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店一年多没开门了,我心情很复杂。”学而优书店富士康店店长刘心贵说。
一年前的2011年3月27日早晨,刘心贵和8个同事前往位于富士康龙华厂区内D12栋一楼的书店上班,却在厂区大门口被富士康保安拦住。9个人在门口站了许久才想起报警,派出所警察回电话说“我们管不了”。
6年前的2006年,学而优书店总经理陈定方接到富士康的电话,邀请她在富士康开家书店。陈定方说她本人此前“对工厂没有认识”,富士康店是首次尝试。
这个尝试一年前被迫终结,富士康计划把书店变成“电子卖场”。此后,双方打了多场官司,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1月17日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深圳仲裁委员会“继续履行合同”的裁决。
这个裁决至今没能执行,执行法官曾在2012年4月初,建议学而优书店提交“结案申请”,被学而优拒绝。随即该案转交合议庭,新的执行法官日前曾前往富士康考察。就在学而优觉得书店可能重开时,富士康在深圳仲裁委员会就同一纠纷提起新的仲裁并被受理。又一场官司开始,而书店里的书上已落满厚厚的灰尘……
富士康邀请学而优进驻
陈定方说,她是在2006年底接到富士康“中央总务处”工作人员的电话的,工作人员说,想在龙华厂区开家书店,觉得学而优不错,因此想合作。学而优之前的8家书店大多开在机场、学校、博物馆、美术馆、商业区等地。
商谈开始了,陈定方还记得,总务处经理王一夫说,希望建成一间像诚品书店那样大格局的书店。随后,在500平方米的铺面里,学而优开始装修。据陈定方说,装修及开办费用(不含图书)接近170万。
陈定方说,装修前,富士康的工作人员介绍说,房顶有个管道是中央空调。但施工人员最终发现,那只是一个排废气的管道。陈定方当时觉得“厂区太大,他们自己人也不完全了解”,于是自己购进了9台空调,在店内使用。
2007年3月17日,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从2007年3月8日至2013年3月17日,随后,书店顺利开张了。
另外几家学而优书店早上开门的时间是9点,但富士康店7点半就开门营业,晚上10点才打烊,主要是为了配合着富士康白班、夜班员工的作息时间。
10%的顾客买书,
平均每单16元
刘心贵是2008年4月1日到富士康店任店长的,此前,他在学而优机场店。
他说有空的时候自己会不自觉地对比两家店。机场店的客人,经常是仅仅看个书名就买了,许多人一次买多本书,平均每单消费额在80元。富士康店,客人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高级管理人员,他们来的时间并不固定,每个人买的书也多,最多一个一次买了1000多元的书;另一类则是普通员工,他们在中午、晚上、早晨自己休息、下班的时候涌进来,每天有几千人。
中午11点半到1点半的时候,店里几乎全是攒涌的人头,其中85%以上的人不会买书,而机场店进店的客人里有50%左右会买。富士康店买书的人大多买很便宜的书,平均每单消费额在16元左右。
陈定方说,从开办情况来看,富士康店的利润比其它店都要差,营业额也只有另一同面积书店的50%。
把书藏起来读,
《花田半亩》被翻破
刘心贵印象中卖得最好的几本书,是《郭台铭与富士康》、《电子行业实用英语》,和一本关于孕期保健的书,都卖出了几千本。比这三本略少一些的则是毕淑敏关于心理调节的书。
大部分普通员工把这家书店当作一个阅读、休息的场所,书店里有空调,环境比很多场所要好。有的员工每天晚上下班后都来,一直呆到晚上10点书店打烊,才依依不舍地离开。后来,有的书,电脑库存显示还有多本,书架上却怎么也找不到,仔细寻找,又在一些不易引起注意的角落里发现了,书中还折有记号。经过观察,刘心贵发现,是有人故意将书藏起来,以免被别人买走,而藏书人再来的时候会直接找出那本书,从折页的地方继续阅读。
作为同样爱读书的人,刘心贵和同事们开始装糊涂,他们让那些书继续留在被藏的地方,等待藏它的人来阅读。而那几个经常藏书的人,每个月也会花钱买几本书,他们藏书只是因为他们的阅读需求比购买力要大。
在这样藏书、看书的过程中,许多书开始变得残破不堪,上面布满了黑色的汗迹。其中最破的两本书,一本是已经去世的原北京语言大学学生田维生前日志汇成的生命绝唱《花田半亩》,另一本则是韩寒的《1988》。
陈定方说,看到员工们在书店里如饥似渴地阅读,她觉得很开心很感动。所以,即使这家店没有盈利她也想一直开下去,另外,多一家店,好歹对书店品牌的传播也有帮助。
不过,这一切在2011年3月被迫中止了……
电子卖场准备取代书店
2010年12月中旬一天下午4点,在广州的陈定方突然接到富士康中央总务处的电话,要她赶紧过来一趟,问有什么事,对方回答“来了再说吧”。
陈定方一路上都很忐忑。晚上7点半,她到了富士康,工作人员说,就是通知她要把店搬走,因为这里准备建一个电子卖场。陈定方说,自己的脑袋一下子就懵了,最后她还是理清思路说了三条:一是合同还远没有到期;二是厂区里就这么一个书店,为什么一定要让书店搬走;三是当年装修的时候花了那么多钱怎么办。
随后,双方开始进行商谈,富士康方面派出的代表,是一名叫卢小丰的经理和一名叫曾维志的科长。
晶报记者联系了卢小丰经理,但卢小丰拒绝作任何回应。
