无党派代表、军队代表,这使职业代表制的形态稍有变化,但总体来看还是遵循了职业代表制的原理。因此,它们的代表不是“各地代表”,而是“各界代表”。1949年9月,政治协商会议在行使全国范围的民意机关功能时,各省、市、县也组成了地方范围内的民意机关,并将其名称统一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可以说,这是人们坚信唯有职业代表制才能代表“真正的民意”的结果。国民党甚至还修改了孙中山原打算仅以区域代表制组成国民大会A的计划,从1936年开始局部地引入了职业代表制。
在以往的众多研究中,均把中华民国的政治史看作以政党为中心的议会制与党治制之间竞争的过程,却忽视了民众对职业代表制这一民主模式的渴望及实践,因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党治制在最先提出该方案的苏联已经以失败告终,而议会制也在欧美、东亚等地暴露出种种弊端,此时,对新的模式进行探索可谓迫在眉睫。然而,苏联解体后,更多的研究把多党制议会政治与列宁式政党制进行比较,把实现前者当作应有的模式。
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洲国家开始在政党制度的框架之外寻找关于议会制的改善方案。第一种主张是,要想使作为国家范围的法制,即民主制度正常运转起来,就要在日常生活的空间,也就是在社会范围内启发并培养市民的民主意识。第二种主张直接引进民主政治的方式(如公民投票、公民制宪、公民罢免),突破代议制度的局限性。第三种主张是,将选举代表的单位与方式进行革新。如此一来,区域代表制本是以一定的区域为单位选出政党候选人来代表这一区域的意见,但这种区域代表制从根本上来讲,无法代表区域内各阶层、各界居民的不同见解。职业代表制则是以职业团体为单位,选出该团体的候选人来代表这一职业界的意见,因此这种职业代表制才是真正可以代表民意的制度。从而引申出两种不同的主张,一是如果要实行这一制度,应与原有的区域代表制并行,以弥补其不足;另一则是废除区域代表制,全面实行职业代表制。
以上的议会制革新方案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登上欧洲的舞台,得到实践。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将以上三种方案混合到一起来谋求议会制改善方案的努力引起了广泛关注,由此出现了把消极看待议会政治的产业劳动者组织起来,试图超越议会政党的做法。法国的工团主义与英国的行会社会主义处在这股潮流的中心位置。因为如果使职业团体成为选拔代表的单位,那么会员,也就是选民可以根据他们组织的力量直接推行公民投票、公民制宪、公民罢免等直接民主的参政方式。选拔代表的单位与选民生活的单位一致或是有着直接联系,这就使得通过团体活动来提高民主意识变得容易起来。人们普遍认为,随着产业化的推进,民众的见解与要求逐渐走向分化,职业代替居住区域成为人类社会的聚集原理将会得到重视,代议制同样也必然会跟随这一趋势而革新。
就这样,职业代表制被看作是在各种职业的分化过程中、在自发性社会团体发达的产业社会条件下追求的制度。实际上,19世纪二三十年代,欧洲一部分国家还将其制度化。而从这一点来看,20世纪前半期,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不具备这种条件,但职业代表制却受到了强烈的欢迎,不得不说这是一个特殊的现象。在东亚范围内,这也是仅仅发生在中国的独特现象。
即使这样,职业代表制仍然没有得到学术界的关注,甚至其实际情况还尚未被人了解。职业代表制曾被德国与意大利法西斯利用,所以西方学术界对其持消极看法,这也许是职业代表制不受关注的一个背景原因。但至于日本法西斯体制,以及韩国和中国台湾等地的权威主义体制,也是依靠以区域代表制为根据的政党中心议会制来形成与维持下去的。任何一种制度,都不能凭借制度本身来保障民主的内涵。根据采用这种制度的国家与社会的历史背景及条件,同一制度会发挥不同的作用。
因此,在东亚的社会环境下,作为映衬以政党为中心的议会政治的一面镜子,进一步来讲,作为探索以政党为中心的议会政治的弥补方案或对策,对职业代表制实践的历史进行研究还是很有意义的。随着产业社会的发展,我们需要能够反映各种职业的分化与多元政治要求的新的民意机关。改革开放之后,在中国的政治改革方案中,曾提出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改为区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并行的两院制,并且试图以此来保障各职业团体的集会及活动的自由。紧接着,香港开始贯彻执行与此相似的政制改革方案,由此成功地过渡到民主主义。这说明,职业代表制的实行有现实意义和必要性。
根据以上叙述,笔者将解答有关近代中国职业代表制探索的三个方面问题。即为什么在20世纪上半期,中国一直努力按照职业代表制设立民意代表机关?这种努力是通过谁、具体怎样进行下去的?在当今中国的民主化进程中,以及后冷战时代东亚的民主进程中,职业代表制可以给我们带来怎样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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