根据陈定方的描述,当时对方的态度很强硬,书店必须搬走,是“领导定了的”,无可商量。对方还反复强调,准备进驻的电子卖场一个月可能有几百万收入,书店不搬走会造成巨大损失。协商进行了五六次,双方分歧很大,无法达成共识。富士康后来在仲裁委提交反请求时,反复强调的有两点:一是该商铺政府指导租金为50—70元/平,但只对学而优按10元/平收取租金;二是按电子卖场的每月盈利预测,学而优迟延撤场将导致富士康及第三方客户经济损失。
这期间,富士康在2010年12月22日、2011年1月1日、2011年2月28日、2011年3月21日四次发函,要求书店在2011年3月22日前搬走,而学而优也多次回函。
随后,学而优书店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1年3月23日,仲裁委受理了该案。
不一样的强行终止
据刘心贵说,2011年3月26日下午,富士康的几名工作人员两次来到学而优富士康店,试图强行切断水电,被他们阻止,还拍下了相关照片。对方最后告诉他们说“你们明天不用来了”。
陈定方说,她听说后给卢小丰打了电话,说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了,大家要讲理、讲法。
2011年3月27日早晨,刘心贵去上班。
富士康的厂门口是一条条通道,通道两边有很多感应器,按照厂方明确规定所有进出厂区的人都必须刷卡,显示灯显示绿色才能进去或出来,否则就会被保安拦下盘查。
刘心贵的卡是一张“驻厂工作证”,他刷卡后,显示灯没有像平常一样变成绿色,而是显示“卡片异常”,随后,他的另8个同事也遇到了同样的事情,他们全部被拦在了厂门口。守门的保安说“上面交代了,学而优的人以后都不能进”。
9个人当场就懵了,不知道该怎么办,他们在门口站了许久才想起来报警,派出所回电话说“我们管不了”。后来,他们又打了很多部门的电话,回答都是“管不了”。
晶报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曾两次发采访函给富士康就此进行询问,“学而优称,贵企业2011年3月27日强行终止执行合同,拒绝学而优员工进入厂区,停水电等,均是在双方进入仲裁程序(3月23日)之后几天的行为。请问此说法是否属实?如属实,这样做的原因是什么?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富士康的回函均未回答。
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中查明的事实为“2011年3月27日,被申请人关闭了申请人方人员通过门禁的权限”。
有法律界人士称,这是一种异乎寻常的终止合同方式,一般而言房东与租客的纠纷,无论发生在小区、商业区还是其他地方,双方一般都会在现场产生对峙,而管理处一般中立,最后由警方介入做调解,随后双方会走法律程序。
刘心贵说,他当时有很强烈的无力感,“法律上仍旧归我们经营的书店却在别人的管理范围内,警察都管不了。”
两份合同和四次审理
学而优书店主动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可陈定方没有想到随后的官司会那么多。现在,双方都拿到了四份裁决书或裁定书。
之所以如此复杂,是因为双方签订有两份合同。
2007年3月17日,学而优(以深圳市学而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富士康(以下属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为统一格式的《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另一份则是同样是打印好的《商铺租赁合同》。随后《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进行了登记备案。
两份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商铺租赁合同》中有条款内容如下:“甲方(鸿富锦)可依对园区商业街总体或局部规划之需求或决定提前终止本合同,但应提前90天书面通知乙方(学而优)知悉,乙方对此放弃先诉抗辩权。因甲方依商业街总体或局部规划之需求或决定提前终止本合同时,乙方必须自收到通知30天内完全无条件配合撤离出场,否则每延误一日需按日租金一倍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商铺租赁合同》中关于纠纷的处理条款如下:“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调解或诉讼。”
而《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中,则规定,在“1、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履行;2、政府征用、收购、收回或拆除租赁房地产;3、双方协商一致”时,才能解除或变更合同。而关于纠纷的处理条款则如下:“协商不成的,可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深圳仲裁委一工作人员称,《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中约定仲裁,仲裁最终是根据它进行审理,不过他也研究过《商铺租赁合同》,他个人觉得那里面的条款没有时间约定,显失公平,“如果别人只经营了一天,你就想进行规划改造,难道别人也要无条件搬走?”
当初为什么要签两份合同?陈定方说当初是富士康要求的,而且许多租户都要签两份合同。
晶报记者也曾两次致函富士康采访“贵企业与学而优书店签订有两份合同,即《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和《商铺租赁合同》,贵企业曾称与其它企业之间也有类似的两份合同。签订两份合同的意义何在?贵企业与其它企业是否曾因两份合同而产生过类似的纠纷?”不过富士康的回函对此问题未回答。
而四份裁决和裁定均与这两份合同有关:
富士康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裁定双方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中的仲裁条款无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虽然在2011年3月17日签订了两份合同,但《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经过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备案后未进行过变更,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双方2007年4月11日对《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进行了备案,可以认为……新的意思表示,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2011年6月14日驳回了富士康的申请。
而深圳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认为富士康“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强行撤场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属于严重违约行为”,最终在2011年8月30日作出裁决“申请人(学而优)被申请人(富士康)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将该合同期间相应延期至顺延期限届满(顺延时间自2011年3月27日起至被申请人允许申请人入场营业时为止)。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5000元人民币……”
富士康就此合同纠纷直接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宝安法院认为“深圳中院已经裁定双方仲裁条款有效,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于2011年10月25日驳回了富士康的申请。
富士康又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消仲裁委的裁决,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撤裁理由不能成立,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了富士康的撤裁请求。
终审裁定出来那天,陈定方有些高兴,因为,富士康曾说过事件处理将“尊重法律,相信法律”,现在法律结果出来了,她觉得事情终于可以结束了,不过,她后来发现自己想错了……
执行难,法官一度要求写“结案申请”
一般的房地产租赁纠纷,胜诉方怎么处理?深圳仲裁委员会相关人员称,很多案例,是胜诉方带着公证人员自己去行使权利,有时只需要换个锁,一切都完成了,败诉方一般也不会干涉。即使有对峙,警察调解也是倾向于支持胜诉方。
不过,这种做法对学而优明显不适用,因为他们连富士康的门都进不去,更不要说接近自己的书店。
陈定方说自己接到仲裁委裁决后,去年中秋节后上班的第一天上午,就打电话给卢小丰说希望马上开通学而优书店员工的出入门禁、履行一些相应文书,要进去开店,卢小丰表示会过问一下。后来曾维志来电让陈定方找他们的李律师。李律师说案子已结束他不管。陈定方再找卢小丰,卢小丰说集团在研究。随即学而优等来了深圳市中院送达的关于富士康撤销仲裁委裁决的申请。
中院终审裁定后,去年的12月,今年的1月、2月,陈定方多次联系卢小丰和其它负责人,多次发函希望开通员工门禁,还给员工做了身体检查,希望富士康办理出入门禁,却始终没有得到任何回应。最后,对方的电话也很难打通了。陈定方说:“我的感觉是我不是在和人打交道,而是和一个庞大的系统打交道。”
晶报记者曾联系了卢小丰经理,但卢小丰对此拒绝作任何回应。
2月下旬,学而优向宝安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4月初,裁决里的一万多块钱被执行到账了,而关于“继续履行合同”却没有说法,随即,学而优接到了执行法官的电话,法官要他们带执行款的收据、150元的执行费和“结案申请”到法院去。
结案?陈定方咨询律师后拒绝了这一要求。而当时的执行法官随后向他们解释说,“继续履行合同”太笼统,不知道该如何执行。陈定方说自己随后提供了一些关于执行的细致条款资料,比如开通门禁、开通水电等,但当时法官没有接受。
晶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深圳仲裁委员会新闻发言人,他说,这一裁决绝不是什么“空裁”,之所以不很细致,是因为仲裁只能根据申请人所提要求进行裁决,而不能添加内容,当初学而优可能对执行情况不是了解,没有提出更细致的条款,而许多案件中,大企业在终审败诉后会积极主动的执行裁决。即使如此,法院也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执行手段去灵活地完成执行。而且,仲裁委和执行法院之间存在一种沟通机制,曾有多个执行法院与仲裁委联系,商议并细化相关裁决的执行。
晶报记者联系了宝安区人民法院进行采访,工作人员几天后回复说,当初要学而优写“结案申请”,只是当时的执行法官的建议,当时在简易程序中。现在,执行已经转到了合议庭,接手的几位执行法官将前往现场考察并作出相关决定,也欢迎学而优提供关于执行的细致资料。
终审裁定四个月未执行,反诉学而优不经营
晶报记者两次致函富士康联系采访,其中均包括以下问题“去年接受其它媒体采访时,贵企业相关负责人曾提出‘学而优书店方将其上升至文化高度的说法不能接受’,‘交给律师’、‘相信法律’等。2011年11月1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了终审裁定。贵企业是否将执行相关裁定?如果执行,有没有时间表?如果不执行,下一步又将如何应对?”
富士康4月5日的回函称“租赁纠纷目前在法律流程中”,不便评论。
富士康2012年4月13日回函称,“1、虽2011年11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裁定,但我集团对此结果存有异议,已经再次‘以解除租赁合同’为由,提起新的法律仲裁,并已被受理。目前,该‘租赁纠纷’仍在法律流程中。作为当事一方,我集团再次表明尊重法律的基本原则;2、我集团一直认为,与学而优的‘租赁纠纷’属一般性租赁关系纠纷,与对方一直宣扬的所谓‘文化’无关。我集团亦不会对一个普通的租赁纠纷做更多解释。”
记者日前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查询,对方称,确实已受理关于此租赁纠纷的新仲裁案,而之所以就同一事二次受理仲裁,是因为富士康“提供了去年11月终审裁定之后新出现的证据和理由,该理由在形式上也成立。”“会在受理10日内通知学而优”。
那么,从2011年11月17日,到2012年4月新仲裁案被受理期间的时间是否在“法律流程中”?相关人士均未予置评。
2012年4月18日,学而优收到了相关法律材料。据陈定方讲,此次富士康的要求是“解除租赁合同”,而“新理由”主要是说学而优在仲裁胜诉后没有去经营书店。陈定方说,这让她对富士康做过的一件让她百思不得其解的事情有了新的认识,富士康在去年的12月曾发函给学而优,说学而优胜诉后不履行合同不继续经营。陈定方说自己当时非常奇怪,回函对这种说法予以了反驳,但她当时不明白对方用意何在。
据刘心贵说,去年12月、今年,他曾抱着“幻想”,多次前往富士康,看自己的卡是否被开通门禁,结果都显示异常。就在今年4月16日晚上,他还再一次来到富士康的多个门去看自己的卡是否已经开通,结果仍然显示异常。在这些尝试中,保安不但拒绝他进厂,还几次试图没收他的卡。
宝安区人民法院表示,在新的仲裁裁决作出之前,原裁决的执行不受任何影响,他们仍将继续研究执行。4月17日,宝安区人民法院法官前往富士康查看书店现场,刘心贵随同。刘心贵说,跟随法官坐警车进厂区的过程中也停顿了几次,其中一次等了很久无人理会。而面对法官“如何继续履行合同”的询问,对方一工作人员说“大门敞开着,进来就行了啊”,却不提富士康森严的门禁和保安制度。最后刘心贵还是看到了许久未见的书店,表面看上去一切如常,只不过书店里许多书开始泛黄,所有的书上都落满了厚厚的灰尘……